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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财务报表分析概述2本章内容•第一节企业财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第二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节企业财务报告32010.5.14复牌后,2013年的厦华•厦华电子(600870)股票因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与公司相关的政策咨询和事项筹划,已于2013年7月8日起停牌(详见公司临2013-027号公告)。•2013年7月15日,经公司向中华映管咨询,其与厦华电子相关的政策咨询和事项筹划,目前仍然在进一步论证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因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股票自2013年7月16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将继续督促中华映管尽快论证,并于2013年7月22日前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刊登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4厦华电子复牌后涨幅达69.5%建发撤离,早萌生退意•新华网福州12月5日电,经历12月3日股价短暂下跌后,12月4日厦华电子股价又再次被拉回涨停板,成为当日福建板块的领涨股。•自11月26日复牌以来,厦华电子股价大涨,截止4日下午收盘报价5.24元,相较停牌前的3.09元,涨幅高达69.5%。•股价高涨的背后,厦华电子股权交易暗涌。5•11月26日,第一大股东华映科技公告称,华映科技(000536)拟将下属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所持厦华电子100,121,068股股份出售,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9.14%。•紧随其后,厦华电子在复牌后的短短几日内,两次遭受建发集团控股子公司”华侨企业”抛售,转让后华侨企业将不再持有厦华电子股份。一位接近建发集团的人士表示,建发早已萌生退意。6•虽然华映科技在减持公告中称,本次交易基于为整体解决厦华电子未来长期可持续经营能力,引进新的股东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厦华电子进行业务资产整合协助厦华电子改善营利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但华映科技独立董事薛爱国表示,原则上表示支持,但对于受让方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能力完成后续资产整合,本人存有疑虑,尤其是约定在2014年6月30日前协助对厦华电子负债清零等安排,个人认为存在一定的风险。7•事实上,华映科技成为厦华科技第一大股东后,厦华电子连续三年亏损,甚至一度依赖变卖资产残喘,根据其2013年半年报显示,厦华电子上半年又出售湖里大道22号房产以8400多万价格出售给联发集团。根据资料显示,厦华电子较容易变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几乎已售罄。•在厦华任职十多年,苏再泉认为,对于起起伏伏的厦华来说,这样一揽子的处理方案对厦华来说不是最坏的结果。•近几年厦华一直在寻觅资产重组的机会,新股东接手后,厦华电子能否迎来新的命运还无法定论,但建发集团的减持却加大了厦华电子未来的不确定性。8•据知情人表示,建发集团投资厦华已经15年之久,当年介入厦华更多是政府意志。建发集团减持后,市场有声音认为建发的减持,影响了公众对厦华重组的信心,加大了厦华未来的不确定性。•据一位接近建发集团的人士对本网分析,建发的退出并不突然。他表示,厦华电子对建发而言并非是主营业务,整个行业发展也不理想,建发很早就萌生退意,只能说这是一次比较彻底的退出机会,退出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并不突然。•而对于建发在公告中对受让方的条件提出,显示出希望引入符合厦门新兴产业发展布局,对建立两岸医疗产业合作基地有促进作用的医疗设备行业相关的优质资产,市场猜测厦华是否会参与做医疗业务。9•“未来是否会重组还不能定论,目前只能说是大股东之间的交易。”苏再泉再次强调。•此轮交易后,华映科技和建发集团都分别持有厦华电子部分限售股,到2015年才能流通,仍将帮助厦华负债清除的工作,未来两年内,厦华的业绩仍与二者戚戚相关。•根据厦华电子三季度公告披露,2013年前三季度厦华电子净利润为亏损的858.25万元,同比减少421.42%元,厦华电子曾多次寻觅重组机会,其经营能力能否得到根本性改善还存在很多不确定。10现代企业制度与金融市场的共生互动性•金融市场为公司提供了资金融通的场所。•完全可以说,没有完善的金融市场,就没有现代公司制度;•而没有现代公司制度,也就没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公司制度)与金融市场的共生互动性。•这也是理解会计信息供求关系的基础。11外部信息需求者•投资者•债权人•投资分析师•政府部门•基金经理•立法和监管机构•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12内部信息需求者•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雇员13虽然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相互替代,但有时会计信息可能牺牲相关性以换取可靠性,反之亦然。例如,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对相关性考虑不够。会计信息的供给——质量特征14•陆正飞和刘桂进(2002)对公众投资者(即相对于机构投资者的个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进行问卷调查。信息质量特征及时真实易于理解披露充分越多越好其他总计频数1001122979315356占总计频数(%)28.131.58.122.28.71.4100占有效样本(%)63.771.318.550.319.73.2226.815是否阅读年报所有投资者靠自己分析决策的投资者频数占比(%)频数占比(%)阅读10566.58473不阅读5333.53127总计15810011510016•吴联生(2000)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需求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提供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有用性财务报表投资者非常有用有用部分有用毫无用处资产负债表机构26.67%66.67%6.66%0%个人7.78%65.56%26.66%0%利润表机构20.00%63.33%16.67%0%个人15.56%56.67%27.77%0%现金流量表机构13.33%70.00%16.67%0%个人22.22%51.11%26.67%0%17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自愿披露取决于成本——效益权衡.公司可能出于自身利益选择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披露成本:•生产成本.•竞争劣势.•诉讼风险.•政治风险.披露的效益:•低成本融资.