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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組織與標準化品管組織與標準化•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三、標準化之意義與目的•四、標準之分類•五、標準化之推行方法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1、組織的意義:Barnard曾經說過:人類在個人無法達成其目的時,就會結合其他人完成所要之事,因此就產生了組織。所以組織可以說是各種功能的人的集合體。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2、組織所能達成的管理目標:權責劃分分工合作資源管理企業效益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2、組織原理:2.1管理幅度:較高層次應有下屬4~8人較低層次應有下屬8~15人2.2組織層級:學者多主張:扁平化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2、組織原理:2.3權力與責任:應部屬之能力賦予適當之權力。應部屬之權力賦予適當之責任。2.4指揮原則:一位部屬應只有一位主管主管勿越級指揮,部屬勿越級報告。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3、組織型態:3.1職能式部門組織:組織依據功能分工原則劃分單位例如:品保部管理部製造部業務部研發部財務部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3、組織型態:3.2事業部部門組織:組織依據產品或事業部別劃分單位例如:光電事業部奈米事業部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3、組織型態:3.3地區別部門組織:組織依據公司業務區域劃分單位例如:台中分公司高雄分公司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3、組織型態:3.4矩陣式部門組織:組織依據職能式部門與指派專案或任務編成小組共同組成之組織。例如:ISO推行委員會。5S推行委員會。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4、組織之原則:4.1目標原則:每一單位都應有明確與特定之目標。4.2協調原則:每一單位都應有溝通途徑。4.3職責原則:每一單位都應有其功能職責。4.4定義原則:每一單位之功能職責都應有職務說明書加以定義。4.5授權原則:每一單位都應依據其功能職責做適當授權。一、組織的意義與原理•4、組織之原則:4.6管理幅度原則:組織管理幅度要適當。4.7統一指揮原則:一人只對一個公司負責。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1、品管組織之演進:欠缺品管組織:老闆檢驗時期。僅有品檢組織:領班與檢驗員檢驗時期。設立品管組織:集中多位檢驗員檢驗時期。設立品保組織:全功能品質單位。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2、品管組織之機能:2.1產品檢驗:進料檢驗外包品檢驗產品檢驗製程巡迴檢驗品質異常矯正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2、品管組織之機能:2.2資料處理分析:品質資料統計與分析品質計畫擬定與推動品質教育訓練之規劃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2、品管組織之機能:2.3客戶抱怨處理:客戶抱怨之處理客戶抱怨之矯正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2、品管組織之機能:2.4協力廠輔導:協力廠品質稽核協力廠品質系統建立之輔導協力廠品質不良之處理協力廠定期評核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2、品管組織之機能:2.5樣品開發之技術支援:提供研發單位必要技術協助研發單位審查樣品協助研發單位建立標準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3、品管組織之型態:3.1隸屬於廠長之幕僚單位:各部門不易具備品質觀念品管較欠缺執行能力,僅具規劃能力。