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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華民國95年8月訂定I目錄第一章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1第二章設備之維護及檢查………………………………………………2第三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3第四章教育及訓…………………………………………………………10第五章急救及搶救………………………………………………………11第六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15第七章事故通報及報告…………………………………………………16第八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161○○○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一章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一、為維護本公司工作場所之安全與衛生,確保員工之生命財產安全與身體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特訂定本守則。二、本公司全體員工及非本公司人員在本公司之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均應遵守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三、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之職責(含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1.決定安全衛生政策。2.公開宣佈及支持安全衛生計畫。3.核定安全實施方案、計劃及經費,並督導實施之。4.綜理負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5.督導各部門主管促進安全衛生活動。6.提供安全衛生防護設備。7.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8.提供安全、健康、舒適之工作環境及工作方法。9.其他。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職責1.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2.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3.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4.規劃、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5.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7.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8.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9.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10.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五、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之職責1.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事項。22.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3.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4.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5.提供改善工作方法。6.擬定安全作業標準。7.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六、勞工之職責1.有接受體格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義務。2.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3.有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義務。4.要服從與遵從主管之指示:要提供安全建議,促請改善。5.要立即報告一切事故與傷害。6.遇火災或其他緊急事件時要知道本身之任務。7.要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並依安全作業標準從事作業。第二章設備之維護及檢查一、本公司係依生產之需設置各項設備、儀器,各場所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1.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2.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3.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4.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5.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6.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等引起之危害。7.防止、高溫、低溫、噪音、振動等危害。8.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9.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二、維護與檢查1.對各項設備,現場單位必須依照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2.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責由各場所負責人會同管理代表研擬並依計劃實施。3.各項檢查須詳細記錄,由各場所自行留存備查,自動檢查記錄包括下列3各要項:(1)檢查日期(年、月、曰)。(2)檢查方法。(3)檢查部分(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4)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5)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6)實施檢查者之姓名。(7)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8)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4.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後應公告並影印送管理部備查。第三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在公司各工作場所中,從事工作時,應遵守各種不同作業之工作守則,各種工作守則詳列如下:(一)一般安全規定1.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2.從業人員切勿使用不安全工具或設備以免發生危險。3.進入工作場所時,首先要了解周圍環境,各場所負責人提示之事項應予牢記並遵守。4.工作進行時,須配戴個人必要之安全防護具,並選擇安全的工作方法。5.進行工作人員對於其所執行的工作應熟如其安全要領,以免危害發生。6.進行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7.注意工作場所中標示之各種危險信號及安全標誌。8.不熟悉的機器、設備及儀器,切勿擅自使用。9.護罩、護網或圍欄等防護設備禁止任意拆卸或使之失效。10.工作場所具有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11.工作場所地面,應保持乾淨,若有油類噴濺或洩漏於地面時應立即清除,以免滑溜造成危險。12.工作場所之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維持良好狀態,若有損壞應即通知該場所實負責人。13.工作場所之通道口、安全門、安全梯等均應保持暢通,不可堆放工具、材料、機件等雜物。14.機械或材料不可任意放置。415.隨時保持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16.機器開動後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17.從事機器之清掃、上油及調整、檢修等作業時,均應先行停機並在電氣開關處懸掛警告牌,始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意外。