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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1C章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11C章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的主要内容。第511C章第13条买卖协议及租契(1)持牌人在其任何并非由律师代表的客户订立任何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之前─(a)须向该客户解释该协议或租契(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每项条文的涵义,并促使该客户注意该协议或租契的重要条款及条文的涵义;及(b)如该客户并不明白根据(a)段给予的解释的任何部分,须建议该客户寻求法律意见。(2)持牌人─(a)不得在某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签署后继续推销该物业;(b)没有责任向卖方披露其后的关于该物业的要约。(3)为避免在任何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中在身分方面有具欺诈成分的失实陈述,持牌人须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卖方的姓名或名称正确,如卖方属一名个人,则该等步骤可包括向卖方收取一份《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指的身分证的副本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的副本。(1999年第176号法律公告)(4)为住宅物业的卖方行事的持牌人,在紧接该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订立之前,须就该物业安排在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册,并向该物业的买方提供一份该土地查册结果的文本。第511C章第14条佣金(1)以分销放盘代理身分行事的持牌人,不得向主代理的有关的客户要求支付任何佣金。(2)持牌人如向任何客户推荐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务,而该项推荐或该客户使用该项服务可能对持牌人带来金钱上的或其他实益的权益,则该持牌人在如此推荐前必须向该客户披露该等权益,否则不得作出该推荐。(3)持牌地产代理须─(a)就客户所支付的任何佣金立即向客户发出书面收据;及(b)在发出收据后,将该收据的副本保留最少3年。(4)第(3)款适用于就未获付的佣金而发出的发票,如同其适用于就已支付的佣金而发出的收据一样。第511C章第15条有效控制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以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遵守本条例的条文。第511C章第16条须由合伙遵守的条文凡某合伙有2名或多于2名持牌地产代理的成员,而本条例第38(1)(a)、40(2)及(3)、47(1)及(2)及48(1)及(2)条的每项规定或条文已获最少一名该等成员遵守,则在此情况下,亦仅在此情况下,该等规定或条文须视为已获每名成员遵守。第511C章附表[第2条]表格表格1物业资料表格(适用于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卖)(本表格第1部应由持牌地产代理填写,而第2部则应由卖方或持牌地产代理填写)第1部物业资料A部:物业地址(“物业”)B部:物业的订明资料资料的类别订明来源(参阅注11)取得资料的日期1.注册于土地注册处的当时的拥有权及有效的产权负担的详情: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A有效的产权负担:(a)法庭命令:□有□没有如“有”,请述明详情:A(b)建筑命令:□有□没有如“有”,请述明详情:A(c)斜坡修葺令:□有□没有如“有”,请述明详情:A(d)租契:□有□没有如“有”,请述明详情:A(e)按揭或押记:□有□没有如“有”,请述明详情:A(f)其他登记为产权负担的项目:注:须附上土地注册处查册副本。A2.物业的楼面面积:□(a)差饷物业估价署所提供的实用面积:B□(b)在首次转让的买卖协议中述明的实用面积:A□(c)不能从(a)及(b)段途径取得有关资料。3.落成年份:在占用许可证或(如没有占用许可证)有关的「合格证明书」或「不反对入住书」上述明的物业(或物业所属建筑物)的落成年份: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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