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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模块六非标准劳动关系
LOGO劳动关系管理新世纪高职高专人力资源管理类课程规划教材新世纪高职高专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主编王国存目录项目一劳务派遣项目二非全日制用工项目三就业政策与管理项目一劳务派遣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理解劳务派遣的法律含义2.掌握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范能力目标:1.掌握劳务派遣三方关系及其法律规定2.能进行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又叫劳动力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租赁、人才派遣等。是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形式。二、劳务派遣的主体1.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劳务派遣活动由三方当事人来完成,包括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被派遣员工,三方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缔结特殊的劳动力使用三角关系: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双方约定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出员工为其提供劳动管理服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提供劳动条件。他们之间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2)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之间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影响,既有劳动关系的特点,又具有民事劳务关系的特点,所以被称为特殊劳动关系,又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2、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限制(1)、资质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57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体资格予以限制性规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组织形式必须采用公司的形式,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采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形式。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二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是对劳务派遣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特殊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6、81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按照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其他法定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以及各自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告知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第3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支付给被劳务派遣者;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限制。(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3)同工同酬的要求。(4)《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申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5)《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指各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先后次序地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如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索要劳动报酬,也可以向用工单位索要劳动报酬,也可以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任务一、劳务派遣认识《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所以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派遣员工和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如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场所地址等信息。(2)劳务派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任务二、劳务派遣合同拟定(3)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于劳务派遣存在三方关系,两个单位相结合对一个劳动者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是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代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4)明确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属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双方可以对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时出现违约时,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承担等。任务二、劳务派遣合同拟定一、对于劳务派遣对象的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核心义务对工作岗位进行划分,通过与劳务派遣服务商的联盟与合作,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等岗位上的非核心人力资源外包给外部的服务商,从而集中企业有限的资源从事核心业务,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增强人力资源活动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不足,影响其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对部分非核心部门和岗位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将资金和精力集中于打造核心竞争力。任务三、劳务派遣工的管理二、对于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应考虑:任务三、劳务派遣工的管理(1)资质合法(2)风险转移程度(3)服务能力(4)服务成本三、劳务派遣工的管理用工企业应充分、正确理解相关法律对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所负的责任和义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加强劳务派遣工的管理。通过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关注,关注他们的工作条件、工作情绪与工作满意度,并提供有效的激励,进行有效的考核,通过对考核优秀的劳务派遣工转化为企业正式员工,对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工则根据派遣协议退回派遣机构。任务三、劳务派遣工的管理四、风险防范在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做好相应的工作:(1)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2)签订详细的劳务派遣协议。总之,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应当选择运转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监督派遣企业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监督其与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注意留存和审查与派遣企业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合同、约定和表单等内容,防止名义上的派遣用工关系转变为实质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任务三、劳务派遣工的管理项目二、非全日制用工学习目标知识目标:1.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2.掌握费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限制能力目标:1.能进行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签订2.能开展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劳动合同法》关于非标准用工的第二类是非全日制用工,是在为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发展起来的新的用工形式。在第68条界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任务一、认识非全日制用工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劳动合同法》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任务一、认识非全日制用工1.协议的口头性。2.劳动关系的多重性。3.辞退的无因性、随时性和无偿性。三、非全日制用工主体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要求与标准劳动关系一致。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任务一、认识非全日制用工四、社会保险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单位负责缴纳的模式,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社会保险执行特殊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任务一、认识非全日制用工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任务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任务二、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本文标题:模块六非标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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