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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社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廉政建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各级党和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会城街道工党委、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两委班子工作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社区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及成员,两委班子中的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五条:一、社区党支部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社区党支部书记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社区党支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社区党支委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居民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支部委员及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对居委会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社区居委会主任对居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居委会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一、社区党支部在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二)、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区干部的考核。(三)、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中心任务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四)、对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案件,要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二、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责任:(一)、抓好本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狠抓落实,抓出成效。(二)、抓好社区党支部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学习贯彻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学习宣传党纪廉政法规,提高一班人的政治和思想素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的决定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不正之风,负责党务公开。(四)、对社区党支部、党员中的好人好事,典型事迹要及时总结,给予表扬。对社区党支部、党员中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亲自检查纠正,帮助教育。(五)、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委委员、居委会主任、支部书记有关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并指导工作。(六)、对发现本社区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上报街道党工委。三、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责任(一)、协助社区党支部书记抓好全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居委会各项工作的勤政廉洁、居务公开。(二)、抓好居委会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要求,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社区党委汇报。(三)、抓住典型,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四)、认真执行街道办事处规定的社区财务制度,大额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四、社区党支部纪检委员的责任(一)、负责抓好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检查、总结工作时,要做到同步落实。(二)、对分管工作中发现的好人好事及时给予表扬,对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教育和纠正,并及时向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汇报。第四章责任考核第七条: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及其所属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工作考核相结合,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二)、考核的结果作为社区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终述职制度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一)、社区纪检委员会同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党员、居民群众、党风廉政监督员对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二)、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结果作为全年社区班子及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八条: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一)、未按时完成街道工党委、办事处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未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未按要求组织学习,学习无考勤、无记录的,未执行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制度管理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下属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发生不廉洁行为或违纪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三)、授意下属工作人员或直接参与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四)、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年度的各种先进。中共**社区支部委员会二○一○年四月
本文标题: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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