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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监理工作管理制度一、综合管理制度(一)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1、开工报告的审批(1)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标段总体开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投标合同规定的日期,按时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如无特殊要求,开工的日期应符合投标书的要求,不应提前或推后。(2)在发布开工令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3)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开工许可证或已经批准的开工报告、企业资质证明、专项施工许可证)。2)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已经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3)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已经建立,办公设施已经配备,具有正常工作的条件,人员及资格与投标文件相符,主要施工队伍已经进场,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4)施工单位已经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5)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室已经建立,仪器设备齐全并已经标定,并经监理站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和验收合格。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已经完成并经监理审查批准。6)施工单位的主要施工设备已经进场,并与投标文件相符,满足开工和连续施工的需要。7)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进场检验合格。8)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及现场交桩已完成。9)施工单位的全标段施工复测、逐段的技术交底已完成。10)临时工程已经满足开工条件,环保措施满足要求。11)凡在营业线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施工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并取得《营业线施工许可证》。(4)单位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开竣工时间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符,有分部工程开竣工时间、主要机具清单、材料进场计划。2)管理和技术人员已到位,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与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保证不随意更换;已制定实现管理目标的措施。3)技术交底到工班、到作业人员。4)施工复测、控制测量、放洋测量已经完成。5)主要施工机具已配齐,机械配置和总能力满足施工需要。6)材料已进场并现场检验合格。7)施工图现场核对已完成。8)现场检验已完成;工艺试验已完成。9)劳务承包合同已签订。10)临时工程已完成,包括道路、场地、水、电、混凝土站、库房等。2、复工报告的审批(1)工程暂停1)在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签发《工程暂停令》:a.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b.由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停工处理。c.由于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暂停施工。d.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站管理。e.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及造成质量事故的事件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者。工程质量下降已经指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效果不好尚在继续施工者。擅自采用未经检验合格材料。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者。擅自将工程转包者。擅自让未经批准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没有可行的施工方案,没有可靠的质量措施,擅自施工并已呈现质量下降趋势者。f.危及施工安全的事件可能发生塌方、涌(洪)水淹没或其他危及安全的重大事件;严重违犯安全作业规则:如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110v以上用电无安全保护设施。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不执行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不执行国务院493号令,有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现象时。g.危及环境保护的事件施工中已造成了环境污染,如污染水源、道路、空气;地下施工遇到了尚未迁移的各种管线、文物等。h.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况。2)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事件的信息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对现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作详细记录,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会同施工单位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后果,进行分析、记录、判断。3)当判断非停工整顿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或保护环境时,一般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事件发生当天签署停工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予以下发。停工令应申述停工事由、停工时间、善后事项等,停工令必须由施工单位签收并抄报委托人。如遇特别危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可先行口头下达停工令及应急措施,随后在48小时以内补办停工令签发手续并向委托人报告。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停工令及有关要求。4)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所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各类问题。5)施工单位接到停工令后,必须马上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按停工令的批示全面落实执行,并应指示执行人员留存执行的记录。同时,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与现场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一道,对事件再进行调查、分析,找准事件发生的原因,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方案及纠正措施,并上报监理站核批,施工单位还应于24小时内对现场执行停工令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留记录。6)监理站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纠正措施后,应对所制订的措施进行认真论证分析,并在收到措施后24小时内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批复并呈报委托人备案,如超过24小时未予批复,则可视为批准施工单位上报的纠正方案和措施。7)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损失或损害进一步扩大。(2)工程复工1)工程暂停是由于建设单位或其它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予以签批,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2)工程暂停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施工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纠正方案和措施指令后,应认真进行整改,己完全消除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产生不合格的因素。