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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房字[2007]49号各县房产管理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杜绝商品房预销售经营中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和媒体均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根据《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处罚。二、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机构不得以排号、定房、内部认购或以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所售楼栋的拟定开盘时间、拟售价格,并通过“南昌房地产信息网”()对外公示。四、商品住宅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房源对外销售。“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中公示的待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故拒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机构发放VIP卡或其它预购凭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可售房源的数量。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通过南昌市房地产综合管理网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的,应当在7日内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委托代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备案证书等证件和资料。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虚报销售进度,售楼现场公布的销售进度信息应当与网上公示的一致。不得在网上虚拟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或囤积房源。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八、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九、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并经查实后,市房管部门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违规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前市房管部门将暂停该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房屋的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以及该项目的权属登记等手续。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楼盘销售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并经查实后,市房管部门将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此通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八日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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