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3、品管組織之型態:3.2隸屬於設計研發部門:品管功能較偏向於產品檢驗,而非觀念整合。品管工作易成技術權威,而非普遍性之品質管理活動。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3、品管組織之型態:3.3隸屬於生產製造部門:品管部門易受生產壓力,品管機能不易展開。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4、品管組織之溝通協調:4.1透過共同主管協調:立場不易公平。4.2自行協調:易發生衝突。4.3書面協調:易流於形式。4.4透過幕僚專員協調:適用於專案問題之解決。4.5品管委員會協調:視管理委員會權限。二、品管組織之型態與功能•5、品管組織之功能發揮:5.1上級主管支持。5.2平行單位配合。5.3品質管理系統之運作。5.4品質是始於教育,終於教育。三、標準化之意義與目的•1、標準之定義:作業之準則衡量之依據•2、標準化之定義:具有組織、靈活有效之運用這些標準,以達到經營管理的一切活動。三、標準化之意義與目的•3、標準化之目的:社會使命:產品安規促進商品流通性:放諸四海皆準提升物品之互換性:降低成本日益複雜的產品種類與生產方法:簡化流程增進公司內部相互間了解三、標準化之意義與目的•4、標準化之效益:第一次就把事情作對,減少錯誤減少浪費,降低成本控制變異,穩定品質累積經驗,提升技術四、標準之分類•1、依據標準化實施之對象分類:人的標準:作業權責。事的標準:製程作業標準、設備操作標準。物的標準:產品檢驗規範。四、標準之分類•2、依據標準化實施之範圍分類:公司標準:規範各部門執行工作時的標準團體標準:由各類團體依其特性需要所訂定的標準。國家標準:各國依其國內需要所訂定之標準。國際標準:協助國際間產品、勞務之交流提供發展所需之標準與相關活動。四、標準之分類•3、依據標準化實施之型態分類:料號標準:材料的編號系統。品質標準:產品品質標準文件標準:程序文件、系統文件、作業文件四、標準之分類•4、依據標準化之時效性或強制性分類:強制標準:依據法令而強制要求使用者。技術規章:依據相關法令而有遵守之義務者。暫定標準:在正式標準發布使用前,於產品試作階段或以試驗或預備為目的之暫行性標準。臨時標準:原有標準不適用時,或於某特段所制定者。五、標準化之推行方法•1、建立標準常用之方法:現況整理法理論整理法五、標準化之推行方法•2、建立標準的依據:客戶需求法規要求工作經驗歷史資料科學方法比較分析五、標準化之推行方法•3、推行標準化的障礙:高層主管、經營者不支持。單位主管漠視標準化作業,不關心亦不合作。作業者不依循規定、落實執行。使得標準化流於形式,如同虛設。標準未與合理化,執行不易。五、標準化之推行方法•4、推行障礙與克服方法:加強員工意識宣導,灌輸標準化的觀念。所訂立的標準,應力求合理化、具體化。實施教育訓練。提高參與興趣。產品安全與產品責任講師:蔡老師產品安全與產品責任•一、產品安全標準•二、產品安全工作•三、產品責任之發展•四、產品責任之防範一、產品安全標準•1、產品安全標準:1.1規格說明標準(SpecificationStandard)規定使用正確方法完成特定之產品安全目標。1.2性能標準(PerformanceStandard)產品安全規格。一、產品安全標準•2、產品品質要素:經濟性。審美性。可靠性。安全性。可運輸性。一、產品安全標準•3、產品安全立法:(1)民法(2)刑法(3)商標法(4)標準法(5)國家標準制定辦法(6)商品檢驗法(7)消費者保護法一、產品安全標準•4、產品安全規格之目的:(1)保障人們的生命、健康及財產(2)產品危害時之保障(3)市場銷售一、產品安全標準•4、各國之產品安全規格:美國:UL日本:JIS英國:BSI德國:VDE中華民國:CNS一、產品安全標準•4、各國之產品安全規格:美國:UL日本:JIS英國:BSI德國:VDE中華民國:CNS二、產品安全工作•1、產品安全之定義:於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中,應用系統安全管理及工程方法所獲致該系統在其操作效益、時間及成本約制下適當程度的安全稱之。