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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全文)二摘要: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参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室内市场;(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第三十条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五)组织扑救火灾;(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第三十三条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第三章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三十七条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工作,并调集所需物资予以支援。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省级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本文标题:贵州省消防条例(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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