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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单位名称:制订日期: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1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轻微2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轻微的或超标1倍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一般20吨/小时以上3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一般的或超标1倍到2倍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较严重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较重的或超标2倍到3倍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严重75吨/小时以上11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严重的或超标3倍到4倍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四万元罚款特别严重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超标4倍以上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五万元罚款2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2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轻微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罚款一般20吨/小时以上3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一般的(含20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三万元罚款较严重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较重的(含35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罚款严重75吨/小时以上110吨/小时以下锅炉或污染后果严重的(含75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七万元罚款特别严重110吨/小时以上锅炉或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110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十万元罚款3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3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轻微拒绝检查,经劝解教育后允许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一万元罚款一般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检查态度恶劣,并以不良手段阻止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二万元罚款较严重拒绝检查态度恶劣,隐匿、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三万元罚款严重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检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四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阻碍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五万元罚款4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4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经环保部门责令后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三万元罚款一般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建成,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万元罚款较严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七万元罚款严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全部建成,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八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十万元罚款5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5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轻微作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轻微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一般作业面积100-3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一般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较严重作业面积300-5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较重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严重作业面积500-1000平方米或污染后果严重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作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6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6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轻微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一般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一般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较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4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较严重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严重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特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四十万元。特别严重因过错等主观原因导致特大事故发生并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7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7从事建设施工以外的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轻微采取部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罚款一般采取部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八千元罚款较严重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罚款严重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严重的,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特别严重未采取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特别严重的,经环保部门多次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以恶劣手段抗拒执法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处二万元罚款8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8土法炼制砷、汞、铅、硫磺、焦炭、石油、有色金属等产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运行不足1个月或有较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般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较重运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严重运行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四万元罚款特别严重运行1年以上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对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9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9新建水泥(特种水泥除外)、火电、钢铁、炼油、玻璃等小型项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运行不足1个月或有较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为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般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较重运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为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严重运行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四万元罚款特别严重运行1年以上或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对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罚款10类别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裁量标准大气污染10干线公路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和城市市区内不得从事烧窑、碎石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运行不足1个月或有较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对环境造成较重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一般运行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为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般危害的(含下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较重运行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有一定的为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
本文标题: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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