二、產品安全工作•2、產品安全之工作目標:(1)減少由於意外事件對系統造成傷害。(2)防範人員之傷亡。(3)避免損傷其他裝備。二、產品安全工作•3、產品安全之作法:(1)應用設計方法減除傷害。(2)加強安全裝置。(3)裝設警示裝置。(4)規定操作程序以防範人為錯誤。(5)訂定系統安全工作計畫。二、產品安全工作•4、產品安全之分析技術:(1)初期危害分析(2)缺失危害分析(3)失效模式、效應及關鍵性分析(4)缺陷樹分析(5)維護危害分析(6)操作危害分析(7)輻射危害分析(8)電磁輻射對火工品危害分析(9)全面危害分析(10)單點失效分析二、產品安全工作•5、危害之分類:第I級危害-災禍型危害(導致使用者之生命、財產之危害)。第II級危害-關鍵型危害(導致產品本身功能之喪失)第III級危害-起碼型危害(導致產品部份功能喪失)第IV級危害-可忽略危害(導致產品部份零件失效,但功能並未喪失)二、產品安全工作•6、不安全之肇因:6.1非電性原因:機械應力增加絕緣件發生熱衝擊導體因機械共振受到破壞低溫之脆性破壞疲勞二、產品安全工作•6、不安全之肇因:6.2電性原因:電壓太大電流太大接地不良控制機構的問題工作環境的問題三、產品責任之發展•1、產品責任之定義:製造者的產品對公眾所造的傷害負責。廣義的定義尚包括銷售者與設計者。以後更應包含廣告代言人。三、產品責任之發展•2、產品責任之發展:1850年~1900年-過失責任(消費者必須有契約關係才可告訴)1990年~1950年-擔保責任(消費者不必有契約關係即可告訴)1960年以後-無過失責任(生產者須證明消費者為過失)三、產品責任之發展•3、美國總統甘迺迪提出消費者四大權利:安全之權利知情之權利選擇之權利發言之權利三、產品責任之發展•4、製造者責任之擔保原則:4.1明示擔保4.2默示擔保•5、產品責任訴訟之法律形式:5.1侵權行為5.2契約行為三、產品責任之發展•6、我國產品責任之相關法規:6.1事前防範:中央標準法商品檢驗法6.2事後處罰: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四、產品責任之防範•1、有關商品製造違反標準之處置:危及安全情事-回收、停產、銷毀、停售、理賠、警告消費者。得改製使用-限期改製、換修、安全措施。仍可使用-改善生產品。四、產品責任之防範•2、標準提高對已銷售產品之處置:標準提高前已製造之商品-改製或採安全措施後始可銷售。標準提高前已銷售之商品-改製或採安全措施,傷害之賠償警告消費者,收回考慮。四、產品責任之防範•3、產品責任對外銷之重要性:注意事項「消費品安全標準」保護消費者安全並做為限制貨物進口之依據,如「日本汽車標準」。產品委員會之成立,研究及宣導有關安全輸出問題。注意有關安全標準增修訂之公告。確實生產符合安全規定之產品。四、產品責任之防範•3、產品責任對外銷之重要性:損害後後果已發生之損害要賠以鉅款,有時還得把銷售出的產品回收,召回修理,退還付款,或更換新產品。製造廠、銷售商之連帶理賠。有損公司形象及今後銷售管道四、產品責任之防範•4、產品之瑕疵:設計不良製造不良銷售疏忽誇大不實宣傳品質劣化當時科技水準尚難發現者四、產品責任之防範•5、產品責任之法律依據:5.1過失責任:製造或加工上之缺陷設計上之缺陷商品風險沒有對消費者做充分警告商品風險未控制到最小程度四、產品責任之防範•5、產品責任之法律依據:5.2保證責任:明示保證:違反說明書、目錄、商標、廣告等明白揭示之內容者。默示保證:不具備商品機能或販賣性。四、產品責任之防範•5、產品責任之法律依據:5.3不法行為之嚴格責任:賣主銷售有缺陷之商品。缺陷商品成為傷害的原因。缺陷商品的傷害涉及法律。產生損失。四、產品責任之防範•5、產品責任之法律依據:5.4非保證責任:由於不需要契約關係的要件證明,契約當事者以外的人,即使不是買者或使用者,製造廠商也要對這受害的第三者負起賠償責任。四、產品責任之防範•6、廠商對產品責任之對策:防止訴訟敗訴之防禦(PLD-PLDEFENSE)預防製造缺陷製品(PLP-PLPREVENTION)四、產品責任之防範•7、產品責任與品質:經營者責任:〝人類的安全保障〞開發責任:人性因素、產品安全性設計責任:Fool-Proof之應用製造責任:製程能力、可靠度、耐久性、試驗檢查設備是否適當、對PL意識之灌輸。流通過程上之責任:法律根據消費者的責任:不正確的使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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