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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2立法背景1、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直接需要。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出台后,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计划出台25个配套法规,迄今已出台10余个。《处分条例》是《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以及第九章惩戒的具体化。2、行政惩戒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来第一部全面、系统、完整、具体规定行政处分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制定颁布《处分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3行政惩戒立法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及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原则规定。立法历程1、1997年7月,中纪委、监察部成立了起草组,开始了《条例》的起草工作。起草组开展了广泛的调研,研究了上百个典型案例,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形成初稿《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2、2000年3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经监察部部长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责成法制办召集有关部门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3、2004年12月15日,《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第一次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后认为:考虑到该条例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比较复杂,应进一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议决定,由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4、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温家宝总理亲自主持的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并决定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实行。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共12条)第三章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16条)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共5条)第五章处分的程序(共9条)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共4条)第七章附则(共4条)共七章,55条,7000余字6第一章总则一、立法目的和依据二、适用对象三、处分的法律适用四、处分事项的设定五、处分的基本原则六、涉嫌犯罪的处理7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一)立法目的1、严肃行政机关纪律2、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3、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二)立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8二、适用对象(一)适用对象《处分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注意:1.行政机关退休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3.聘任制公务员4.政府雇员9政府雇员与公务员(1)身份属性。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而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2)适用法律。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由《公务员法》调整;雇员与政府的关系由《劳动合同法》来规范。(3)用工管理。公务员属终身雇佣。而政府雇员并非终身制,他们由政府与本人签订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对公务员的管理,如录用、考核、奖惩等都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对政府雇员则实行市场化管理。(4)薪酬待遇。公务员制度有一套完整的工资体系,按照职务、级别的不同,享有不同的工资,是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制则是按岗定薪,并参照人才市场行情和职业风险程度上下浮动。一般来讲,政府雇员的工资高于机关公务员。5.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4)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6.行政机关委派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适用本条例给予处分。注意: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适用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主体监察、任免纪检职能机关法院事由违政纪违党纪违法犯罪对象行政公务员党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性质内部行政行为政党处分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救济复核、申诉无行政复议、诉讼上诉、申请再审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处罚法》《刑法》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处分的法律适用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2、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在现行有效的300余部法律中,有150多部法律都对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现行有效的600余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260多部行政法规都对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133、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于公务员具有违法违纪性质,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已有规定,但对处分的幅度未做规定时,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中最类似的条款中的处分幅度给予处分。--类推原则《行政许可法》第75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分条例》第21条: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4四、处分事项的设定处分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的惩戒措施,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等都会发生变化,这些都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设定处分必须非常慎重。《处分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包括政策性文件)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具体如下: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处分。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处分条例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3、国务院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可以单独制定处分规章,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统计局第18号《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16五、处分原则(一)处分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二)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准确把握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正确适用处分,使违纪公务员所受处分与其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违纪公务员给予处分必须运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对同样性质和情节的违纪行为,应作相同处理,不能因其职务、权势、资历和成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7(三)惩教结合原则处分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时,不仅要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必要的惩处,还要立足于教育,寓惩于教,以惩施权,把惩处与教育、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四)错罚相当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重错重惩,轻错轻惩,不能轻重倒置。(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原则六、涉嫌犯罪的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关系(1)可以同时并用。对公务员可以同时给予刑罚和行政处分。(2)不能互相替代。公务员只违反纪律规定,未构成犯罪的,则仅给予处分,但同时又违反《刑法》,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是在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给予违法公务员开除处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19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的种类二、处分的期限三、处分的法律后果四、数错并处原则五、关于共同违法违纪的处分六、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处分七、关于单位违法违纪八、关于特定情形下处分2021警告:警示某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纪,应当及时改正,否则将招致更为严重的处理。是最轻微的惩戒性纪律制裁方式。记过、记大过: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记载。降级:降低行政机关公务员级别。撤职:撤销行政机关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开除:解除违纪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人事关系,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者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一、处分的种类二、处分的期间22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24个月forever处分种类处分期间注意:处分期间不适用缓、减、免之规定;停职审查期不能与处分期相抵。三、处分的法律后果(一)受警告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法律后果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23段春霞事件★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尧都区副区长职务的处分。★2008年3月,在没有进行任何公示的情况下,段春霞被任命为了尧都区区长助理,成为自黑砖窑事件之后,第一个在处分受限期内被起用的党政干部。段春霞段春霞突然任职反响强烈。有人表示,这一做法有悖组织任用干部原则,根据《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而段春霞的再任,既未公示,也正值处分的受限期,让人们不由得不怀疑其是“带病提拔”。有人担忧:继段春霞之后,其它尚处于被撤职、受处分状态的党政干部该怎么办?会不会出现大规模被处分干部的集体“回朝”或“曲线就职”?如此,党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惩戒力度便无形中弱化,继而伤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长杜敏:这次段被任命为区长助理,是区委常委会研究过的,被撤后,段春霞是正科级,现在的区长助理也是正科级,并不算提拔使用。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李伟:段春霞任副区长时是区县级干部,“撤职按规定也只是降一级,不可能一下子降到普通科员”。至于能否在撤职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重新任命,李伟称,这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段春霞被任命时为何没经过公示环节?李伟解释,段春霞系区管干部(即区委有权决定任命),在经过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无需公示。问:尧都区委任命段春霞为区长助理是否符合规定?1、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在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同时,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本案中,段春霞被撤职后的级别是正科级,现在区委任命为“区长助理”,按照尧都区委组织部的解释,这也属于正科级。从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来看,段春霞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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