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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签发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受理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但是申请设立法人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应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三)补正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以上文书均应由办公室加盖云南银监局印章。第十一条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申请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撤回申请批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三章审查第十二条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制《行政许可审核表》。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二)与申请人会谈并要求说明有关情况;(三)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实地核查或调查;(四)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代表处)分行及分行以上机构的筹建和终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首次在辖内筹建分支机构)等法人机构的筹建和终止;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及异地支行的筹建和终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机构的筹建和终止。(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外资银行分行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降格或支行升格等变更事项。(三)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升格或降格、临时停业等。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业务许可事项:(一)法人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二)其他业务事项。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外资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外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第十七条除需经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决定外,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委员会授权承办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第十八条需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审查后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进行任职资格谈话的,谈话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进行,也可由局领导授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审查期限应预留必要的公文审核时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完毕。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承办部门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并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条云南银监局受理审查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第二十三条由下级机关受理、需报上级机关审查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后报上级机关。第四章决定与送达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将行政许可事项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后,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五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办公室应做好登记、送达、签收工作。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2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签收领取。第二十七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承办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换领金融许可证。办公室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第五章公示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办公室、各监管部门应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以便申请人查询。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云南银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办公室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每年公布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档案。办公室、监管部门应按照银监会准入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各环节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的信息录入该系统。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执行。第三十二条各银监分局可以对照本规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局的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三十三条本规程中的“日”均为工作日。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云南银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附件2-1: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2: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附件3-1: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3-2: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附件4-1: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4-2: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附件5:行政许可审核表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期限机构设立筹建法人机构4个月内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4个月内其中合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2个月内开业法人机构2个月内分支机构特殊规定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2个月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设立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筹建延期、开业延期申请20日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算;但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延期开业申请15日内。机构变更所有机构3个月内机构临时停业所有机构10日内机构终止所有机构3个月内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所有机构3个月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所有机构30日内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送达所有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换发许可证所有机构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说明:1.上述期限规定无特殊要求的,自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受通知书之日起算;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自决定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下级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2.上述规定适用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附件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申请单位名称: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由于你行(公司、社)所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补正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不受理该项申请。特此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印章年月日附件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第号行政许可申请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承办部门审查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不予受理原因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签名:年月日承办部门印章年月日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时间(承办人员记载)附件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第号申请单位名称: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从即日起受理你行(公司、社)上述申请。特此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印章年月日附件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第号行政许可申请单位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承办部门审查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受理材料目录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分管局领导意见(需经分管局领导签发的)签名:年月日承办部门印章年月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出时间(承办人员记载)行政许可审批时限截止日(承办人员记载)附件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第号申请单位名称: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你行(公司、社)需在三个月内向我局补充以下申请材料:1.2.你行(公司、社)未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向你行(公司、社)发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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