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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东南飞悲剧的原因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孔雀东南飞悲剧的原因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孔雀东南飞悲剧的原因1世殊时异,今时今地读《孔雀东南飞》,对该诗产生的一般社会认知,法律风俗多有隔阂,导致对其悲剧价值多有误会,本文试图就此做一梳理。一庐江府并不存在于悲剧发生的时段。《汉书·地理志第八上》:“庐江郡户十二万四千三百八十三,口四十五万七千三百三十三。县十二:舒,居巢,龙舒,临湖,雩娄,襄安,枞阳,寻阳。”《后汉书·郡国四》:“庐江郡,十四城,户十万一千三百九十二,口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八十三。舒有桐乡,雩娄侯国,寻阳南有九江,东合为大江。潜。临湖侯国,龙舒侯国,襄安。皖有铁。居巢侯国。六安国。蓼侯国。安丰有大别山。阳泉侯国,安风侯国。”两相比较可知:两汉书中地方区划,以“郡”以“国”无“府”;两汉间,庐江郡所辖区域、人口呈减少趋势;庐江郡地域相对稳定,两汉有承袭的迹象,大致在今安徽潜山一带。故事发生在建安年间,即公元196—200年之间,此段时间,是一个社会变革、思想激荡的时段,但是也无“府”一行政单位。与此行政区划接近并且可查的就只有“庐江郡”。人教版高中教材关于庐江府的注释也是当做了“庐江郡”看待。实际上,把庐江府看作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也未尝不可,毕竟文学中的真实有别与历史中的真实,更何况成诗、流传到收录的过程,还不能排除多人修改加工的因素,由此也可推知本诗中逻辑矛盾并不是只有如人教版高中教材注释所说的是“文字脱漏或错误”一种可能。二太守、县令、小吏在东汉行政体系中的地位、待遇、考核问题。阎步克先生《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七章《地方官的级别疏密》中说:“汉代的县有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4级,长官的级别同于职位等级。……但东汉就不同了,郡本身有剧、中、平之别,郡守却通为两千石,无轩轾之分。”同书第二章《品秩的构成要素一:权责》:“汉朝的禄秩体制下,百石是吏员的层次,包括掾属、令吏等,他们承担着各官署的日常行政。”秦汉施行郡县两级制,郡守被比为古代的诸侯,可以自行条教,其责任和事权都大于后世,中央监管相当简洁。从地位上看,太守,县令是属于有品秩的国家干部,小吏在政治上对他们具有依附关系,在待遇上也是远不及他们的。但是,小吏有进入他们序列的可能。上升的通道,依据阎步克先生著作,可以有以下途径:专业资格、劳考资格、功勋资格、考试(察举)资格、德行资格、特权资格、家族资格、种族资格、捐纳资格、编任资格、自然资格十一种。其中单说劳考(出勤)资格,“劳考除了以年月日计算之外,汉代还‘若干算’来计算。”官员严格考察出勤率,是重要的一个任职晋升指标,更不要说负责日常行政的小吏了,所以诗歌中所说“贱妾守空房,相见常日稀”乃是由焦仲卿职事所造成,并非他主观意愿上的冷落与疏远。依据当时进入小吏的一般情况,结合焦仲卿自述“儿已薄禄相”可知,焦仲卿是以儒生身份而做儒吏,他家并非豪门大族,十一种资格中,稍有可能的是考试(察举)资格,劳考(年资业绩)资格,但这两条都与他的主官的个人意志有很大关联。葛兆光先生在《中国思想史》中说汉代国家意识形态的确立标志性节点是“从《春秋繁露》到《白虎通》”。前者是董仲舒所著,后者是班固根据章帝件初四年经学辩论撰集而成,继承了董仲舒以后的今文经学的思想。焦仲卿所处时代,虽然是社会思潮激荡的时代,但任何一种思潮从成熟到退出社会生活主流舞台,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是有其惯性的,不是说刹车立即就停止的,这是社会生活中很值得玩味的一点。这一点很重要,焦仲卿虽然是儒生,但是是在国家意识形态下成长起来的儒生,与孔子时代的儒生虽同身份而思想及学识却有很大的差异,其思想夹杂经学元典思想和汉人由新的解经、论经添加的各种因子在里:天道观念、大一统观念、纲常教义(据王亚楠先生《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6篇《官僚政治与儒家思想》)。综合来看,焦仲卿身上有三点值得注意:(一)焦仲卿个人的经济收入,虽然低于县令,但是也非当时一般社会人士可比,如果算上其家中积累,刘兰芝劳作等,生活可算是富足的。从此角度看,刘兰芝拒绝县令儿子的婚约,除开感情因素外,在经济基础上也是成立的。(二)焦仲卿自身的个性,除开家庭教育成长史不可推知外,从其长期依附长官、办理日常事务、儒生身份推断,应该是敏感细腻、柔弱不刚、谨小慎微、恪守规矩的。