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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范例精编3篇采购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自己的资源,为满足自身需要或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经营活动。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范例精编3篇”,欢迎参考下载与收藏。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1实践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非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20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上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货物或100万元及以上服务)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工程及融资相关服务以外的采购对象。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工程,或采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或服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性采购由国有企业自行采购。日常生产经营性采购是指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且与产品或服务形成直接关联,并在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的采购。第五条绍兴市上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绍兴市上虞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称“区监督办”)及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采购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第七条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或服务的,必须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同意。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20万元及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采购文件和公告、公示、成交信息须在区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金额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第九条采购人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核确定,负责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公告的审核备案,负责审核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负责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区监督办负责履行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综合协调、业务咨询和交易活动现场监督职责,并做好项目登记。区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企业采购提供场所和信息平台等方面服务。区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完善企业采购管理制度,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并应在开展采购活动前落实采购资金。第十二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并接受区国资委监管。采购代理人应当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第十三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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