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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基础知识主要三部分的内容标准化基础知识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及自我公开声明要求第一部分:标准化基础知识1.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发布,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和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2.什么是标准化?3.标准化活动包含的过程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4.我国标准的分级我国标准可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5.各级标准由谁来制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企业标准应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我公开声明)6.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其他7.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国际标准化(标准)组织正式表决批准的并且可公开提供的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8.国际标准的含义第二部分: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制度的时代背景国家层面: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措施。会议确定,一是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二是全面清理和修订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三是鼓励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四是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3月11日国务院出台文件,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试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为完成备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2017年完成)省市层面:江苏省质监局发布《关于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5】89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6月3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镇江市质监局发布《关于认真做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试点,执行标准备案“双轨制”:在试点期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可以选择在网上自我声明公开视同标准备案,也可以依据原标准备案的要求,在相应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分为四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我声明公开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食品、药品及农林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企业产品标准实行备案的具体形式,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视同企业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第四条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国质检标〔2009〕84号)相关要求执行。第二章自我声明公开第五条企业依法制定并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以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参照产品标准执行。第六条企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第七条企业应确保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信息。第九条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复审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国质检标〔2009〕8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重新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复审结论为修订的,修订后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第十一条企业在需要时可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修订和废止,相关信息在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后有效。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新名称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十三条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标准备案证明的,可以根据备案管辖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受理申请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办理的实际情况,出具《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见附件)。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第十四条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产品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产品标准。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评价与咨询服务。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六条经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的,属无标生产。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现虚假的信息,可以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八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政策保障工作,对全省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工作,对所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第二十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企业所在县级辖区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相关职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对本辖区企业产品标准的投诉或举报。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未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书面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进行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5%。第二十四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视为无效声明公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合标性监督抽查或核查、处理投诉或举报时,发现此类情况的,应当书面责令企业改正。第二十五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合法合标监督抽查中的技术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对审查技术结果负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江苏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申请单位名称):经查询,你单位已通过全国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标准,根据《江苏省企业产品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视同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自我声明公开时间为年月日时分。企业产品标准名称为:,企业产品标准编号为:。特此证明。注:你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时间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标准严格执行,直至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倘若你单位在上述时间之后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改、更新,修改、更新行为视同重新办理自我声明公开,前次自我声明公开自动失效。修改、更新的时间即为重新自我声明公开时间,修改、更新后的公开信息即为自我声明公开的材料内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第三部分:企业标准备案(自我公开声明)要求1、企业在什么情况应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已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积极采用。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其主要性能指标水平一般应当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企业产品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2.标准编制的依据标准编写应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是编制标准的标准。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是2015年6月1日实施的专门的针对产品标准编写规则的标准。注:任何产品标准,只要是按照GB/T20001.10的规定编制,在标准的前言中,可不再提及GB/T1.1,因GB/T20001.10已规范性引用了GB/T1.1。3.制定企业产品标准遵循原则(《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4.标准的编号丹徒区企业标准编号例:Q/321112XXX001-20155.企业标准备案所需材料(适用公开声明)(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七)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6.企业标准专家审查内容: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7.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质要求:(一)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二)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半数以上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应提供职称证明;其余成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8.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本文标题:标准化培训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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