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课件(完成版)(PPT42页)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主讲人:邬巧红前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一、《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三、七大类违纪行为•四、处分的权限•五、处分的程序•六、不服处分的申诉•七、附则一、《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一,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行政机关纪律,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全面履行职能,保证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勤政廉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习近平主席对纪律的部分论述切实执行组织纪律。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执行组织纪律就要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可以个人对组织或组织对个人、哪些事必须组织对组织,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坚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决定、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对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必须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第二,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处分条例》以清晰的条款内容,明确了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各项纪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责任,受到什么惩罚,告诉了公务员守纪与违纪的界限,划定了公务员的行为“禁区”。第三,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的职能要靠公务员履行职责来实现,只有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履行职能。《处分条例》明确了公务员处分的种类、适用范围、原则、权限、程序、影响和法律后果,建立健全了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了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也就保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二、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的种类(第六条)•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二)处分的期限(第七条)•处分的期限:是指公务员受到处分后,影响其职务晋升、级别晋升、工资档次晋升、考核结果和奖金发放等的时间长度。•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三)处分的法律后果•1、处分期间的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什么是降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2、处分期满后的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五)关于数种违法违纪行为合并处理的规定(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六)关于两人以上违法违纪的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二条):•(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第十三条):•(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选用较重(较轻)的处分或者最重(最轻)的处分手段。•减轻处分:是指对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减轻处分是必须低于法定相应处分幅度的处分。(七)行政机关违法违纪处理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八)对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已经辞职的公务员处分规定•《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七大类违纪行为(18-33条)•(一)政治类的违纪行为(《条例》第18条)•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者罢工的•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5、在对外交往中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三、七大类违纪行为(18-33条)•(二)组织类违纪行为(《条例》第19条)•(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三)职责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0、21、22条)(第20条)(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21条)(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第22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廉政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3、24、27条)(第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24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27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滥用职权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5条)(1)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3)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4)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六)保密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6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道德类、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行为(《条例》第28、29、30、31、32、33条)(第28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29条)(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包养情人的;(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30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31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32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第33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处分的权限(34-38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条例》规定了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权限(共五条):•1、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2、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本文标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课件(完成版)(PPT42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697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