(三)由(二)可知他的行事风格,因此在面对刘兰芝时做的许诺、面对母亲的强势、最后见刘兰芝时的举止、决定自杀时告别母亲的隐忍、上吊时的犹豫都有了合理的解释,这恰是一个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既非完人,也非负心人,更非一般人认为的软弱不堪!从社会舆论、道义责任、立身处世三个维度看到的焦仲卿,恰是我们芸芸众生中最真实的影子!三再说说本诗中隐藏的父(母)权、兄权问题。从诗歌本身看,焦仲卿的父亲当以亡故。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汉律考·律令杂考上》有“不孝”“殴父母”专门罪名,《唐律疏义》论十恶之罪谓“十恶七曰不孝”注“谓吿言诅骂祖父母父母。”由此可知,除了所谓《孝经》里的纲常教义外,还有刑律来确保父母意志之不可违,由汉到唐这一点都未有转移。《礼记·坊记》“家无二主。”焦仲卿家里推论应当由父亲行使至高无上的父权、夫权,管辖焦仲卿、焦母,但是从焦母在诗歌中体现的权威,代为聘媒、呵斥其子等处看,焦母是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其父当以亡故。刘兰芝家庭情况当与之相似,但不同是其兄长分散了其母亲的部分权威。其母在家中的地位虽然尊崇东方,但是也部分受制于儿子。与此便理解了刘兰芝所谓的“我有亲父兄,性行暴如雷”的真实含义。刘母虽然相比较焦母,在对待后辈的态度上略显开明,但是也不敢一直拒绝别人对女儿的婚约之请。刘兄热衷妹妹再嫁,是两个因素造成的,一是经济问题,一是个人性格问题。刘兰芝被休回家,在经济上是要依附其母家哥哥的,这无疑会给刘家经济造成影响,毕竟刘兰芝自述“生小出野里,本自无教训”虽然不可理解为是贫寒之家,但也非贾府这样的豪门贵胄。况且其兄是官、是商、是士、是农,诗歌中也无交代,其经济收入也未可知。至于个人性格,其兄训斥刘兰芝时的暴躁、毫无遮拦、势利已经展露无遗。放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时代看,看经济基础而非尊重当事人意愿,结婚,不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是双方家庭地位、仕途经济的一纸契约,这在当时是常态,更何况刘兄兼有父权、兄权在身。这是隐藏在诗文后面的血淋淋的网,这样的网里网住了太多的心酸血泪,要不是先辈前赴后继的抗争,我们今天估计还在这个网里自怨自叹。四诗歌中隐藏的婚姻及法律也值得推究。吕思勉《秦汉史》第十三章《秦汉社会组织》第一节《昏制》中这样说:“汉世昏姻,尚颇重本人之意,非如后世专由父母主持者。”从其所举例证看,不外皇室贵戚、刚烈之人,放在刘兰芝身上是难以成立的。同书同章又说“离昏再嫁,亦为习见之事。”理解清楚这点,也就可以理解刘兰芝被休回家先后有县令、太守派人说媒的社会背景了。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中说:“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见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社会法律皆承认他的主婚权,以社会法律的制裁作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唐律是继承了汉代以来的儒学思想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沿袭了西周开始的家本位思想和儒家中的纲常伦理观。据冯卓慧《唐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帛书、敦煌文献及律令所见》第四章《唐代的婚姻法》所说:“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被视为契约关系,一经合法程序构成婚姻关系,则女方不得任意撕毁婚姻契约。将婚姻视为契约关系,这在中国古代法典中,我们首见于唐律的规定,但这种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是构成婚姻主体的新郎和新娘,而是双方父母。”日本学者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的《中国法制史》说到离婚一节中,也专论家父长的离婚同意权,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材料均指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的悲剧所在。理解了这个大前提,才能理解在家族背景下,父(母)权、兄权前提下的夫家主导的离婚中的“七弃三不去”制度。