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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会干校彭红艳电话:13026103971QQ:106280750引言案例精析:关于NBA停摆2011年7月1日停摆开始到11月26日,劳资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结束了历时149天的停摆,劳资双方一共进行了22次谈判,本赛季共损失240场比赛,常规赛将由原来的1230场变为990场。球员工会执行主席比利-亨特NBA总裁大卫-斯特恩最终劳资协议球员工资和福利将从目前的21.7亿美元增加至30亿美元(最后一年)。球队最低薪资总额在2011-12赛季为工资帽的80%,2012-13赛季为85%,2013-14赛季为90%。国际球员买断金额从50万增至52.5万美元,且每个赛季增加2.5万美元。篮球相关总收入的一部分将被放入球员分红奖池。在重新商谈合同时,球员的薪资可以被减少,但减少额度不应超过40%。之前,在重新商谈合同时,球员的薪资只能增加。球员出席赞助活动的报酬定位3000美元(如果参加次数达到了8次,将提升为4000美元)。从2016-17赛季开始,这一数字变为3500美元。从2012-13赛季起,球员每赛季将至少有16天的休息时间。同时,劳资双方将进一步讨论如何改善球员的训练条件等问题。2011-12赛季,球员只能够拿到全部工资的66/82。球员有义务每个月接受1次国家电视台采访,1次当地电视台采访,每轮季后赛将增加为2次。选秀年龄仍然设置为高中毕业后一年,劳资双方将继续讨论以后的变化。球龄为3年或以下的球员,可能被发配到发展联盟,但仍将会领到NBA的薪水。在征得球员同意的情况下,3年以上球龄的球员可以被发配置发展联盟,比如为了伤病的恢复。参加训练营的报酬每星期为2000美元。每天上涨为120美元。被交易球员的住房类补偿,在交易后的三个月内每月为4500美元。(二)美国职业体育集体谈判机制1947年美国《劳工关系法》又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的雇员,而职业体育在早期被认为是“不具有商业属性的特殊领域”,因此,并未被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在劳资关系上也不适用集体谈判机制。(三)NBA的集体谈判机制自1964年始,NBA认可国家篮球运动员工会,简称“球员工会”为球员的代表。自20世纪60年代中叶,最多每隔6年,NBA与球员工会就会在集体谈判的框架下就雇佣条款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约束所有30支球队和全体运动员。谈判的主要内容是联盟如何实施集体谈判限制,限制运动员的工资收入、限制运动员流动(贸易选择),对新秀运动员加入联盟(准入)设定最低标准,还有工资帽条款等。一、国外集体谈判制度概述(一)集体谈判概念的提出1、概念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是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2、建立集体谈判制度意义工人而言,属于集体劳权,效力和影响大于个人劳权;工会而言,维护工人权益最主要途径;劳资关系而言,减少冲突,利益共享。3、对集体谈判的看法国际劳工组织,第154号公约:劳资双方举行的有关劳动条件及其他有关劳动问题的谈判过程或方式。瑞典总工会:工资谈判是一种分配。(二)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产业革命背景下的工会和集体谈判(1)萌芽和产生阶段集体谈判萌芽于18世纪末的英、美等国,在社会矛盾、斗争中产生了工会。资本:血汗工厂;早期工会功能:工人互助,保护熟练工人,和资本家斗争,行业罢工等。处境:雇主激烈反对,法律也不承认。(2)合法化阶段19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越来越多的雇主接受集体谈判。例如1871年英国《工会法》首次承认了工人的结社权。1875年颁布《企业主和工人法》,允许工人团体与雇主签订契约和合同。(3)制度化阶段20世纪初,从1904年起,新西兰、奥地利、荷兰等国先后颁布相关法律。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1935年颁布《国家劳动关系法》(或称《瓦格纳法》),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接着建立了汽车工会。工会组织工人与资方斗争成为合法。1937年汽车工会大罢工。(4)扩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在西方兴起。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集体合同覆盖率,美国为15%,日本为20%,欧盟国家则平均达67%。其中奥地利达98%,法国约为95%,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为90%。(5)多元化发展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制度遇到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发达国家蓝领工人数量锐减,整体而言,欧美发达国家集体谈判的人数也在减少;另一方面新兴工业化国家集体谈判制度在逐步建立。2、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形成(1)组织权问题。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特点:结社自由适用于工会,还有雇主。法律上承认是有限制的。(2)相关法律的出台为标志。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951年的《集体协议建议书》(第91号建议书)、1971年的《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公约)等。二、国外集体谈判制度(一)层次与级别1、国家级2、产业行业级3、企业级谈判1、国家级地域:北欧如瑞典、挪威等国。条件:国家小,劳资双方组织发达、集中程度高,自制能力强。作用:中央确定的基本协议,为基层谈判确定了一个框架。2、产业行业级地域:西欧国家和澳大利亚等国。徳工联.ppt条件:组织特别是产业行业健全并具有相当实力。优势:(1)缩小行业内雇员工资差异。(2)为产业行业内的谈判提供标准。(3)重视产业谈判反映了工会的偏好。(4)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缺点:灵活度较低。3、企业级谈判地域:日本、加拿大、美国、英国、东亚国家普遍存在。条件:要具备谈判实力,掌握信息、工人支持等。优势:灵活性和可调节性强;沟通相对容易,成本较低。缺点:企业工会力量薄弱会影响谈判。(二)集体谈判形式1、零和谈判2、协商式谈判3、妥协式谈判4、组织内谈判(三)集体合同效力与覆盖率1、集体合同效力1)相当于企业小宪法,具有约束力;2)所谓君子协议,英国,约束力有限。