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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公安部消防局委员会文件公消党﹝2006﹞2号关于转发《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天津警官培训基地党委:现将《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的组织领导《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鲜明地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是我军第一部系统规范党支部工作的专门法规,也是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和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条例》学习列入本年度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按《条2例》指导和开展党支部工作的自觉性。年内,各总队、支队要以《条例》为基本教材,把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轮训一遍。二、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条例》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以《条例》为规范,紧密联系公安消防部队实际,不断提高按《条例》抓党支部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部消防局党委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搞好宏观指导,制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部署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总结推广重大典型。2006年,局党委将制定下发加强全国消防部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总队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细则,解决好倾向性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支队级党委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搞好具体指导,制订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搞好党员教育,抓好党支部的调整、改选和配备,培养先进典型。二是要科学指导,量化考评。各级要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和基层达标活动结合起来,在“经常抓、全面建”上下功夫。要落实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成员每年至少建立一个基层党支部工作联系点,指导帮助工作,解决存在问题。要注重分类指导、分类规范。针对基层支部、机关支部分别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党支部,要重点进行帮助整顿。要定期进行考评。总队、支队级党委要严格制定党支部考评细则,量化考评办法,支队级政治机关每半年要对基层党组织考评一次,并结3合年度工作总结,或通过党委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予以讲评。要大力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创新激励竞争机制,适时开展民主评议、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优秀主题党日等活动,将评比结果与争创先进基层单位、个人评先评优结合起来。三、突出重点,大力加强党支部能力建设公安消防部队党支部要按照“政治坚定、组织健全、制度落实、作用明显”的标准,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切实加强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防灭火中心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是要在加强组织建设上下功夫。要严格按照《条例》规范支部组织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基层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实施警力下沉,合理调配人员,尽快充实基层党员队伍,要选好配强支部领导班子,配齐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并保持相对稳定。要采取以会代训、短期轮训等方式,搞好“传、帮、带”,切实提高党支部书记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二是要在确保支部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上下功夫。要科学制定并严格落实党组织活动计划,完善主题党日制度,建立健全考勤、补课等制度,克服党日活动时间被随意挪用、挤占等现象。要积极改进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既要搞好结合又要突出主题,力求党组织生活贴近党员思想实际、贴近社会发展实际、贴近部队建设实际,防止组织生活简单化、行政化、事务化,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4三是要在提高支部一班人理论素养和能力水平上下功夫。党支部要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这一根本目标,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采取集中宣讲、主题党日、参观见学等形式,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提高理论修养水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规范党支部议事,正确执行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坚决克服程序不规范、个人说了算、以党代政、以政代党等问题,保证党支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各级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消防局政治处。附:《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中共公安部消防局委员会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部政治部。抄送:局党委成员,各处、室党支部。昆明、西安、乌鲁木齐消防指挥学校,南京消防士官学校。5附件: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第三条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6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五条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依照法规制度办事。第六条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第一节连队党支部第七条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第八条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7的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第九条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第十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8(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育官兵战斗精神。(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奖励和处分事项。(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第十一条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9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第十三条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第二节科室党支部第十四条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第十五条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第十六条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10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第十七条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议。(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11争,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第十八条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行政负责人不是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事后通报
本文标题:《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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