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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益促进教育的现代化一、遵守《会计法》、依法办学(一)我国当前财经秩序的现状及新《会计法》出台的背景(二)《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会计法》从以下三方面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2)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会计法》特别强调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作用。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抓起。(三)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责任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有:(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2、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1)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或三千元以上二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追究刑事责任。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一)目前学校收费现状(二)收支两条线定义1、收支两条线—政府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收入不再直接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2、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3、非税收入的范围:(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3)罚没收入(4)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5)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6)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9)其他非税收入(10)上述(1)至(9)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如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非税收入。(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1、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教育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03]7号)规定:(1)教育应收的行政性收费、捐资助学及其他收入的资金需全额缴入东山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2)学校上缴专户的各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教育局协同区财政局审定核拨学校。2、东山区教育局、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意见》(穗东教字[2004]13号)和东山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补充意见》(穗东教字[2004]20号)规定:(1)捐资助学款和择校费必须由捐资助学人或择校费缴纳人通过银行直接缴交到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拒缴或截留。(2)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学校缴纳的捐资助学款、择校费收入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3)学校使用捐资助学款、择校费时,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购置教学设备、修缮和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人员的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费等支出。三、加强票据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03]7号)(此文第五章关于票据管理有变)关于票据新的规定如下:1、高中(职中)、初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收费,使用“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收据”。2、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资金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3、学校收取的代收费(体检费、校服费、军训期间的伙食费和服装费)使用“广东省行政单位代收暂收凭据”(事业单位也适用)。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金库的处罚条例(一)“小金库”——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私设小金库的处罚条例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规定如下:对违反学校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平调、挪用、集中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内容。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2)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3)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4)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5)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6)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收不收;(7)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8)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9)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10)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11)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等;(12)不按规定编制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13)对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3、国务院颁发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年2月1日施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到罚款、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会被给予罚款、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处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6)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7)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8)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10)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11)虚列投资完成额;(12)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13)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14)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15)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16)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17)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18)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19)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20)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阻挠、拖延调查。五、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加强内部会计管理的意义(二)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内部会计控制——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内容1、货币资金2、实物资产3、对外投资4、工程项目5、采购与付款6、筹资7、销售与收款8、成本费用9、担保(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单位要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会计出纳不能由一人承担,应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2)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支付申请(用款人提出)——支付审批(审批人)——支付复核(会计主管或会计)——办理支付(出纳)——集体审批(重要的货币资金业务)●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制度●单位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2、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审批—采购人与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询价—下定单采购—专人验收货物—付款—记账六、《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知识及政府采购规定(一)《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及政府采购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三)政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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