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一、报到登记制度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本户籍地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3.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在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后,根据委托管理的规定,委托至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4.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建档工作。二、周电话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2.司法所应指定专人作好电话记录。三、月思想汇报制度1.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思想汇报。3.被定为宽松管理级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每季度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四、走访谈话制度1.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2.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3.矫正对象受惩处、有重大思想问题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走访、询问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五、迁出(入)交接制度1.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市,应当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区司法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3.矫正对象迁居,迁出地、迂入地司法所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矫正对象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双方司法所各执一份。六、请销假制度1.矫正对象活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2.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公安机关批准。3.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签发外出准假通知书。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销假。4.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5.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监督责任人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监督人、矫正对象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2.监督人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3.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八、公益劳动制度1.司法所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植树造林、保洁绿化、敬老助残等社区公益劳动。2.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公益劳动不得安排高危险作业。3.司法所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并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且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4.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l2小时。5.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九、会客审批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2.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会见。十、就业培训制度1.司法所、社区不定期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培训信息。2.司法所与街道劳动保障所配合,根据劳动部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组织辖区内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技能培训。3.司法所对辖区内参加过技能培训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作为就业推荐备份材料。十一、考核评比制度1.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规定(试行)》,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计分考核,并将得分情况告知矫正对象。2.司法所每季度组织矫正对象、监督人、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进行一次季度测评,测评结果记录在案。3.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结合计分考核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奖惩。十二、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2.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3.矫正对象档案按月输入移动信息管理平台。4.移动信息管理平台由专人负责信息维护,所输信息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非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也不得向外界随意公布。5.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区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6.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将该矫正对象档案从信息平台上导出,移交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十三、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1.司法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有所突破的事项;2.在工作中出现《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及其配套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3.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4.社区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的;5.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执法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6.涉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及外界参观等事项;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请示报告的方法1.电话报告。对矫正对象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矫正工作人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生其它重大紧急情况的,可先行用电话报区司局,并于电话报告后l2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2.书面请示报告。第3、6项所列的社区矫正的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媒体采访、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之前行文报区司法局批准,区司法局在活动开展前两个工作日上报市司法局。责任追究1.凡不经请示,擅自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及其配套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2.对矫正对象中发生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文标题: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32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