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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报关一、报关概念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报检、报验先于报关手续办理。、*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通关不同于报关,它还包括海关的监督管理等管理过程二、报关范围①进出境运输工具:船舶、车辆、航空器、驮畜;②进出境货物:一些特殊货物,如通过电缆、管道输送进出境的水、电等无形的货物,如附着在货品载体上的软件等也属报关范围;③进出境物品: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非贸易性质,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三、报关的分类和报关内容(一)、按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①运输工具报关: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申报的主要内容。报关内容主要是交验有关单证。②物品报关:自用合理数量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即: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出租;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红绿通道”——绿色通道适用于数量和价值都不超过免税限额、且非国家禁限物品。红色通道则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等进行申报。*进出口邮包必须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同时填写绿色标签。*随身携带或者邮寄的货物必须按照货物来报关!(二)、按报关目的分为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此外还有转关报关。(三)、按报关实施者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货代为自己报关。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代理报关: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进行注册登记。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报关纳税。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类委托人责任。*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第二节海关一、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一)海关性质: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2、关境: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进出境指的就是进出关境。(二)海关的任务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和编制海关统计。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1、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2、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关税条例》。征收的税费主要有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代表国家征收。3、查缉走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4、海关统计的原则: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1992年,编制了《海关统计商品目录》5、四项基本任务中,监管是基础,别的任务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同时他们又反过来为前者服务。二、海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海关立法采取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体制。1、《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制定87:6.19:1-7修改00:9.16:7-1)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级省市人民政府和人大不得制定海关法律法规。2、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制定——《关税条例》等3、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直属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三、海关的权力(一)、含义: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它是公共行政职权。(二)、海关权力的特点: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包括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特定性:行使主体特定——海关,适用范围特定——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不能作用其他场合。*独立性: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仅向海关总署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即组织机构独立。*效力先定性: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合法而必须遵照执行。*优益性:行政受益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行政优先权——在执法遭到暴力抗拒时,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必须予以协助。(三)海关权力的内容:行政许可权、税费征收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佩带和使用武器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复议权、其他行政处理权。1、行政许可权:时限内的答复制度。10项(P396)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权。3、行政监督检查权①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检查权的行使注:“两区”指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授权”包括一般性授权和一事一授权。②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①施加封志权:为办结海关手续、尚处在监管状态的货物②查阅、复制权: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④查问权: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⑤查询权:对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⑥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法律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的实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行使了上述某些权力。4、行政强制权①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②滞报、滞纳金征收权③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④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⑤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①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②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⑧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⑨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l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l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l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5、行政处罚权:对违规报关员、走私行为人的警告、处罚、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权6、其他行政处理权:l佩带、使用武器权:适用范围:缉私;使用对象:走私者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不能制服或者遭遇暴力l连续追缉权l行政裁定权:商品归类、原产地确认、许可证适用l行政奖励权(三)海关权力行使原则:(海关有行政权,缉私局才有刑事权)1、合法原则:主体资格合法;法律规范为依据;(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合法;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适当原则:权力的行使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为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监督的法律途径有二: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四)海关权力的监督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一)海关的领导体制工作方针: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管理体制: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80年《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恢复垂直领导体制。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海关法》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二)设关原则: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三)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实施关区集中审单和贸易统计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海关缉私警察机构:98年设立。03年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设立广东分书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五、报关与海关管理海关业务改革的目标:建立“方便、严密”的业务制度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企业设为A、B、C、D四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第三节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的概念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境内)。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首先取得海关行政许可或海关登记备案),这是报关的前提条件。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二、报关单位类型;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报关权(境内)。(贸易公司、外向型生产工厂、仓储型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报关权前不必获得行政许可但要海关备案*未取得备案登记但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临时注册登记、获得临时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仅为7天)。*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2、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直接代理报关或间接代理报关(境内)a、报关企业: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海关注册登记b、报关企业有两类: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公司、报关行;代理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仅能为承揽承运货物报关。报关代理的属性与法律责任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一)、报关管理制度概述报关企业必须首先获得(直属海关)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然后才能在当地海关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直接向所在地海关通过备案(备案制)后获得注册登记。(二)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程序:1、所在地海关备案、注册登记;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2、注册登记资料:(外贸资格)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三)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程序:1、获得直属海关的行政许可(见后)2、当地海关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后的90天内)3、颁发《注册登记证书》*、需要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许可证、报关员用工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单位情况说明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四)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1、证书时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2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证书3年2、换证管理:报关企业需要提前40天收发货人需要提前30天(五)报关单位的变更与注销:1、登记变更(1)程序:报关企业获得直属海关行政许可,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收发货人工商变更30日内当地海关办理变更(2)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2、注销:情形:①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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