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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仙游县物价局二〇〇九年一月2目录1、前言……………………………………………………………………………32、仙游县物价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53、仙游县物价办关于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64、仙游县物价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85、仙游县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126、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167、仙游县物价办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度(试行)………………………188、仙游县物价办关于规范价格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199、仙游县物价局执法人员守则…………………………………………2010、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211、仙游县物价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512、价格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图(一般程序)…………………………………383前言为了贯彻执行《仙游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仙政办[2008]178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价格工作依法行政,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监管有力、服务热忱”的价格执法队伍,我办成立了以办党支部书记、主任林金建为组长,副主任郑风明为副组长,综合、价格检查、价费、成本调查、价格认证等相关职能股、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出台了《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仙游县物价办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度(试行)》、《仙游县物价办执法人员守则》、《仙游县物价办失职失责追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确保我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取得实效。在相关股、所、中心的配合下,办公室专职人员认真对照行政执法职权,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结合价格执法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裁量幅度,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力求让裁量标准准确明了。经认真梳理、细化,现把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4(一)仙游县物价办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5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仙价[2009]22号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本办各股、所、中心:为了规范我县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全县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经办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办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请相关单位从20O9年1月5日起至20O9年2月15日集中开展对涉及我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清理摸底,编制出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制作程序严谨、执法有序的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6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办文件仙价[2009]4号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本办各股、所、中心: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办[2008]1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工作,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金建(主任)副组长:郑风明(副主任)成员:林秀国(综合股股长)陈更生(检查所所长)黄彩胜(价费股股长)苏梅程(成本调查队队长)陈开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7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股。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股股长林秀国兼任,成员由综合股、检查所、价费股、成本调查、认证中心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协调、督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落实。二○○九年一月五日8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办文件仙价[2009]5号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本办各股、所、中心: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县价格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仙游县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9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转变物价部门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二、目标任务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实施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月上旬)。我办通过召开全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专题会议等方式,积极动员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县效能办、县法制办。(二)细化梳理阶段(2009年1月上旬—2009年3月上旬)。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范围内,在认真梳理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将价格行政处罚内容的每个裁量项目划分为为若干等级,列明给予每个等级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将梳理细化结果于3月底报县法制办。(三)量化确定阶段(2009年2月上旬—2009年3月上旬)。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每一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和倍数,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努力确保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必须能够执行、便于执行。在县法制办、效能办、编办对量化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通过后,争取于3月底前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阶段(2009年1月上旬—200910年3月上旬)。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重大或复杂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听证、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和执行措施,保障价格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3月中旬—2009年4月中旬)。积极准备,迎接县有关部门的验收。三、实施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能教条地援引法律条款,要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公平,也不能放任自流,徇私舞弊。(三)公平对待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坚持同类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的价格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坚决制止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与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价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要11把当事人纠正价格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四、工作要求(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是促进价格部门机关作风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价格执法部门充分认识到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二)加强学习,认真领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要通过这次工作,积极与县法制部门沟通,不断学习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认真领会工作目的和精神,准确把握工作方向,保质保量做好上级交给工作任务。(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仙政办[2008]178号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汇报材料。仙游县物价办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12仙游县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照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检查所对查处多收价款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以及情况较复杂的案件的均应提交县物价办案审会研究,其余案件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检查所进行审理。第三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也可以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案审会参照本规则组织。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确定。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3第七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会议。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八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调查终结报告等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内容为:(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定性是否准确;(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第十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二)承办人承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14(四)委员发表意见;(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第十一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二)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新调查;(五)作出的其他决定。第十二条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拟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履行其他法定程序。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二)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新调查的;(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不按规定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和不按规定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
本文标题: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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