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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50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修订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9月29日修订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认真总结了我国近10年来工业企业照明设计和使用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八章和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照度标准值、维护系数值、光源、混光光通量比、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照明供电,增加了眩光限制方法、光源颜色特性、照明节能等有关规定。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建设部1992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第1.0.3条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第2.0.1条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第2.0.2条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章照度标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第3.1.2条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第3.1.3条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第3.1.4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一、Ⅰ~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二、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三、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四、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五、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六、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第3.1.5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一、进行临时性工作时;二、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第二节照度标准值第3.2.1条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表3.2.1视觉作业特性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视觉作业分类亮度对比照度范围(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等级特别精细作业d≤0.15Ⅰ甲小150020003000---乙大100015002000---很精细作业0.15<d≤0.3Ⅱ甲小75010001500200300500乙大5007501000150200300精细作业0.3<d≤0.6Ⅲ甲小5007501000150200300乙大300500750100150200一般精细作业0.6<d≤1.0Ⅳ甲小300500750100150200乙大20030050075100150一般作业1.0<d≤2.0Ⅴ--1502003005075100较粗糙作业2.0<d≤5.0Ⅵ-----305075粗糙作业d>5.0Ⅶ-----203050一般观察生产过程-Ⅷ-----101520大件贮存-Ⅸ-----51015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Ⅹ-----305075第3.2.2条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第3.2.3条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第3.2.4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第3.2.5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第3.2.6条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第3.2.7条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第3.2.8条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维护系数值表3.2.8环境污染特征类别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维护系数清洁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20.8一般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20.7污染严重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30.6室外道路和广场20.7第四章光源第4.0.1条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第4.0.2条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第4.0.3条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一、局部照明的场所;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第4.0.4条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第4.0.5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表4.0.5混光光源光通量比(%)一般显色指数(Ra)色彩辨别效果DDG+NGXDDG+NG40~6060~80≥80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KNG+NGDDG+NGKNG+NGXGGY+NGXZJD+NGX50~8030~6040~6030~4040~6060~7060~8070~8060~7070~80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GGY+NGKNG+NGGGY+NGXZJD+NG40~6030~5040~6030~4040~040~6040~6040~50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③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中等—可以。第五章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第5.0.1条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第5.0.2条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第5.0.3条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第5.0.4条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第5.0.5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第六章照明质量第一节眩光限制第6.1.1条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直接眩光限制等级表6.1.1质量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无眩光很严格的视觉作业B刚刚感到的眩光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C轻度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D不舒适眩光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E一定的眩光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第6.1.2条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第6.1.3条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灯具最小遮光角表6.1.3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直接眩光限制等级光源类型A、B、CD、EL≤2020°10°管状荧光灯20<L≤50025°15°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L>50030°20°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注:*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第6.1.4条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表6.1.4光源种类灯具型式灯具遮光角光源功率(W)最低悬挂高度(m)白炽灯有反射罩10°~30°≤1002.5150~2003.0300~5003.5乳白玻璃漫射罩-≤1002.0150~2002.5300~5003.0荧光灯无反射罩-≤402.0>403.0有反射罩-≤402.0>402.0荧光高压汞灯有反射罩10°~30°<1253.5125~2505.0≥4006.0有反射罩带格栅>30°<1253.0125~2504.0≥4005.0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混光光源有反射罩10°~30°<1504.5150~2505.5250~4006.5>4007.5有反射罩带格栅>30<1504.0150~2504.5250~4005.5>4006.5第6.1.5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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