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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則-本地船隻上工程使用的防護衣物及裝備(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45A條而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海事工業安全組(2007年1月版)2更新資料和修訂記錄這份工作守則乃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第45A條發出,於2007年2月2日在憲報首次刊登公告,並即時生效。本處會不時再在憲報刊登公告,通知業界日後任何更新的資料和各有關修訂。這份記錄表用以妥善備存這份工作守則的修訂記錄。修訂編號憲報編號刊憲日期生效日期題要/頁號3目錄頁數前言41.範圍62.釋義73.僱主及工程負責人的責任84.工程督導員和受僱人的責任105.頭部保護116.安全鞋履147.聽覺保護158.眼睛和面部保護179.防溺保護1910.防墮保護2111.呼吸防護裝備2412.護體物件2813.手部保護29參考書目附錄附錄1﹕《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相關條文附錄2﹕各種防護衣物及裝備的標準A2.1安全頭盔標準A2.2安全鞋標準A2.3眼睛和面部防護標準A2.4救生衣和救生浮具標準A2.5安全吊帶、安全帶、繫穩裝置和防墮裝置標準A2.6空氣過濾器和呼吸器具標準A2.7高能見度衣服標準A2.8防護衣物標準A2.9手套標準附錄3﹕《安全帶及其繫穩系統的分類與使用指引》摘要附錄4﹕聯絡海事處4前言意外事故調查顯示,如工人穿着或使用適當的防護衣物及裝備,便可避免或減少不少職業傷亡事故。防護衣物及裝備應與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實務控制措施和行政控制措施互相配合,不應用以取代這些控制措施。本工作守則(下稱“守則")就進行工程時使用防護衣物及裝備及如何遵從《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下稱“該規例")第21條的規定,向海事行業提供實務指引。該規例規定使用的防護衣物及裝備須符合附錄所載的有關標準,而符合其他國家或國際標準的防護衣物及裝備亦可予接受。這份經核准的守則是海事處處長(下稱“處長")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下稱“該條例")第45A(1)條發出的。該條例第45A(1)條賦權處長發出守則,為就該條例第VIII部或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規定而提供指引。遵從這守則不代表獲豁免履行香港的法律義務,這點務須注意。此外,本地船隻的僱主、工程負責人、船東和船長在進行工程時,務須同時遵從其他法律規定。該條例第45A(4)條訂明,任何人不會僅因並無遵守經核准守則的條文而令其本人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第45A(5)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a)在該法律程序中,基於以下理由而指稱被告人已犯罪-(i)該條例或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不論是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遭違反或不獲遵從;或(ii)該條例或該等規例所委予的責任不獲履行或並無執行;及(b)所指稱的違反、不獲遵從、不獲履行或並無執行所關乎的事項,是法庭認為與經核准守則有關的。該條例第45A(5)條訂明,在該條適用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據以下各項作為傾向於確定或傾向於否定在法律程序中受爭議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根據-5(a)經核准守則的條文的遵從,而該條文是法庭裁斷為關乎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指稱的違反或不獲遵從或不獲履行或並無執行所涉及的事項者;(b)任何獲如此裁斷的條文遭違反或不獲遵從(不論是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61.範圍1.1本守則就在本地船隻上進行工程時使用防護衣物及裝備提供指引及參考,以確保不會有不必要的意外或身體傷害風險。1.2本守則的若干規定是與該條例及該規例下的法定責任有關。