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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罗平县委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县委集体领导优势以及县委委员、常委的能动性、创造性,推动县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县委工作协调、高效运转,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共罗平县委是罗平县的领导核心,在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罗平县的贯彻执行,落实好省委、市委的各项决议、指示和任务部署,对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三条县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领导制度。第四条县委实行领导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县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使县委的主张成为地方性规定或政-2-令;向县级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在县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协调、组织全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第五条各乡(镇)党委,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领导和会议制度第六条领导机构(一)县党代会县党代会的主要职能是:听取和审查县委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全县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选举产生出席市党代会代表。县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二)县委全委会县委全委会是全县的领导核心,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3-每届任期五年。县委全委会在县党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党代会的决议,领导本县工作,不定期向市委汇报工作。其主要职能是:1、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县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研究部署全县重要工作。3、监督、评议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4、选举县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5、决定召开县党代会,批准召开乡镇党代会。6、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必须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7、受理县党代会代表提出的属于县委全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或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县党代会代表通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三)县委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主-4-持县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召集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对应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2、组织实施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3、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措施和工作部署等进行研究,决定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县级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其他非党组织以及乡镇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等进行研究。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5、以县委名义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向各乡镇党委和县直各单位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6、对必须由县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第七条工作会议(一)书记办公会议-5-书记办公会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成,纪委书记参加,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书记办公会是县委书记、副书记根据县委确定的工作思路、方针和原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检查、研究和安排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处置重大紧迫问题。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二)县委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委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或专项工作。参加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县委常委会决定。县委工作会议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也不进行表决。(三)县委领导干部会议县委领导干部会议一般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县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市驻罗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必要时也可扩大参会范-6-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宣布市委、县委重大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推荐重要干部。县委领导干部大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也不进行表决。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第十二条决策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县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县委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二、坚持会议决定。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全县的工作;正确行使常委会的职权,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不得以常委会、党政联席会、领导干部工作会等形式代替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三、坚持集体决策。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由集体进行研究,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书记集中正确意见。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凡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7-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相机进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县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尊重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并给予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可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作出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定。第十三条决策程序:县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以下程序:一、确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原则上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提出。常委会委员和其他党组织、领导干部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书记办公会或书记、副书记确定提出。二、调查研究。围绕决策事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三、征求意见。方案提出后,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既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也要充分听取同级人大、政协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通报会、社会公示、座谈会或个别-8-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民主人士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四、科学论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凡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进行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在充分论证、科学比较的基础上,选择最佳方案。五、逐项表决。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讨论重大事项时,做到“四不决策”,即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不决策,没有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专家论证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充分酝酿的不决策。六、公示通报。实行党务公开,对重大决策事项,要向市委和相关部门报告,向同级领导班子通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公开。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除涉及依法应予保护的秘密外,都要及时公开决策程序、方法和结果。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的委员会或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第十四条表决机制:一、全委会或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9-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的县委委员和常委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三、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四、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第十五条决策实施一、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二、县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决定可以用全委会公报的形式对外公布,也可以用其他文件上报下发。县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三、决策、决定作出后,要强化跟踪问效。要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机制,加大决策执行事项的执行力度。对重大决策事项要制定周密的执行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加强决策执行中的协调和控制,对决策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修正。四、建立评估制度。坚持专家和群众相结合,对决策执行进行评估,充分体现干部群众评议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执行工作。五、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10-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第四章民主生活会制度第二十六条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内监督,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增强县委班子团结和统一的重要制度。县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次数。第二十七条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一、检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贯彻落实县委重要决策决定的情况。二、检查县委常委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改进领导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三、市委和市纪委要求列入民主生活会的其他内容。民主生活会要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针对县委班子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选择一两个重点作为会议的中心议题。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的程序一、召开书记办公会,确定会议中心议题和开会时间。二、委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征求乡镇,县直各部门、-11-单位,中央、省、市驻罗单位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三、会前10天向市委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时间和中心议题。四、会前5天通知各位常委。五、向常委通报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六、围绕中心议题学习有关文件、材料。七、常委围绕中心议题汇报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八、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措施,责成有关部门抓落实。九、主持人对民主生活会进行小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公布。十、会后15天内向市委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民主生活会的纪律和有关要求一、县委常委在接到开会通知以后,必须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准备发言提纲,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缺席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二、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发扬民主,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既不回避矛盾,敢于开展批评,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有缺点的同志,总结经-12-验教训。三、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县委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向外透露。第五章学习制度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要求,切实加强县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委
本文标题:县委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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