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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作权和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者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而体现出来的。“五一国际劳动节”:起源于1866年第一国际(国际工人协会)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的8小时工作制。1866年5月1日,美国工人举行同盟大罢工,争取实现8小时工作制。1889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国际(1889~1914年各国社会主义政党的国际联合组织)成立大会上,决定以5月1日为国际劳动节。一、工作时间概述(一)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一昼夜内工作的小时数(日工作时间)和一周之内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周工作时间)。(二)特征1、工作时间的长度是法定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3、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劳动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限于劳动者实际完成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还包括部分劳动者没有直接进行生产和劳动的时间。具体包括:1)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时间的间隙时间;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以及未成年人工作中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等;6)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计算为工作时间的事项。思考:就餐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二、工作时间的种类(一)定时工作日制定时工作日制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工作时间固定的工时制度。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月工作时:20.83*8=166.6小时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工作日时数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特殊劳动岗位。从事矿山井下作业,高山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者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其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如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天工作时间为6小时至7小时,并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1年脱离接触1个半月至2个月)夜班。夜班工作是指从本日晚上22点到次日6时从事工作或劳动。夜班工作时间要比标准工作日缩短1小时,同时按照规定发给夜班津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人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日的职工。注意:即使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行业或岗位,也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生产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具有突击性,季节性特点的行业。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思考: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存在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日部分,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并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150%的工资。在法定节日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法定节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即300%的工资。实行这种工作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4、不定时工作日制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具体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弹性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算作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适用人群: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和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这种工作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5、计件工作时间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实行计件制的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产品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计件工时其实是标准工作时间的特殊转化形式。6、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三、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一)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1、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2、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1、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目的必须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迫劳动。2、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按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加班加点条件适用对象的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第四节休息休假制度(一)概念休息休假又叫做休息时间,就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相对于工作时间而言的;是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不得非法占用(二)休息休假立法1949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2007年修订。1981年《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0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三)休息时间的种类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作为休息和用膳的时间。间歇时间的长短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少不低于半小时,一般1小时—2小时,安排在工作开始4小时后。间歇时间不计算为工作时间。2、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前的休息时间。这个时间一般是15-16小时,一般不得让工人连续工作两班。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目前我国实行5天工作制,劳动者的公休假日为每周两天。一般可以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灵活安排周休息日。4、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减少2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部分人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八一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如遇周六、周日,不补假。少数民族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少数习惯,规定放假半天。其他节日教师节,护士节,植树节等,不放假5、带薪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1)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也可以休。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应征得职工同意。5)但实行特殊休假的单位就不再实行年休假,比如学校。6、探亲假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享有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但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如学校),一般应在休假期探亲,时间不够的,可以补足法定探亲假时间。7、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按照法律规定,探亲假的具体假期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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