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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工作制度(2000年)一、工作时间1、每周工作五天(星期一至星期五)2、每天工作8小时(8:00-17:30)(午餐时间:12:00-13:30)二、各类假期规定1、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北京市规定执行;2、带基本工资年休假: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各种休假期间,声学所为职工支付基本工资(不包括创新岗贴及绩效津贴)。国家规定的假期如下:假别假期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加7天。丧假酌情给予1-5天;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亡故。产假90天;难产、双生加15天;晚育奖励30天(男、女一方享受)。探亲假一方探配偶30天/年(另一方不再享受);未婚探父母20天/年;已婚探父母20天/4年;均不含路程。哺乳期婴儿周岁以内,每天一小时,当日有效。计划生育期人工流产三个月内15天,四个月以上42天;绝育手术男7天,女14天。病假按《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注:上述假期均包含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三、建立请、销假登记制度1、职工本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以及因私出境都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2、职工事假、病假三天以内应向部门(研究部、处、室)负责人请、销假,四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向所人事教育处请、销假;3、职工产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因私出境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向人事教育处请、销假;4、人事教育处将根据规定办理工资、福利及其它手续;5、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四、考勤制度1、凡在规定上班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者,按迟到处理;凡在规定下班时间(上午12:00,下午17:30)以前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早退处理。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工一次;2、机关与技术支撑岗位严格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各研究部根据工作性质与需要参照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职工休假制度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职工采取轮流休假方式的通知”(科办〔1999〕031号)文件中规定执行。(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休假1、在本年度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二千元以上者;2、在本年度内,受过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者;3、在本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病假四十天以上者或病、事(不超二十天)假累计超过四十天者;4、待岗三个月以上者;5、上年度考核不合格者;6、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者;7、由组织上安排疗养或休养超过休假规定的天数者,但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8、在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给予休假。(二)休假期间各种规定1、休假时间原则上不分期,不跨年度使用。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好职工的休假,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2、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各种福利待遇、创新岗贴及绩效津贴照发;3、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符合享受休假的职工,在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应从下一年起享受休假。
本文标题: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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