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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审视与类型化重构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法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明要求,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宪法秩序中的审判机关。因此,绝大多数社会矛盾产生后,都会以各种形式涌入法院。司法机关的个案审判虽然能输出社会正义,但并不能全面参与前端社会治理。尤其是过于繁重的审判压力不仅会带来审判效率的迟延,还会造成审判质量下降,瑕疵司法产品增多,损害司法权威公信。正因如此,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和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都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法治状况的重要评价标准。只有顺应世界司法审判发展规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提升司法审判质效,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现实之困:社会治理多样性与司法功能局限性司法判决作为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结果多是零和博弈,其刚性、强制性往往难以保证双方满意。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能指引当事人平衡各方利益,以理性、平和方式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意的灵活高效,也增强了社会治理的效能。(一)样态复杂的矛盾纠纷亟需匹配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任何社会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对永恒性的矛盾,人类社会正是在解决这对矛盾的过程中不断趋于进步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形成了一个数量多发、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的诉讼激增时期。司法裁判作为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其刚性、强制性往往难以保证双方满意,仅依靠个案司法已经无法满足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需要。一是数量多发。诉讼案件一般是社会前端管理的末端反映。xx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审结、执结2902.2万件,结案标的额6.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7%、15.3%和20.3%。二是主体多元。利益格局重组,出现不同利益群体和利益需求,原有社会阶层发生结构性变化。社会成员存在不同的价值观、行为模式,不同的社会主体关系需要适配不同的纠纷化解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呼之欲出。三是诉求多样。司法审判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必须有请求权基础作为依据。但基层社会中,不乏一些情绪化诉讼,甚至并非法律上的诉求。如影视剧《我不是潘金莲》,主人公李雪莲为讨要一个说法,申诉了十多年。社会治理是协同共建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共治,其中司法机关发挥的是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作用。各种社会力量自治、互律、协同作用,才能形成合理的治理格局和强大的治理合力。(二)司法诉讼方式固有局限性无法满足多元解纷需求。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少国家曾试图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所有或者大部分的矛盾。特别是法治发展中国家,随着司法管辖权的扩大,多元纠纷解决方式长期受到忽视。但现实情况是,诉讼不仅难以满足社会纠纷的全部需要,本身也存在固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积案及迟延不同程度的存在。诉讼案件逐年递增,开庭排期延后,处理速度降低,如果超越极限一味提高速度,则必然会出现瑕疵司法产品。二是诉讼程序具有复杂性和对抗性。当事人不得不依赖专业律师代理,对抗性加剧双方矛盾。不少案件要经过送达、举证、答辩、一审、二审、执行等才能得到有效处理。有些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也变得冗长,家事纠纷、家庭矛盾因为对抗性而进一步恶化。三是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用于诉讼的实际支出。诉讼越多,社会付出的解纷成本就越高,而绝大多数普通的诉讼案件并不会产生重要的社会效果。四是解决特定案件和新类型纠纷的局限性。在成文法国家,诉讼司法裁判是成文法律涵摄的过程,新类型的矛盾主要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法律适用,而不具有造法的功能。换言之,诉讼适合处理法律有规定的案件,涉及关系复杂的案件也需要将其分解成法律关系清晰的案件来解决。法律规则的不明确使法官在法律适用时存在困难,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容易造成适法不统一,判决形式上的正当性及程序公正取向难以达到实质正义,社会效果不佳。因为,法院在追求裁判合法性同时,还需“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三)司法资源有限的案多人少矛盾制约矛盾化解效果。即便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行之后,司法资源总体有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仍将是一种常态。据研究,法官每年有效工作时间是238天,1666小时。剔除非审判工作事务(会议、培训、出差),实际有效办案时间为1459小时,约182天。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一年最多办理144.9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年最多办理69.34件。法官若长期超负荷办案,超越极限提高速度,则必然会导致办案粗糙、质量下降。根据xx法院简易程序适用率和普通程序使用率计算,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可以办理的全部案件最大量为134.6件。如果每个工作日加班2小时,一名法官年均最大办案量为168.16件;如果每个案件的辅助审判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完成,法官年均办案量可达到210.2件。而xx年,xx全市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办案量达到347件,审判工作压力负担可想而知。从此意义上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纠纷不断增加的现实仍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而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近三分之一的一审民事纠纷在诉调对接阶段能够得以化解。这反过来又会促使基层法院主动调适、主动塑造。如某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签订诉调对接框架协议,与卫计委、医学会探索建立医疗事故鉴定前置机制,与区属各街道、重点企业建立部门对口服务制度。