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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10年6月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和程序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上述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监局。第八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第十二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十六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及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泄露有关信息。第十八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第三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文标题:普利特: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XXXX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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