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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言《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主编。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紧密结合我国城镇天然气液化厂和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工程实际的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有关建设情况,及时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需要。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我国能源使用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多次召开讨论座谈会,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为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厂区布置、工艺与设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城镇天然气液化厂站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民营、合资企业投资的工程可参考适用,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邮编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吴洪松、李建勋、李颜强、范学军、陈云玉、应援农、杜建梅、闫海鹏、王启、金石坚、吕凤芹、刘大伟、徐占伟、董汉良、郑海燕、刘冠红、陈胜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厂区规划第四章工艺与设备第五章配套工程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天然气液化厂和气化站是城镇燃气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镇天然气的安全、稳定、连续供应,应急调峰、储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城镇燃气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调控,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说明: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为天然气液化厂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是指建于城镇的工业、民用与商业供气气源厂站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直接关系城镇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和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贯彻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在总结我国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多年来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考虑国内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本条阐明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意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说明: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和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说明: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改建、扩建的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政策和城镇供气行业的发展方针。说明: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是生产储存转运易燃易爆型企业,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建设项目应节约用地考虑利用非可耕地和劣地,减少人口迁移,尽量不破坏原有树林和植被、减少土石方量。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投资的高低对供气成本影响较大,降低生产过程的成本是发展城镇供气工程建设最基本的方针。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但是如果不加强管理和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也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生态平衡。本建设标准第七章列出了环境保护和条款。第五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近远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分期建设,并与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说明: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原则,强调工程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应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相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第六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践的基础上,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行之有效的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应以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基础上确定。说明:本条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在推进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应符合我国国情,并遵循以下具体原则:一、有利于提高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供气事业的提高与发展。二、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四、有利于推进供气设备的国产化。第七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说明:本条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第八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的建设资金和土地、气源、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说明: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产。第九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说明: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规模,除应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外,还应考虑气源供气条件和用户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规模分类可参照下表执行。类别厂站类型日液化能力(万Nm3/d)储罐总容积m3单套生产能力总生产能力液化厂Ⅰ类30~5010010000~15000Ⅱ类15~30605000~8000Ⅲ类10~15303000~5000Ⅳ类≤10101500~3000类别厂站类型时气化能力(Nm3/h)储罐总容积m3气化站Ⅰ类500003000~5000Ⅱ类300002000~3000Ⅲ类10000900~1500Ⅳ类2000300~600说明:本条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规模要遵守城市供气规划,是为避免在供气规划覆盖范围内,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增加新的污染源。做到准确可靠,是防止造成液化天然气厂站规模偏大、影响到工程投资和今后的使用。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天然气液化厂和气化站建设规模分四类;天然气液化厂储罐容量宜为日生产能力的10~15天,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容积宜为日供气量的5~7天。实际的工程中可能会与上述的规模不完全一致,可以参照相近的液化天然气厂站规模执行。第十一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建设项目由厂站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液化天然气厂站主体工程1、液化厂主体工程主要包括:(1)天然气及制冷剂压缩系统:包括天然气、制冷剂压缩机及相关工艺管线等设施。(2)天然气净化系统:包括天然气的脱水、脱二氧化碳、脱苯、脱汞、脱硫等设施。(3)天然气液化系统:包括净化后的天然气液化所用的膨胀制冷工艺或混合制冷工艺等设施。当单套液化能力小于15万m3/日时,宜选用膨胀制冷工艺,大于15万m3/日时,宜选用混合制冷工艺。(4)液化天然气储运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储存、装车等设施及副产品的储存。(5)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6)放散系统。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主体工程主要包括:(1)液化天然气储运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储存及装卸车等设施。(2)液化天然气气化系统:包括液化天然气的气化、调压、计量、放散、加臭等设施。当气化能力小于20000m3/时,宜选用温度式气化器,当气化能力大于20000m3/时,宜选用非空温式热媒加热方式的气化器。(3)仪表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变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锅炉房、暖通空调、化验监测、机械维修、材料库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生产辅助用房,生产管理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三、天然气液化厂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建、构筑物(1)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仪表控制通讯调度室、消防泵房、消防水池、锅炉房、化验监测室、暖通空调动力房、材料库房、维修间、车库等。(2)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传达室等。(3)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更衣室、浴室、值班宿舍、学习活动室、车棚等。说明:本条明确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建设项目的构成,液化天然气厂站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液化天然气厂站辅助生产设施和生产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根据目前液化天然气厂站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的。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液化天然气厂站项目的经营管理将逐步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最终实现企业化经营。因此,有些内容,如机械维修、交通运输、材料库等设施将逐步社会化,故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设施均不得再行设置。条文规定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对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则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三章选址与厂区布置第十二条城镇液化天然气厂站的厂址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符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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