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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本章学习目标•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结构、编码含义、特点;•掌握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规则并能熟练运用;•熟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的主要内容。5.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概述•5.1.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曾经采用过两套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一套是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制定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ustomsCo-operationCouncilNomenclature,CCCN),另一套是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研究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tandardInternationalTradeClassification,SITC)•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成立了协调制度临时委员会,以CCCN和SITC为基础,在世界各国专家的共同努力下,制定和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该公约及其附件于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5.1.2HS的结构•它的总体结构包括三大部分:①归类总规则;②类、章及子目注释;③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即商品编码表•1.HS归类总规则•2.注释•注释主要采用的方法有:•(1)定义形式•(2)技术指标形式•(3)列明形式•(4)排除形式•3.商品编码表•(1)商品编码。HS采用6位数结构性商品编码,把全部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类、97章(其中第77章空缺,为备用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商品编码的前2位数代表“章”;3、4位数代表“目”,即表示此项目在该章中的排列次序;5、6位数代表“子目”。•HS中,“类”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来分,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章”基本上是按两种方法分类•分类方法适用章数•按商品原材料的属性分类第1~63章,•第67~83章•按商品的用途或功能分类第64~66章,•第84~97章•(2)项目条文。项目条文即货品名称,主要采用商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途等形式限定商品对象,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5.1.3HS的特点•1.完整性•2.系统性•3.通用性•4.准确性5.1.4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主要内容•1.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在HS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增加了第22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口(内分第98章和第99章),并加列了7位数子目和8位数子目•2.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表示方法5.2《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在使用归类总规则时,必须注意以下2点:•(1)要按顺序使用每一条规则。当规则一不适合时才使用规则二,规则二不适合时才使用规则三,依次类推。•(2)在实际使用规则二、三、四时要注意条件,即是否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项目条文有特别的规定或说明。如有特别规定,应按项目条文或注释的规定归类,而不能使用规则二、三、四。•1.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1)规则一解释。•(3)规则一使用提示。•1)正确的归类应该是依据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及规则一以下各条规则。•2)不可因为某些货品名称符合某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就确定归入该类、章及分章。•2.规则二•①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②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1)规则二解释:•1)规则二①有两层意思:•一是扩大了目录上列名商品的范围,不仅包括它的整机、完整品或制成品,而目包括了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以及它的拆散件。•二是在使用这条规则时,应具备条件,即非完整品、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整机特征;拆散件主要是为了运输、包装上的需要。•2)规则二②也有两层意思:•一是编号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编码所列的商品范围的扩大。•二是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来商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以上编码的问题。•(2)规则二使用提示:•1)品目所列货品范围的扩大是有条件的,即不管是“缺少”(规则二①)还是“增多”(规则二②),都必须保持“基本特征”。•2)“基本特征”的判断有时是很困难的。•3)规则二①一般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即第38章及以前各章。•4)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3.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②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①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②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①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③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①或②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1)规则三解释。•1)规则三首先指明,无论是按规则二②或其他任何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这3条归类办法归类。这3条办法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它们优先权的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2)规则三①包含3层意思:•①商品的具体名称比商品的类别名称更具体,因此,按商品具体名称列出的项号优先于按商品类别列出的项号。•②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③与有关商品最为密切的项号应优先于与其关系间接的项号。•3)规则三②的解释。•①本款归类原则适用于:a.混合物;b.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c.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d.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①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②本款所指混合物、组合物与规则二的混合物、组合物是有区别的。•③无论如何,只有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④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⑤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货品:a.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b.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c.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的。•⑥在应用本款时,往往出现不同人(本国人、外国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混合物、组合物、成套货品的主要特征有不同的认定。如发生这样的情况,各国通常的做法是由各国海关最高当局予以统一。•4)规则三③明确指出,按规则三的上述两款都不能解决的归类问题,则在几个认为同等可归的项号中,归在排列最后的项号。这是一条“从后归类”的原则。•(2)规则三使用提示:•①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使用规则三•②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①、②、③款的顺序逐条运用。•(3)规则三②中的零售的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a.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b.为了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c.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4.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1)规则四解释。•(2)规则四使用提示。•本条规则是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在实际中很少使用。•5.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①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②除规则五①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1)规则五解释。•1)本规则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2)规则五①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①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②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③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的品目);④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⑤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的使用价值。•3)规则五①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4)规则五②实际上是对规则五①的补充,本款规则是关于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但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2)规则五使用提示。本规则解决的是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在何种情况下单独归类,在何种情况下可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重点注意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的条件,即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6.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1)规则六解释。•(2)规则六使用提示:•①确定子目时,一定要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②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次类推。
本文标题:报关实务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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