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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第三条办公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四条办公场所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三)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第五条每季度、每月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六条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七条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第八条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第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患整改记录。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第十一条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第十二条写字楼、综合楼的办公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第十三条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任务的能力。第十四条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灭火。第十五条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应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第十六条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第四章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第十七条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人员疏散演练。第十八条办公场所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第十九条员工应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第二十条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第五章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第二十一条办公场所单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第六章达标验收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本文标题:“四个能力”之机关办公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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