•避免“柠檬”问题.18•1997年1月21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000682)(以下简称东方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因为“业绩优良”成为备受追捧的绩优股。•然而,就在公司股票不断飙升、股民争相买入时,东方电子爆出高管财务造假丑闻。•经查验证实并经司法判定、司法审计、会计鉴定,东方电子于1997年至2001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0475亿元。•造假丑闻被披露后,公司股价一路狂跌,市值大幅缩水。随后,东方电子被深交所特别处理,并被迫停牌。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中小股民遭受巨额损失。•2003年,从上海股民曹某和青岛股民陈某等人起诉“东方电子”开始,全国先后有6000多名股民向“东方电子”提出索赔。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也被称为“中国证券第一案”。19•2007年7月28日,青岛中院召开了由代理律师为主参加的东方电子案集中调解会议,并且宣布了调解方案内容,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2007年8月13日,东方电子发布公告称,该案案件数量多达2716件、涉及投资者6989人,索赔数额44242万元。7月28日与公司达成调解框架协议的代理人涉及58家律师事务所,所代表的原告投资者数量达到5036人,代表起诉请求金额约为33266万元。•2007年9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6921(除不适格原告外)人全部接受了调解。从2003年投资者提前诉讼,到接受调解,案件前后历时4年。20第二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一、信息披露制度•为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无不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加以强制约束,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制化、制度化。•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其功能的正常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质量保证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必须将公司有关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重要方面的真实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既规定了上市公司上市前有关重要信息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的重要事项信息公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21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作用•证券市场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基础上的。因此,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建立有效的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护以投资者为首的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222324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信息披露的规则为内容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25第二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61.证券法•首先,从立法的层面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了保证。《证券法》不仅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报送期限做了规定,而且对上市公司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例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一章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7•其次,《证券法》对禁止交易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不仅明确、清晰地界定了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而且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例如,《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8•2009年9月23日,证监会通报3起内幕交易案:•(1)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华芳纺织(600273)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某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金臣纺织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2)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宏普实业作为*ST宏盛科技(600817)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长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公开披露前大量抛售持有股票,规避损失数百万元。•(3)鲁润股份(600157)等涉嫌违法违规。1999年至2000年,鲁润股份发布重组浙江广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公告及公布1999年利润分配方案前,鲁润股份和民营企业主谢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大量买卖鲁润股份股票。被收购方浙江广联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及个人丁某作为重组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大量买卖鲁润股票。292.公司法•《公司法》中涉及到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章“公司财务与会计”部分,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中,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总体来看,《公司法》中只对涉及到保护债权人与股东权益的一般事项,以及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等,做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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