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汉律考·律令杂考上》转引《公羊》庄二十七年何注:“妇人有七弃三不去,无子弃,绝世也,淫轶去,乱类也,不事舅姑去,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去,乱家也,恶疾去,不可奉宗庙也。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诗歌中,刘兰芝无子,满足七出一条“无子”。焦仲卿母亲说“此妇无礼节,举动自转由。”刘兰芝自述“受母钱帛多,不堪母驱使。”两相印证,当是在日常生活中,与焦母积累了家庭琐事的种种矛盾:焦母以为刘不尊重自己,不请示自己,凭喜好行事;刘兰芝抱怨焦仲卿母亲事多,各种挑刺。在当时背景下,刘兰芝的行为无疑是时时挑战焦仲卿母亲行使的父权、夫家权,同时还触犯了汉律。程树德《九朝律考》中《汉律考·律令杂考上》中举出了“无子听妻入狱”条。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二章《婚姻》:“在夫家亲属中媳与舅姑关系是最密切的,最主要的。恭谨侍奉是妇职,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亏妇道,为七出条件之一。对舅姑如有侵侮不逊的行为更是国法人情所不容,制裁极严。唐宋律骂者徒三年(须舅姑告乃坐),欧者绞,伤者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两年半,谋杀者斩。”照此推断,当满足七出又一条“不事舅姑”。这种由个人主观而非客观事实决定是否该休的理由下,一般女子在夫家的地位可想而知了。五可否考虑个人特殊性,刘兰芝与焦仲卿不死而逃的结局呢?答案是否定的,他们非死不可。才女班昭做的《女诫》,虽然是教导班家女性做人道理的书,但是从“卑弱、夫妇、敬慎、妇行、专心、曲从、叔妹”七章内容来看,无不有当时一般社会风俗的影子在内,正因如此,它被争相传抄而风行当时。从刘兰芝自述成长史看,她是受过当时的妇德教导的,是在男主外,女主内,妇从夫等的社会熏陶下成长的,即便有行动不符焦仲卿之母意愿的地方,但时代的烙印是不能忽略的。刘兰芝曲从兄长之意嫁给太守儿子,是经过当时礼法程序的,是社会风俗及法律认可的,要悔婚只有新的夫家有这个权利她是没有的,要私奔,是既与其教育冲突又为社会风俗和法律禁止的。刘兰芝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不能支持她做出其选择私奔的决定。再看焦仲卿。《曲礼》上:父母在“不有私财”。《礼记·坊记》:“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礼记·内则》:“子女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禁止子女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和处分家产,立下了明确的规定,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决定身体刑罚的轻重,少则鞭笞一十二十,多则杖一百。(据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其次,焦仲卿是儒生,儒生不事生产,脱离官僚政治体系,无特有谋生之技能,暂不提户籍及人口管理制度,就是以上两条,也决定了他逃出去也没有经济能力养活自己。再次,焦仲卿是儒生,其所受教育延及其行动,他也不可能逃。刘兰芝的个性中,时常让我想起《清平堂话本》中快嘴李翠莲的影子,想起《聊斋志异》中的婴宁。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个性的女子,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焦仲卿,却上演了一出“举身赴清池”“自挂东南枝”的悲剧。诗歌末尾的降神异象,不过是安慰生人罢了。而“多谢后世人,戒之慎无忘”,在整体社会风俗、礼法不根本性改变的大背景下,又有多少人能够吸取到这里面的教训!六行文至此,内心是悲怆的。但反过来,还有最后一个问题没有回答,即这是什么悲剧?可以肯定的说,这不单纯是爱情悲剧,如果这样看,就背离了当时的环境,有点以今证古的意味了。《孔雀东南飞》表面看是一出家庭生活悲剧,实质上个人抗争礼法及风俗的悲剧,螳臂合能挡车也,悲乎!孔雀东南飞悲剧的原因2《孔雀东南飞》选自南朝陈徐陵编的《玉台新咏》卷一,原题目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这里沿用后人常用的题目,全诗共357句,是我国古代汉民族最长的叙事诗。它代表了汉代乐府民歌发展的最高的成就,是我国古代最优秀的民间叙事诗,也是我国文学史上现实主义诗歌发展的重要标志。它和北朝民歌《木兰辞》并成为“乐府双璧”。其中文中所塑造的“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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