18.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19.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確保安全,使用後應放回工具存放處。20.不可將工具、材料置於可能落下傷人之處。21.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液、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置於指定地點,等待處置。22.工作場所內,所有清洗溶劑於用畢時應即蓋妥,以免產生易燃性蒸氣導致火警。23.禁止吸煙。24.非經許可,不得在各作業場所或倉庫內使用正常作業以外之明火或其他可能引火之熱源。25.發生火災時應將周圍機械停止運轉。26.工作場所應由最後離開者注意關閉門窗及電氣、瓦斯總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或指派人員負責門窗、水、電源、瓦斯之管理。27.同事間應相互勸勉,遵守各項安全衛生守則。28.隨時提示或建議改善事項及方法。(二)一般衛生規定1.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逗留或徘徊於他人工作地區。2.嚴禁打擾他人工作或分散他人工作注意力。3.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若有患病或精神欠佳,應即休息或就醫。4.工作時應穿著合身整齊之工作服並使用適當之工具、器材及人體防護具,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拖鞋等,禁止赤膊、赤腳工作。5.不得穿著不衛生或有引火危險之油污工作衣。6.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7.飲水處及盛水器應保持清潔。盛器並須加蓋。8.作業時間內換氣設備應保持連續運轉,不得關閉。9.物件堆放勿阻礙門窗的空氣流通。10.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11.窗邊不得堆放物品以免妨害採光。12.工作場所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513.工作場所平日保持乾淨,並定期全面大掃除。14.廢物、垃圾應堆置垃圾箱,並經常保持箱蓋完整清潔。15.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並保持乾淨。16..禁止用壓縮空氣作為身體或服裝清潔之用。17.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18.必須了解各工作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19.若遇火災等事故,不可搭乘電梯逃生。20.有人受傷應立即施以必要之急救,不論輕重,均請醫師診治。21.遇有意外事故發生,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報告各場所負責人。(三)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規定1.從事任何工作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份了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物品之毒性、物性、化性與正確之使用方法,並對製程中可能發生之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2.任何工作應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3.進入工作場所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4.化學品應妥善管理,危險品、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及於指定位置,不得任意棄置。5.任何化學品應標示其品名。6.危害性、有毒性化學藥品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7.任何輸送管線應標明內容物之成份。8.使用之化學藥品應於現場置物質安全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9.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非經處理不得任意丟棄。10.從事會發生毒性氣體之作業,應在抽氣櫃內進行。11.遇有警鈴響時,應立即察明原因回報各廠所負責人。12.認清及牢記最近的滅火器、急救箱及緊急沖身洗眼器位置,並熟知使用方法。13.被化學品濺潑,應立即用水沖洗十五分鐘以上,並視情況送醫治療。14.各工作場所應標示緊急連絡人電話。15.工作場所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16.工作場所的採光照明、通風換氣應符合法規規定。17.各工作場所之溫濕度、通風、照明、噪音等,若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處理。18.銳角物品之放置不得影響人員安全,或妨礙通行。19.重物不得置於高處或懸掛在牆壁上。20.易燃物品不得置於電源、開關附近以防危險。621.記住安全門、滅火器位置與逃生路線,以備緊急之需(四)機械安全規定1.機械上容易發生捲入軋傷的位置,所裝護罩或護欄不可任意拆卸,如有損壞並應立即通知各保護人員維修。2.凡可能對人體造成傷害之機械所加警告標誌,各工作人員應注意遵守。3.不可用手接觸機械轉動部分。4.廠內各種機械及設備非由認定合格人員外,其他人不得擅自修理。5.機械需要經修理,調整時須先將機械停止,並切斷電源及加「修理中」之標示牌。6.機械結構不明白前切勿操作或拆卸,以免發生意外。7.高架上修理機械必須先行試轉,正常後,再會交使用者。(五)電氣設備安全規定1.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2.保險絲燒斷時,絕不可改用不合適的保險絲或用電線、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3.在修理電氣設備時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名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4.電線上不得接裝過多之用電器具,以免因過載而發生火災。5.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電力公司。6.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它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7.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8.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附近。9.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10.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工作人員不得擔任。11.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將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並儘可能加鎖。12.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13.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予操作後加鎖。14.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15.切斷開關,應迅速切確。16.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17.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18.遇停電時應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719.電線電路如發生電線包覆有破裂,應即更換新品,以免發生災害。20.關閉開關時,發生火花現象,應確實查明原因,再行作業。21.電氣機械運轉中,如發現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報告主管人員,但如時間上不允許,應先切斷電源,切勿驚惶逃避,以免災害擴大。22.所有電氣設備外殼接地線,不得任意拆掉。23.所有電氣設備及電線電路維護,均應嚴格遵守電氣安全規章程序操作。(六)堆高機作業安全規定1.每月應檢查堆高機各項系統是否正常。2.堆高機之行駛速率,除不得超過額定之限速外,並應視地形及環境減低速度,以免發生危險。3.不得將堆高機駛經鬆土或坑陷地區。4.堆高機上所裝之物料,應整齊放置,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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