可见,破解案多人少瓶颈问题的根本出路并非不断加大员额法官办案压力,而是推进繁简分流,实施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纠纷的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有机衔接。二、功能审视: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一)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法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明要求,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随着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利益表达愿望日趋强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社会矛盾化解过程的多渠道表达、多主体参与、多层次覆盖,为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完全、充分、畅通的表达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就是这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表现。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畅则是问题的核心症结所在。有研究表明,中国99%以上的群体事件是由百姓利益受侵害引起。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问题。单纯的司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无法满足多元诉求表达的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时代,局部冲突容易被放大,社会矛盾交织难辨,社会情绪加速感染。互联网新媒体拓宽了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新机制。互联网媒体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媒体,其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日常交流、经验分享的作用、公众参与社会事件讨论的平台作用、不满情绪宣泄以及社会管理作用。互联网具有双向互动性,更直观的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其民情反应机制、舆论监督器的作用。在各种矛盾纠纷显现,公民意识逐渐觉醒的情况下,参与性较强的互联网新媒体正成为社会紧张之下公众合理表达其诉求、适度释放其情绪的重要渠道,可以作为现有的信访、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官方的诉求表达、矛盾化解机制所承担的负荷的合理分流。(二)拓宽司法民主参与的常态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是自愿协商、非对抗性、妥协调解、多主体参与,实质上是现代社会司法民主的体现。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即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多样化,这与传统的强调司法权威性的前提下所主张的将诉讼尤其是诉讼判决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并未从根本上将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完全相提并论,但却强调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手段相对于诉讼纠纷解决手段所具有的灵活、便捷等优势,主张扩大非诉讼的民事纠纷解决手段的适用。与此同时,即使不可避免地要经由诉讼来解决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强调诉讼过程中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法官最优的解决纠纷的方法不一定是诉讼判决,而是可以采用包括诉讼判决在内的司法调解、和解、动员当事人撤诉等诸多手段,这其中又尤其强调调解的运用。从纠纷解决主体的角度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了法官之外的其他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传统的司法理念之下,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官的作用和权威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核心是以非判决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没有判决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自然下降,而其他的参与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得到了强化。司法调解以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上的妥协让步为基础,凸显了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同时,司法实践中将社会调解通过各种手段引入司法调解中,也体现了其他社会主体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三)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存在显著的区别。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是多主体、协商的社会治理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表征。要实现善治的理想目标,就必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以下五个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从这五个标准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表现,是与我国经济政治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治理方式,也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三、类型化重构:建立与矛盾纠纷相适配的多元解纷体系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产生于世纪之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它既不是传统调解方式的简单延续,也不是对西方ADR潮流的模仿照搬,而是建立在我国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实际需要之上,将中国崇尚和谐的传统与当代世界追求的协商共赢文化融会贯通,与综合治理政策一脉相承,以社会创新实践为依托,其目标是形成民间、行政、司法机制并存,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和制度体系,并形成相应的解纷文化。(一)行业化调解。随着调解的制度化,根据纠纷类型、实际需要和法律的专门化程度,各国都出现了类型化调解。常见的如家事调解、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商事调解。划分的标准主要是纠纷类型、当事人关系、调解组织等,往往需要提供专门的实体规则和知识技能,调解员
本文标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审视与类型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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