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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集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八项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集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八项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1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长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行〔2018〕12号)于12月28日正式印发,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通知指出,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城区是指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范围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区域范围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同此,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接待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接待一餐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限额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市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各单位应就工作餐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在加班审批表中列明加班事由、时间、地点、加班人员、申请人及所在部门、审批人及意见等要素,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八项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2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保持廉洁务实、勤俭节约的良好工作作风,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招待原则招待用餐要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统一安排等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二、招待范围1、上级部门到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2、外省市对口部门交流工作确需安排的;3、市内外招商引资工作确需安排的;4、其他基层单位来本单位办事确需安排的;5、业务往来确需安排的。三、招待规定1、招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额包干,各条线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2、招待工作用餐由党政办签发用餐单,分管领导报党务书记批准,凭单到食堂就餐,标准为人均40元,不安排酒、冷菜、收费饮料等,用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不得将自费酒水带到工作餐中使用。食堂招待费用一月一结。3、如有公务接待,或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用餐的,相关部门负责人须事前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请镇长、党委书记同意,按标准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公务接待午餐不超过70元/人,晚餐不超过120元/人,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餐厅不得豪华布置,餐桌不摆放鲜花。公务接待一律不允许用酒。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事后补办手续,一律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且实行一餐一结,不得签单。4、原则上村干部来镇办事不予招待,确有特殊情况需用餐,报党委主要领导同意,与机关干部日常用餐标准一致,由所涉条线负责。5、严格自备接待物品管理。招商引资自备的酒水等进出库(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归入附件内,一餐一附,且签字背书完整。6、严格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领导和科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来客人数5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来客人数5-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来客人数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的1/3人。7、严格禁止组织自费聚餐,不得以单位名义组织上下级、协作单位等以工作关系为基础的自费聚餐活动。八项规定招待费用餐标准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杜绝奢侈浪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活动,接待是指提供交通、住宿、用餐、陪同等方面的安排。第三条学院办公室为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积极做好对口接待工作。第四条公务接待本着厉行节约、简化礼仪、杜绝浪费、倡导“光盘”的原则,区分不同接待对象确定公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一般接待安排在学院,提倡工作餐,禁止外出安排非公务宴请,原则上不安排酒水。第五条学院主要接待对象包括:(一)上级机关来我院指导检查、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人员;(二)省内外兄弟院校来我院考察、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员;(三)本系统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四)校企合作单位来我院考察、洽谈业务及工作业务关系需要接待的人员;(五)经院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其他人员。第二章接待标准第六条严格实行定点接待。学院应在定点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一般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安排。第七条住宿标准。省部级安排住套间,司厅级安排住单间,县处级以下安排住标间。住房内不摆放鲜花、水果、香烟、饮料等用品。第八条用餐标准:(一)校内自助餐:早餐按10-15元/人安排,午餐、晚餐按20-30元/人安排;校内桌餐:早餐按15-20元/人安排,午餐、晚餐按每人每餐30-50元/人安排。(二)校外用餐。凡遇学院重大活动需在外就餐或节假日期间无条件在学院就餐的,可安排在校外用餐。每桌按10人核定,不得超过800元。一般工作人员按30元/人核算。第九条陪餐制度。接待中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重大活动院领导可集体参加接待,一般接待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由各部门承担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院领导陪同,个别确需要陪餐的,应事先提请办公室协调安排。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确实因工作需要用餐的其他人员按工作餐标准安排。第十条公务接待要本着“限酒、不供烟”的原则,遇重要客人安排酒水需提前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一般只安排本地酒水及部分饮料。超标准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学院拒收超标准安排费用的签批报销。第十一条公务活动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6人以下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车为主。第十二条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严禁借公务活动名义游山玩水,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等。第三章接待程序第十三条公务接待须依据接待公函办理,坚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公务接待事前相关部门应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件),办公室应按照接待标准签注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接待部门根据公务接待审批表和领导批示,确定公务接待的相关事项。第十四条凡事前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办公室一律不予安排及报销。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中的汇报、交流、座谈、考察等工作由业务部门负责,食宿、会议室布置、车辆使用由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四章费用结算第十六条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公开,自觉接收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七条公务接待应按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转嫁接待费用。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反腐相关规定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加强监督,切实杜绝公务接待工作中铺张浪费等问题的出现。第十九条公务接待经费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公务卡结算),不采用现金结账。接待经费支出由承办部门凭《公务接待审批表》到学院财务处履行报销手续。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接待费的管理,对超范围、超标准、违反规定的公务接待,及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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