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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学习指引】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篇”学习资料,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吧!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经费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经费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社区经费是指各区(市)政府为保障城市社区工作正常进行,城市社区事业健康发展而筹集的各项资金。第四条城市社区经费由各区(市)政府负责,市级财政按各区(市)社区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城市社区做好经费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社区经费管理应当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社区经费收支范围第七条社区经费收入来源包括:(一)市、区(市)和街道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的城市社区建设、设施建设、管理服务、人员经费等财政补助收入;(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核拨的“费随事转”工作补助、有关奖励收入等各项经费;(三)驻城市社区单位、结对共建单位以及个人捐赠的赞助经费收入;(四)社区提供有偿服务获得的收入;(五)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第八条城市社区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人员待遇支出;(二)城市社区办公费及用水、用电和邮电费用等公用支出;(三)城市社区设施建设支出、一般设备购置和修缮支出等专项支出;(四)城市社区组织居民开展活动所需活动经费支出;(五)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社区经费预算管理第九条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各区(市)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提报的城市社区经费收支计划编制城市社区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城市社区规模、实有人口、工作人员人数、年度城市社区建设任务等综合因素核定城市社区经费。第十条城市社区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第四章社区经费保障措施第十一条各区(市)政府为城市社区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第十二条市级财政在有关事权单位制定的城市社区建设和经费保障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设立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关区(市)。第十三条各区(市)要按照市级奖补资金规定的使用方向和目标要求,结合本区(市)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但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各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推行委托事项付费和有偿服务机制。市、区(市)职能部门(单位)未经批准进入城市社区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进入城市社区的专业类服务事项,委托城市社区办理时,应当给予城市社区相应的经费补偿。第十五条市、区(市)职能部门委托城市社区代办事项,应当在该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付费标准并合理安排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城市社区办理。第十六条对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规定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取有偿服务方式的,应先向社区或者社会组织购买,引导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类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城市社区居民或者受益单位筹集。第五章社区经费会计核算第十八条城市社区经费会计核算暂时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城市社区账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对各城市社区实行分账明细核算。第二十条城市社区经费支出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实行备用金制度。第二十一条城市社区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社区经费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社区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市)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城市社区经费财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社区党建经费的使用,确保党建经费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楠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党建经费是指省、市、区委和双楠街道党工委拨付到社区党委,专门用于社区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第二条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保障运转。社区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组织能正常开展活动。2、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不得挪用、占用。第三条经费来源社区党建经费来源为上级拨款,分为党员教育活动经费和社区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党员教育活动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个社区每年3万元,两项合计不低于5万元,从总体工作经费中单独列支。每年预算确定后,由街道财政所按季度下拨至社区。第四条使用范围1.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下属党支部以“三会一课”为核心的组织工作制度等有效落实。2.党员教育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进行教育管理和培训;订阅或购置用于党员教育、管理、活动的报刊、资料、书籍、音像制品和设备;修缮因灾受损或年久失修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3.党内关怀。走访慰问或补助生活困难党员。4.表彰奖励。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社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岗等给予一定奖励。5.补助。社区网格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等基层党务工作者通讯补助或因公市内交通补助。6.组织活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7.庆典。组织开展大型群众型文体活动,比如红色教育、民俗节庆、“我们的节日”等系列活动。8.党建宣传。制作党建宣传展板、海报、标语、横幅等,营造抓党建、促发展氛围。9.阵地建设。对党员学习活动室、党员讲堂的设施设备进行充实完善和维护;邀请专家学者授课。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第五条拨付管理1.党建经费是社区党组织工作专项经费,由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各社区党委(支部)作为经费直接使用人,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开支。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各社区党委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有效使用。预算报街道党政办备案。3.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街道每季度向社区下拨一次党建工作经费。第六条审批手续1.党建经费开支实行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党务副书记、承办者三级审批管理。2.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由社区党委副书记初审,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由社区党委副书记初审、党委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由社区党委审批;3000元以上要报社区“两委”知晓;1万元以上要报街道联系领导知晓。3.报销凭证应注明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禁止使用白纸条和非正规收据(发票)。第七条本管理办法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拉卡拉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拉卡拉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拉卡拉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第三章经费使用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第四章活动组织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八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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