同时已为继续施工制定了施工技术方案,准备好相应的机械设备、技术力量、合格的工程材料,现场施工条件和环保设施也已具备;施工单位应组成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工长等参加的自检小组,对停工项目申请复工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应逐项逐条进行,以确认是否真正具备了复工条件,检查应有记录并填写复工准备自检表,作为申请复工的验证资料。3)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一起报送项目监理站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批意见:a.施工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b.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4)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复工申请后,应于24小时内,会同现场监理对复工申请予以验证,现场监理应根据现场监察实际情况提供验证资料,必要时再共同到现场验证,经验证如施工单位自验如实,即签署验证意见,并在收到复工申请48小时以内审批。如验证认为不能复工,则在复工申请表上签署继续整改意见,退回施工单位继续整改;如施工单位在递交复工申请后3天内收不到批复,则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对复工申请已予以批准,可着手恢复工程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后的报告,按分发要求分送。5)施工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复工后,方可继续施工。(二)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及时核对施工图,领会设计文件精神,理解设计意图、结构布局,尽可能早地消除设计文件中的差错和不足,是避免工程事故、确保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监理站和各监理工程师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施工图核对。1、核对目的(1)消除图纸的差、错、碰、漏;(2)使结构物设计符合当地地形、地质条件;使设备安装设计与土建设计吻合。(3)使结构物结构合理;设备配置完善合理。2、核对工作的组织和程序(1)一般情况下,施工图应随到随核对;特殊情况下,在开工前亦必须先经核对。未经核对施工图的工点不得批准开工。(2)施工图的核对分为图上核对和现场核对两部分。现场核对之前,双方各自完成图上核对工作。通过读图,领会设计意图,了解结构;找出差、错、碰、漏之处并记录。(3)施工图的双方共同核对由监理站组织。双方各自图上核对后,即进行下列工作:1)由监理站总监或组长委托分管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处级项目部总工或项目技术主管工程师联系,商定双方共同核对的时间。在约定的时间双方进行下述工作:a.双方交换图上核对的意见,如有歧义,即通过讨论予以澄清。b.双方进行现场核对。现场核对的重点是设计是否与当地的地形、地质相符;设备与土建有无矛盾。2)如双方对施工图无修改意见,或只有不涉及结构物的结构、空间位置、使用效果等重大问题的意见,并达成共识,即在《施工图核对记录表》上的“核对无误,可照图施工”栏划“√”。3)如双方形成关系设计的重要问题的意见,则应约请设计代表,由监理、施工、设计三方共同进行核对,将核对意见写入《施工图核对记录表》,由三方代表在表上签字;如暂不能约请设计代表,应将核对意见书面提交委托人和设计单位,并跟踪得到答复。4)各方参加核对人员在《施工图核对记录表》上签字。5)各单位参加施工图核对人员a.监理站:分管监理工程师;一般情况下,监理组组长参加,总监或副总监参加重点工程的核对。b.施工单位:分管技术主管工程师;一般情况下,处项目部总工或局指挥部工程科派员参加;局指挥部总工参加重点工程的核对。c.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组派员参加。3、核对结果构成各类变更设计的,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报批手续。4、如委托人规定有施工图核对记录表示,即按其格式;如委托人不规定施工图核对记录表示,则按附件格式。附件:施工图核对记录表施工图核对记录表施工标段施工单位施工图名施工图图号到图时间核对时间核对意见:意见处理:□1、核对无误,照图施工。□2、于年月日将核对意见提交建设单位部,该部签收;该部于年月日答复如下:□3、于年月日将核对意见提交设计单位组(处),该组(处)签收;设计单位于年月日答复如下:(在执行的条款前方框内打√,在不执行的条款前方框内打×。第2、3条的空白处填写相应文字)核对人签字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39(三)工程分包管理控制制度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总监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建设单位。2、工程分包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1)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弥补本身施工能力的不足可提出对合同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2)分包单位应提供的审查资料欲获得合同项目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向提出分包的施工单位提供以下候审资料:1)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各种许可证;2)企业介绍;3)近几年承包主要工程介绍;4)本项目负责人履历表。5)拟分包工程内容及分包理由;6)拟分包单位及其资质证明文件;7)拟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8)草拟的分包合同文本,文本应明确承包施工单位与拟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及各自质量、工期和安全责任。3、分包单位资格的报审施工单位作为对分包单位的第一审查人,审查合格后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TA3)报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根据分包工程情况,委托人与监理将共同或分别对分包单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4、分包单位资格确认按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负责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确认与否定。监理单位将批准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交给施工单位并报委托人备案。5、经审批合格的分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符40合合同法、投标书、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和要求,分包合同应报送监理单位、委托人备案。6、《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审时限监理单位接受报审表后5日内审查完毕,报委托人备案并转发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总时限不超过7天(需对分包单位实地考察时不在此限内)。7、分包原则(1)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委托人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主体和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准分包。(2)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工程不准再次分包。(3)分包合同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并报监理工程师核查。(4)建筑工程总施工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施工单位负责,总施工单位和委托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分包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委托人未经施工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6)委托人对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7)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
本文标题: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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