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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2009-5-1921:57:29稿件来源:市督察支队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5]8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ΟΟ五年十一月八日公安部办公厅2005年11月1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确保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坚持立足建设、强化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拓宽警务督察工作领域,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程序,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良好服务。2、工作目标。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配套衔接的督察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全面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警务督察工作运行机制;统一规范督察机构,全面提高督察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督察装备勤务保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训练有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精干高效、有权威的督察队伍。3、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督察制度是法律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确保科学健康发展。——紧密结合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原则。着眼于警务督察工作的总体需求和长远发展,体现督察性质特点,把规范警务督察工作融入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之中,并促进和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进程。——全面协调、逐步规范的原则。既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警务督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又要加强分类指导,及时规范警务督察自身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较为成熟的方面,真正形成在整体推进中突出重点,以重点工作带动整体工作的良性发展态势。——与时俱进、尊重首创的原则。认真总结基层督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深入研究、把握新形势下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律、特点,推动警务督察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二、职责任务4、职责定位。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监督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5、基本任务。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督察机构对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内务管理、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督察机构负责“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委员会”日常工作,通过及时出现场调查取证、认真澄清不实举报投诉,协调、配合、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抗法袭警、恶意诬告陷害民警、阻挠干扰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不法侵害行为,保障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三、主要工作方式6、现场督察。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是最基本的督察方式。要充分发挥现场督察的优势,强化公安系统内部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纠正、早解决,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现场督察可以分为明查、暗访、专项督察、集中督察等具体督察形式。7、核查检举控告。督察机构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侧重于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澄清不实投诉,查究恶意诬告、陷害公安民警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通过核查检举控告,掌握、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8、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督察机构针对涉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在督察活动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提出处理建议。通过调查认定违法违纪问题确实存在而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政工部门或司法机关办理。9、警务评议。督察机构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四、工作运行机制10、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督察工作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配置警务督察工作基本要素和各种督察资源,提高警务督察工作的整体水平。11、现场督察工作机制。建立实行重大案(事)件现场督察制度、内务管理和警容风纪例行督察工作制度、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督察参与工作制度、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察制度。制定出台《督察暗访工作规定》,加强对民警涉黑涉恶和涉毒赌色等深层次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预警防范。规范督察机构核查检举控告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程序,出台《公安机关受理处置人民群众110电话投诉工作规定》及值班备勤等其他配套制度。改进警务评议工作,制定实施科学、规范的警务评议制度和指标、评估体系。12、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构,制定受案、办理和处置工作制度,建立公安机关执勤风险评估机制、公安民警求助制度、澄清不实投诉正名制度、重大案(事)件及时介入核查、通报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等。13、基础业务建设工作制度。建立警务督察周报告月通报制度、派出督察组制度和警务督察业务基础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现场督察工作程序规范。完善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工作制度,建立与其他警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注重督察成果的转化和运用。五、组织保障14、理顺组织体制。落实关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的规定,加大系统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关于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为便于开展工作,督察长由纪委书记担任,专职副督察长由督察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并主持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兼职副督察长由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任免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根据警务督察工作自身任务和特点,督察人员的提拔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理的,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内部进行民主测评。15、规范机构设置。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省、市、县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并在公安边防、消防部队,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以及有必要的专业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工作实践需要,督察机构实行队建制。16、配齐配强人员。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配备适应工作实际需要的督察人员。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关于督察人员的条件,严格实行督察人员任职资格制度、限期轮岗交流制度,探索实行实编制与虚编制混合编制制度、拟提拔干部到督察机构锻炼制度。17、加强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三个必训”的要求,并按照督察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法律规定,拟调任的督察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授予专业资格才能上岗工作。实行部、省两级督察机构管理的岗位培训制度,明确承担培训任务的责任主体和公安院校或机构。修订完善以《公安警务督察》为核心的警务督察教材体系,在有条件的公安院校试设警务督察课程。18、严格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各项规定,完善警务督察年度工作考评制度,探索实行警务督察等级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制度。19、规范督察行为。制定督察人员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严格执行重大督察事项审批、报告制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督察职权,严明纪律,坚决防止督察特权思想,主动接受监督。20、落实装备经费。根据《公安警务督察队装备配备标准》,配备警务督察队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器材等装备、设备。警务督察业务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经费预算,其中贫困地区由上级给予适当补贴。中西部地区督察机构装备经费保障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21、强化科技保障。开展“金盾工程督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2005年年底前,建立以现场督察、违法违纪线索核查、督察人员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全国公安督察业务信息系统,以部、省两级及大中城市公安信息网络为依托,逐步向市、县督察机构延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其他先进科技手段,探索实施网上督察、网上投诉和督察办公自动化,努力提高警务督察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自动化水平。22、加强组织领导。警务督察工作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对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切实保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各地要从长远和战略的高度认识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列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日程,摆上突出位置,制定具体明确的步骤措施、时间安排及相关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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