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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及相关知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鄢小欢标准实施监督员的九大任务《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标准实施监督员的九大任务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标准实施监督员的九大任务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六、做好标准化效果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七、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标准实施监督员的九大任务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标准化法及相关知识一、基本概念二、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三、标准化法对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四、标准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标准化工作指引六、配套法规第一节基本概念一、立法背景二、立法宗旨三、调整对象四、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一、立法背景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宗旨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三、调整对象主要调整标准制定部门、使用标准的部门或企业在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四、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一)标准化具有悠久的历史1、秦始皇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统一道路、统一计量器具、统一兵器,并对一些重要的手工业品规定了质量要求;2、我国古代,不少书籍中都有有关标准的记载,最早的如《周礼·考工记》、宋代的《军器法式》和《营造法式》、明代的《本草纲目》、清代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等;3、秦俑坑中的陶俑、陶马的四肢、躯干、耳等各个部分,都是分别制作,然后组装而成的,这是零件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的雏形;4、宋代毕昇创造的活字印刷术不仅促进了印刷术和文化的发展,也反映当时已能成功地运用标准件、互换性、分解组合、重复利用等现代标准化所广泛采用的方法和原则,来发展印刷事业。(二)标准的定义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掌握标准有以下几个特性:1、标准是一种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2、标准是一定范围的产物;3、制定标准的目的是谋求获得“最佳秩序”;4、标准是协商一致的成果;5、标准要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三)标准化的定义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理解标准化必须抓住如下要点:1、标准化是一项活动;2、标准化的目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标准化针对的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4、标准化的手段是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第二节标准化法的主要内容一、建立了九项制度二、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一、建立了九项制度(一)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四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标准体制。(二)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审批发布。(三)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四)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五)强调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起草和审查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六)实行标准实施监督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七)明确了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八)强化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九)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一)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四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的标准体制1.确立了四级标准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明确了标准的性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国家标准A、定义: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1)国家标准B、适用范围: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1)国家标准C、颁布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统一编号、发布,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1)国家标准D、表示方式: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如:GB7718-2004;GB/T20000-2001。(2)行业标准A、定义: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2)行业标准B、适用范围:行业标准在全国指定的行业范围内适用。(2)行业标准C、颁布方式: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行业标准D、表示方式: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如:SB10350-2004《月饼馅料》(3)地方标准A、定义: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B、适用范围: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3)地方标准C、颁布方式: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批准、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3)地方标准D、表示方式: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如:DB44/346-2006《车用柴油》(4)企业标准A、定义: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在生产时所制定的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企业标准B、适用范围:企业标准在本企业范围内组织实施。(4)企业标准C、颁布方式: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发布,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企业标准D、表示方式: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产品标准代号、企业产品标准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如:Q/XXXXXX-XXXX广州统一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咖啡饮料Q/TYJK6-2008(5)强制性标准A、定义: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5)强制性标准B、强制性标准的划分:强制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又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5)强制性标准注:1、全文强制: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条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5)强制性标准C、表示方式:国家标准:GBXXXX-XXXX行业标准:FZXXX-XXXX地方标准:DB44/XX-XXXX(6)推荐性标准A、定义: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6)推荐性标准B、推荐性标准实施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转化为强制性标准。(6)推荐性标准C、表示方式:国家标准:GB/TXXXX-XXXX行业标准:FZ/TXXX-XXXX地方标准:DB44/TXX-XXXX(二)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审批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对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要求,可以使用我国标准、进口国标准、第三国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也可以是其他技术要求。产品的技术要求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四)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A、定义: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四)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B、采用国际标准的形式: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包括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其中,根据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标准的对应关系。(五)强调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起草和审查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六)实行标准实施监督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标准化法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作为标准化工作的一项任务,把标准实施监督纳入标准化日常工作中,建立了标准实施监督制度。(七)明确了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八)强化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九)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的责任。二是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的责任。三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当事人给予救济。四是对强制执行进行了规定。二、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一)标准的制定(二)有组织地实施标准(三)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一)标准的制定1、标准的制定对象2.制定标准的原则1、标准的制定对象(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6)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如: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2.制定标准的原则(1)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2)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3)有利于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4)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二)有组织地实施标准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1)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2)专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3)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2、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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