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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推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第二条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三)家庭中拥有汽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十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第二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一)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7、丧葬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四条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家庭收入;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家庭收入。第五条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二)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五)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六)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七)街道、社区评议。由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组成“低保评议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八)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第六条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家庭收入的内容和具体核算办法:(一)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二)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三)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四)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第八条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分居的被供养人总数。第九条因城市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第十条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1、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核算。2、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进行计算。3、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4、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2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第三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一般程序,根据《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二条申请城市低保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如实提供材料,按《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所列内容办理,一般包括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中: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残疾证》;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其工作职责,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民主评议、公示和上报等工作(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工作职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公示、上报及反馈工作。第十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其工作职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反馈社区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同时区分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类别保障,填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应由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社区民警、党员、低保专干、社区居民代表、辖区单位负责人等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社区工作人员(含书记、主任、委员、专干)不得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1/3。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民主评议小成员进行低保业务知识培训。每次会议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小组对街道(乡、镇)低保机构和社区居民负责,依据低保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低保户及保障金额。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原则上达到一致意见时,应及时报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根据低保法规、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对评议小组评议后经调查不符合低保法规、政策的,街道(乡、镇)低保工作机构有权及时纠正,开展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向评议小组摆清事实,讲清道理。第四章保障对象的管理第十七条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城市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A类家庭:“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本人。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B类家庭:城市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度审核,必要时可每月审核一次。第十八条重残人员的范围指:1、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2、智力残疾中的一级、二级;3、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4、精神残疾(正在住院治疗期)。第十九条重病人员。指患有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人员。第二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城市低保家庭保障类别分类实施救助,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对象,适当提高其补助标准。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遇有特殊情况应作具体对待,其中:(一)对家庭成员既有城镇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根据家庭月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时只对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进行补差。(二)对生活困难的非农业户口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艾滋病感染者及孤儿,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属于城市低保家庭的,其人均补差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补足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三)对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6个月内视为抚养人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重新认定享受城市低保;享受低保的困难大中专毕业生每3个月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第二十二条建立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低保评议小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记录、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城市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认真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在就
本文标题: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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