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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颁布日期:19970630颁布单位:香港详题版本日期30/06/1997本条例旨在就公众卫生及市政事务订定条文。(由1986年第10号第2条修订)[1960年11月11日]1960年A132号政府公告(本为1960年第30号,1935年第15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30/06/1997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由1986年第10号第3条修订)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1/2004(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水道”(sewer)除不包括本条所界定的排水渠外,包括所有供建筑物及建筑物附属庭院排水用的下水道及排水渠;而“公共下水道”(publicsewer)一词,指归属政府并由其保养的下水道,且就本条例而言,包括由隔气弯管的去水口伸延至其与公共下水道或排水渠接合处的一段下水道,而该段下水道是敷设在有关地段界线以外的:“私家下水道”(privatesewer)一词,则指任何其他下水道;(由1969年第48号第2条修订)“小贩”(hawker)指─(a)在公众地方以下列方式作商业活动的人─(i)将货品、货物或销售品售卖或为出售而将其展出;或(ii)展出货品、货物或销售品的样本或式样,以于较后时间将其交付;或(iii)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或要约出租;及(b)为下列目的而往来流动的人─(i)将货品、货物或销售品售卖或为出售而将其展出;或(ii)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或要约出租:但本定义的条文不得视为包括─(i)向购入任何上述货品、货物或销售品以作转售的商人作售卖或觅取定单的人;或(ii)应邀而前往任何地方探访邀请人的任何人,而其探访的目的是向邀请人售卖或交付货品、货物或销售品,或为出售货品、货物或销售品而就此向邀请人要约,或从邀请人获取有关货品、货物或销售品的定单,或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予邀请人;或(iii)新闻界代表或摄影师;“工场”(workplace)指将物品制造、更改、洁净、修理、装饰、精加工、进行出售前改装、捣碎或拆除,或作物料改变(包括造船)所在的任何处所、船只或地方,但不包括《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9条所指的应呈报工场;(由1985年第50号第9条修订;由1986年第10号第4条修订)“分析”(analysis,analyse)不论是否作为名词,包括微生物化验,但不包括其他形式的生物化验;“文娱中心”(civiccentre)指根据第105M条拨作文娱中心的处所及其附属场地;(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公众泳池”(publicswimmingpool)指根据第42A条指定为公众泳池的泳池;(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修订)“公众保龄球场”(publicbowling-alley)指为进行滚球撞瓶游戏而开设、经营或使用的地方,而不论是否收取入场费,公众是获准入场的;(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公众街市”(publicmarket)指根据第79(3)条指定为公众街市的街市;(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修订)“公众溜冰场”(publicskatingrink)指为进行溜冰而开设、经营或使用的地方,而不论是否收取入场费,公众是获准入场的;但如该地方为公众娱乐场所,并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领牌为公众娱乐场所的,则不在此定义范围内;(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公众游乐场地”(publicpleasureground)指附表4当其时所指明的地方,而其界限并已于当其时按照第106(5)条条文存放的有关图则上绘明;上述地方如属沙滩,并包括沙滩范围内的海域及海床;“火葬场”(crematorium)指设计或修改作焚化人类遗骸用途的建筑物或地方;(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火警危险”(firehazard)指─(a)-(b)(由1985年第5号第2条废除)(c)从任何建筑物移去消防装设或设备,而该等消防装设或设备是按照消防处处长为施行《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6条所核证的图则而在该建筑物内提供的;(d)在任何建筑物内有任何因缺乏适当保养或因其他理由而致运作失效的消防装设或设备;(e)(由1985年第5号第2条废除)(f)实质上增加发生火警或其他灾难的可能性的其他事物或情况、实质上增加会因发生火警或其他灾难而对生命或财产造成的危险性的其他事物或情况,或在发生火警或其他灾难时实质上会阻碍消防处执行其职务的其他事物或情况;(由1974年第61号第2条增补)“石油”(petroleum)指原油,或从石油、煤、页岩、泥煤或其他沥青物质提炼所得的油类;“加封”(sealed)包括以塞子或螺旋盖封盖;(由1986年第26号第2条增补)“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MunicipalServicesAppealsBoard)指根据《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0章)第3条设立的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增补)“民政事务局局长”(SecretaryforHomeAffairs)包括民政事务总署署长及任何一名民政事务专员;(由1986年第10号第4条代替。