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最新4篇)
参考资料,少熬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最新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最新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第一篇】第九条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及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车辆牌照号码;(三)投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第十条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第十一条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二条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章投诉受理机构【第二篇】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及时调查处理(或批转下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报请上一级运政机构将本单位收到的被投诉对象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投诉案件批转其辖区运政机构办理;(三)协助上一级运政机构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四)受理上一级运政机构转来的投诉案件,并报告投诉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五)建立健全本辖区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工作通报表彰、统计分析和投诉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反馈等制度;(六)督促、检查本辖区道路运输经营者制定和实施服务质量纠纷处理制度。章投诉处理【第三篇】第十六条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十七条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或合同的法律、法规;(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道路运输管理规章。第十八条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一)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三)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第十九条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分别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1份,运政机构存档1份。第二十条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第二十一条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章总则【第四篇】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本文标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最新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8184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