2、覆盖率的情况一般说,集体合同应该只覆盖工会会员,很多国家都会大于会员覆盖率。有限制涵盖原则,主要在美国、加拿大和按照美国模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实行。这种原则的特点是,集体合同只涵盖工会会员和以书面形式授权工会代表其利益的职工,而后者须为集体谈判活动缴纳一定的费用。但集体合同的覆盖率比较低。广泛涵盖原则,在大多数西欧国家实行。其主要特点是集体合同涵盖企业的全体职工,但有些工会组织和领导人企图剥夺非会员职工享受集体谈判的好处。三、国外集体谈判模式与运作过程(一)国外集体谈判运作过程筹备阶段初步谈判正式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协调签订集体合同冷却期罢工筹备阶段:工会谈判资格的认定适用于工会组织多元化的国家。1、工会谈判资格的取得1)依法成立,结社自由。2)独立并代表雇员利益。3)具有谈判和订立实施合同协议的行动能力。2、工会谈判资格获得:1)自愿承认;2)法定承认。例如美国《雇员自由选择法案》,35%的工人提出建立工会的要求,国家劳动关系局秘密投票,或者只要企业雇主承认也可以建立。(二)国外集体谈判主要模式1、英国模式崇尚自愿主义,缔结君子协议。在自愿主义原则下英国发展了正式谈判、非正式谈判和考察会议的形式来解决纠纷。存在着问题:缺乏法律的保障,使得集体谈判在英国开展的并不十分顺利;签订集体合同的覆盖率也低于其他欧洲国家;集体合同的实施也存在问题。2、日本模式日本的劳资关系处理机制包括:(1)春斗(2)集体谈判(3)集体协商会议日本总工会主席古贺伸明2011年1月19日上午在东京与日本经团联展开劳资谈判时发表讲话。3、美国模式:讲究实用主义。在谈判方式上有很多做法,如谈判过程中与其他相关工会沟通情况、交流信息,若其他工会在某些有利于职工的内容上谈下来,他们便会借此向政府施加影响;有时工会还会将政府的草案交给会员让其投反对票,给政府施加压力。4、德国模式:准备充分的集体谈判。集体谈判基本上是以工会提出的方案为基础,雇主方一般是在工会提出要求后,才制定出资方的提议,因此,工会必须在正式谈判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各种资料,包括要求雇主方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为了使企业少雇佣以至不解雇员工,劳资双方常常采取缩短工时和适当降低工资的办法来达成妥协。案例:2005年纽约地铁公交大罢工对立双方:纽约运输工人工会与政府方面的“大都会运输局”(MTA)。焦点:MTA给的加薪幅度为3年内每年3%、4%和3.5%,而工会坚持要3年内加薪24%,并反对MTA提高新雇员领取退休金的年龄。罢工持续3天及影响。结果工人将加薪10.9%,这一举措将在3年内完成,同时工人将为享有医疗和养老保险金而付款。(三)国外工会在工资集体谈判原则1、最低工资率制度2、生活费用保障制度3、同工同酬原则4、工资偿付保证5、报到工资和带薪假期制度6、逐年加薪原则7、限制劳动供给8、提高劳动生产率9、消除买方垄断(四)集体谈判争议处理的机制1、和解2、裁决3、国家机构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多数西方国家不允许国家机构对集体谈判进行干涉。但是,国家特别是政府对其间接及直接影响还是客观存在的。(五)国外集体谈判当前的特点1、集体协商重心向产业和基层转移。1998年在芬兰就有政党向议会提出所谓“劳动改革”方案,规定基层工会有权独立开展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而无须遵循上级集体协议的规定。2002年,挪威私营雇主组织也向政府提出了把集体谈判重心下放到基层的要求。2、集体协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3、集体协商内容不断扩大。不但涉及到工资,工时,福利,最近一些年,扩大到社会保障问题(很多都是政府的事情),企业投资,管理问题。4、集体谈判的有效期时间再延长。5、出现跨国谈判。目前西方国家跨国公司集体谈判的一般做法是:在跨国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两级分别举行集体谈判,并签订总公司的框架性集体协议和分企业的集体合同。案例:纸业工会形成全球化网络以保护国际劳工权利这个全球化网络包括20个工会,代表国际造纸公司的各种跨国经营实体的雇员。工会面临的关键挑战是,跨国交流和公司网络的日益增加是否会导致跨国工会的形成.(六)集体谈判面临的挑战1、工会谈判权被削弱2、集体合同的作用受到挑战有些欧盟国家的企业主企图以个人合同取代集体合同。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通过的第166号公约明确规定,不得根据工作特点、完成工作的条件或工人的意愿随意实行短期雇佣合同。3、各国工会的对策注重完善立法,改善法律环境;发展会员,扩大组织率;调整谈判策略等。四、建构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工会与政党的关系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从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完善进一步发挥产业工会作用(一)工会与政党的关系“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资自治的调整模式而言,中国在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安排上,虽然也充分尊重劳资双方的合约自治,但需要政府的强力介入才能达到平衡。”(二)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个别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哪些?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国际劳动组织提出的“劳动三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集体劳动关系的特点:群体性。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集体协商制度。(三)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完善劳动立法——产业关系的基本规范:劳动立法的完善是国家进步的标志,有的国家甚至把劳动立法推崇为“第二宪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四)三方性原则——调整产业关系的重要机制1、进一步发挥产业工会作用2008年6月全总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产业工会工作的意见
本文标题:国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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