1.3相關的法定條文列於本守則條文的左方,屬必須遵從的強制性要求。讀者應詳細閱讀各相關法定條文。72.釋義2.1“聽覺保護器"(earprotector)指聽覺防護的器件,包括耳罩及耳塞。2.2“工程負責人"(personinchargeofworks)指-(a)於有任何工程將會或正在於本地船隻上進行、對本地船隻進行或藉本地船隻而進行的情況下,指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控制該船隻的其他人;(b)指進行或立約進行任何工程的總承判商或次承判商(如有的話);或(c)指任何當其時指揮或負責任何在本地船隻上進行、對本地船隻進行或藉本地船隻而進行的工程的其他人。2.3“防護衣物及裝備"(protectiveclothingandequipment)指受僱進行工程的人所使用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所有用以保護個人免受工作地方潛在危險威脅的所有衣物或其他工作配件。防護衣物及裝備包括安全眼罩、聽覺保護器、安全鞋、安全吊帶、空氣過濾器、救生浮具及其他護體物件。《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1(4)條《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2條《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1(4)條83.僱主及工程負責人的責任3.1防護衣物及裝備的提供及使用3.1.1僱主及工程負責人須-(a)確保每名受僱人均獲提供適當的安全頭盔,並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獲提供其他適當的防護衣物及裝備,以防止該受僱人受到身體傷害;及(b)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受僱人如沒有戴上適當的安全頭盔和使用根據上述(a)分段提供的其他適當防護衣物及裝備,則在工程進行時不得停留在本地船隻上。3.1.2為受僱人提供的防護衣物及裝備須符合勞工處處長不時訂立的標準或其他同等的國家/國際標準。可接受的標準載於附錄2。3.1.3為減低防護衣物及裝備失去防護作用的可能性,僱主及工程負責人須確保該等防護衣物及裝備合身,經常保持清潔和處於可使用狀態。欠妥或損毀的防護衣物及裝備,絕不應使用。3.2危險評估3.2.1僱主及工程負責人應就工作地方進行評估,以確定該處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危險而須使用頭部、眼睛、面部、手部、足部或其他身體部位的防護裝備。僱主及工程負責人如發覺該處存在危險或可能存在危險,便須選取並確保受僱人使用或佩戴可妥善保護他們免受該等危險威脅的合身防護衣物及裝備。3.2.2注意使用防護衣物及裝備本身也可能帶來危險,例如導致視野範圍縮窄、身手不敏捷或不靈活等。《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1條93.3訓練和監督3.3.1僱主及工程負責人須就防護衣物及裝備的防護局限,以及該等衣物及裝備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為受僱人提供訓練。3.3.2僱主及工程負責人須提供為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受僱人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而需要的資料、指示、訓練或監督。3.3.3在進行須使用防護衣物及裝備的工程前,須給予受僱人所需訓練和指導:何時須使用防護衣物及裝備、須使用何種防護衣物及裝備、如何穿著/使用、其局限何在,以及正確護理保養方法、使用壽命和如何棄置等。3.3.4工程負責人須監督和監察受僱人正確使用防護衣物及裝備,包括觀察防護衣物及裝備在使用時所提供的實際保護,以監察防護衣物及裝備的防護效用。監察所得結果可提供有用資料,以助檢討所選用防護衣物及裝備的成效。3.3.5工程負責人或僱主須妥善記錄發給受僱人的防護衣物及裝備,以及所提供的相關訓練。《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3條104.工程督導員和受僱人的責任4.1工程督導員的責任4.1.1根據《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19條獲委任的工程督導員,有責任協助工程負責人履行任何根據該規例施加予該負責人的責任。4.1.2工程督導員須協助僱主和工程負責人,確保受僱人獲提供適當的安全頭盔和其他適當的防護衣物及裝備,以及在進行工程時使用該等安全頭盔、防護衣物及裝備。