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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讲义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财政部2013年12月18日新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通过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体系,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和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行政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十个方面变化:1、会计核算目标进一步明晰。定位于满足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双重需求,不仅要反映行政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2、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改进。在原制度仅对固定资产核算采用“双分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双分录”的应用范围。3、更加完整地体现了财政改革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将近年来为适应财政改革要求分别发布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统一体现在新制度中。4、充实了资产负债核算内容。将原制度中的资产负债科目进行细分,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财务管理需要。5、新增了行政单位直接负责管理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的核算规定。增设“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资产情况,与行政单位自用资产相区分,使会计信息反映更科学;6、增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相关净资产,在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的同时,也为下一步核算反映行政成本奠定基础;7、解决了基建会计信息未在行政单位“大账”上反映的问题。基建会计信息要定期并入行政单位会计“大账”;8、进一步完善净资产核算。增设“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主要反映非货币性资产和部分负债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以便准确反映单位净资产状况;9、进一步规范单位收支会计核算。调整收支类会计科目设置,更好地满足财政预算管理要求;10、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加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改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和项目。一、总则(一)适用范围: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二)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三)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四)会计核算要求1、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2、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3、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4、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5、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6、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7、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8、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9、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2、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3、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4、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5、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1)纵向可比。同一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2)横向可比。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三、资产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3、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4、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6、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7、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核算要求:1、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2、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3、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4、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5、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6、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四、负债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内容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1、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2、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3、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4、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5、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即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负债核算要求:1、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2、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3、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五、净资产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1、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2、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3、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4、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5、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六、收入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2、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核算要求: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七、支出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1、经费支出是指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2、拨出经费是指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核算要求: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八、会计科目1、应当按照制度规定运用会计科目:2、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3、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4、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5、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6、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应当按照制度规定运用会计科目:2、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3、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三)会计科目运用1001“库存现金”注意:(1)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2)每日核对中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属于应归属单位的部分,分别记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1002“银行存款”注意:1、发生的外币业务,按照业务发生当日(或当期期初)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2、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兑换中产生的汇兑差额,记入当期“经费支出”科目。3、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保留人民币余额(应留余额)应留余额与原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经费支出”科目。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受托代理负债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或存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受托代理负债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
本文标题: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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