由198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4年第62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8年第242号法律公告修订)“扔弃物”(litter)包括─(a)土壤、污物、泥土、尘埃、灰烬、纸张或垃圾;(b)玻璃器皿、瓷器、陶器或金属罐;(c)泥浆、黏土、砖、石、灰泥、沙、水泥、混凝土、灰浆、木、木材、木屑、塑胶、建筑材料或挖掘出来的物料;(d)碎石、废弃物或碎片;(e)脏物、肥料、牲畜粪便、排泄物及其他具厌恶性、有害或令人讨厌的物体或液体;及(f)相当可能构成妨扰的物质;(由1981年第72号第2条增补)“包装”(package,packing)包括将任何供运送、出售或存放的货品装箱、遮盖、装封、装载或包裹的各种方法;“主管当局”(Authority)指获第3条条文指定为主管当局的公职人员;(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奶类”(milk)指牛奶、水牛奶及山羊奶,并包括忌廉及离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炼奶或再造奶;(由1963年第32号第2条修订)“行业废物”(tradewaste)指来自任何行业、制造业或业务的废物,或任何建筑业或土木工程业的废料;(由1980年第8号第37条代替)“住户废物”(householdwaste)指来自住户并且是住宅被占用作住宅用途时通常会产生的一类废物;(由1980年第8号第37条代替)“汽车”(motorvehicle)指由机械驱动的车辆;(由1981年第72号第2条增补)“忌廉”(cream)指藉撇取法或其他方法分隔所得的奶类中含有丰富脂肪的部分;“私营街市”(privatemarket)指除公众街市之外的任何街市;“附表所列处所”(scheduledpremises)指附表2第1栏所指明的其中任何类别的处所;“附表所列罪行”(scheduledoffence)指附表1所指明的其中任何成文法则所订的罪行;“法庭”(court)指裁判法院;“法团”(corporation)指凭借香港任何条例成立为法团的人士或团体,同时亦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任何公司;(由1986年第10号第24条修订)“爬虫”(reptiles)指所有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爬虫,以及其他出售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的爬虫;(由1976年第9号第2条增补)“食物”(food)包括─(a)饮品;(b)香口胶及其他具同类性质及用途的产品;(c)无烟烟草产品;及(d)配制食物、饮品或该等产品时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质,但不包括─(i)活的动物、活的禽鸟或活鱼(介贝类水产动物除外);(ii)不属于下列类别的水─(A)汽水;(B)蒸馏水;(C)不论有否加入矿物质的天然泉水;及(D)装载于加封容器内以出售供人饮用的水;(由1987年第3号第2条代替)(iii)饲养动物、禽鸟或鱼的草料或饲料;或(iv)只用作药物的物品或物质;(由1986年第62号第2条代替)“政府分析员”(publicanalyst)指政府化验师、政府病理学家及行政长官为施行本条例所委任的任何分析员;(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订明费用”(prescribedfee)就本条例所订或根据本条例所订的任何目的而言,指根据第124I、124J或124L条(视情况适当而定)为该目的而订明的费用;(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增补)“持牌人”(licensee)包括依据第125(7)条条文所订规定而委任的受委人;“宣传”、“宣传品”(advertisement)包括纯粹为展示宣传品而竖设、使用或拟使用的构筑物或器具;“英联邦国殇纪念坟场管理委员会”(TheCommonwealthWarGravesCommission)指藉注明日期为1917年5月21日且经不时修订的宪章(与注明日期为1964年6月8日的补充宪章一并参阅和解释)而设立的英联邦国殇纪念坟场管理委员会;(由1994年第12号第2条增补)“浴”、“沐浴”(bath)包括淋浴及土耳其浴;“消防装设或设备”(fireserviceinstallationorequipment)指制造或使用作下列用途或设计以供使用作下列用途的装设或设备─(a)灭火、救火、防火或阻止火势蔓延;(b)发出火警警报;(c)提供可通往任何处所的途径,以便灭火、救火、防火或阻止火势蔓延;(由1974年第61号第2条增补)(d)在火警发生时利便自任何处所或地方疏散;(由2003年第7号第21条增补)(e)在没有正常动力供应时向作(a)至(d)段所述用途的装置及设备提供后备动力供应;(由2003年第7号第21条增补)“展品”(exhibit)指拟供在博物馆内展示的物品,不论该物品在任何特定时间是否向公众展示;(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桌球场所”(billiardestablishment)指为进行桌球、英式桌球、美式桌球或类似活动而开设、经营或使用的地方;(由1988年第53号第3条增补)“流动图书馆”(mobilelibrary)指任何《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条所指的车辆以及任何船只,而该车辆或船只是由主管当局保养并用作运载图书馆藏件以供公众使用的;(由1973年第21号第2条增补。由1979年第50号第2条修订)“家禽”(poultry)指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禽鸟,以及其他出售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的禽鸟;“书籍”(book)包括文件、期刊、杂志、报纸、册子、乐谱、图画、印刷品、雕刻版书画、蚀刻书画、契据、照片、地图、图表、图则或手稿,及在任何图书馆内供公众使用的其他同类性质的物品或东西;(由1979年第50号第2条代替)“鱼”(fish)指所有通常用作供人食用的鱼,同时亦指其他出售或要约出售供人食用的鱼;“售”、“售卖”、“出售”(sale,sell)包括藉以物相易或抽签的方式处置;“排水渠”(drain)指用作供一座建筑物或在同一园地内任何建筑物或多座建筑物的附属庭院排水用的排水渠;而“公共排水渠”(publicdrain)一词,指归属政府并由其保养的排水渠,且就本条例而言,包括由隔气弯管的去水口伸延至其与公共排水渠或下水道接合处的一段排水渠;而“私家排水渠”(privatedrain)一词,则指除公共排水渠之外的任何排水渠;“排泄物”(excretalmatter)指人类的排泄物;“货车”(goodsvehicle)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所具有的涵义相同;(由1981年第72号第2条增补)“动物”(animal)包括爬虫,但不包括禽鸟或鱼;“处所”(premises)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地窖;且就建筑物而言,包括其园地,而就建筑物内部而言,则包括任何独立分租的床位、小间、房间、地面或地面的一部分;(由1963年第32号第2条修订)“通风系统”(ventilatingsystem)指抽入或排出空气的机械、电动或机械兼电动系统,同时亦指空气调节机,而该机本身并设有装置以降低或提
本文标题: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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