4.2受僱人的責任4.2.1受僱人在工作過程中須戴上適當的安全頭盔和使用其他適當的防護衣物及裝備,該等安全頭盔、防護衣物及裝備由其僱主或工程負責人按照該規例為受僱人提供。受僱人在工作過程中須合理地照顧其本人的安全,以及可能受他的作為或不作為影響的其他人的安全。受僱人在工程過程中,須在為使工程督導員能執行根據該規例第20(1)(a)或(b)條施加予他的責任而有需要的範圍內,與該工程督導員合作或協助該工程督導員。4.2.2受僱人須合理地護理其僱主或工程負責人為他提供的防護衣物及裝備,若發現防護衣物及裝備有任何欠妥之處,須向他們或工程督導員報告。4.2.3受僱人必須明白,防護衣物及裝備只能針對工作地方的危險提供保護,卻不能消除危險。若防護衣物及裝備未能發揮作用,受僱人便會有危險。《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0條《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4條115.頭部保護5.1調查船上受僱人嚴重受傷的結果顯示,當中不少人因意外而傷及頭部。若他們有戴上頭部防護器具,傷勢應可大大減輕。5.2有見及此,受僱人在工作過程中須戴上適當的安全頭盔。5.3安全頭盔5.3.1意外往往難以控制,纜索斷裂引致頭部受傷便是一例。為此,工作過程中須時刻戴上安全頭盔。受僱人在甲板室(包括船員居住艙)內休息或進行文書工作期間,又或身處具備良好保護設施的起重機操作室期間,由於沒有不必要的頭部受傷風險,因此可脫下安全頭盔。不過,受僱人一旦離開該等甲板室或操作室,即須戴上安全頭盔。5.3.2戴上安全頭盔是為了預防頭部受到撞擊。安全頭盔必須不易遭硬物刺穿,能吸收衝擊力,並應以防水物料製造。5.3.3每頂頭盔基本上包括帽殼和置於帽殼內的頭箍。安全頭盔的一般設計見於圖5.1。頭圍帶與帽殼之間會預留透氣空隙。頭圍帶可調校至合適尺寸。安全頭盔的適用標準載於附錄2:A2.1。5.3.4必須定期清潔安全頭盔,並須就用於頭盔的油漆或清潔物料諮詢製造商,因為某些油漆和稀釋劑或會令帽殼受損而減低其保護效能。5.3.5必須經常檢查安全頭盔有否損毀迹象,如有則應立即更換。《商船(本地船隻)(工程)規例》第24條125.3.6安全頭盔須以正確方式佩戴,不得作座位、容器或梯級等其他用途,亦不得以拋擲方式傳遞,以免因意外墮地而損毀。5.3.7頭盔的使用期限視乎本身的製造物料而定。至於安全頭盔的使用期,則須徵詢製造商的意見。一般來說,塑膠頭盔的使用期少於兩年半,因此須定期更換安全頭盔。頭盔的一般設計(此圖摘自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的《安全帽的揀選、使用及保養指南》)帽舌為一般大小的頭盔帽舌細小的頭盔圖5.1:安全頭盔5.4揀選方法5.4.1選用的頭盔須提供所需保護,能夠令佩戴者感到舒適,而且不會產生其他安全問題。5.4.2選用正確類型的頭盔至為重要,這樣才可針對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提供保護。這些危險包括遭高空墜物或搖擺物件(例如鋼絲纜索、吊索鈎)擊中。頭圍帶帽殼頭箍圍邊頸後帶頭托汗帶帽舌135.4.3揀選安全頭盔時,應盡可能以不妨礙所須進行的工作為原則,例如帽舌細小或沒有帽舌的安全頭盔不會阻礙往上看的視線,適合貨櫃裝卸工人使用。5.4.4相對於工作地方的四周環境,安全頭盔的顏色必須格外顯眼。淺色的安全頭盔有較佳的熱反射能力,而且較為顯眼。5.4.5如因工作需要而須重覆彎腰或經常抬頭低頭,又或須在風大的環境下工作,便須提供並使用下頷帶。5.4.6鬆緊度適中是確保安全頭盔在遇到衝擊時能發揮應有作用的要素之一。鬆緊度適中的安全頭盔,其帽殼大小須配合佩戴者的頭部尺寸,而頭圍帶、頸後帶和下頷帶也須易於調校。146.安全鞋履6.1穿著不適當的鞋往往會導致足部受傷。在工作過程中,繫固杆、貨櫃扭鎖、鋼絲吊索、拆卸機器的部件等都有可能跌下並擊中受僱人的足部。本地船隻上的鋼甲板或會因油脂漬而變滑,而雨後的貨櫃頂也可能變得濕滑。因此,在甲板、貨櫃頂、貨艙或機房工作時均須穿上如防滑安全鞋的適當安全鞋履。6.2安全鞋履必須堅固、配有防滑鞋底,並為腳趾提供足夠撞擊保護。在理應可預知受僱人會有腳底受傷危險的情況下(例如受僱進行海上建造工程),應向受僱人提供備有鋼片(或具有相同保護功效的其他物料)鞋底的安全鞋。倘工作地方經常有油漬(例如機房),應向受僱人提供防油安全鞋。安全鞋履的適用標準載於附錄2:A2.2。6.3須定期檢查鞋履,若鞋履損毀或鞋底磨損,便須更換。圖6.1:安全鞋和安全靴(此圖摘自職業安全健康局印製的《個人防護用具須知》)157.聽覺保護7.1噪音是沒人想聽到的聲音,不單屬於滋擾,還會因妨礙受僱人互相溝通而影響工作效率,亦可能因聲浪掩蓋警告信號而導致意外,更甚者是可能會損害受僱人的聽覺。7.2有關工作中的噪音和聽覺受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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