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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新准则内容框架新准则由四章10条组成:第一章总则(3条):主要是规范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情况下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条):主要规范各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三条):主要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及其会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第四章披露(2条):主要规范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信息。二、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一)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有了变化旧准则第1条:本准则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第1条: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有了变化1、旧准则第3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2、新准则第2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定义及举例发生了变化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定义的变化(1)旧准则第4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次对资产负债表日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2)新准则第2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举例发生了变化旧准则第4条调整事项的例子:(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2)销售退回;(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新准则第5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即新准则增加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关于发现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的举例列示。(四)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定义及举例发生了变化1、旧准则第6条: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2、新准则第2条: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新准则第7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五)对现金股利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1、旧准则第5条: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即应按如下方式处(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2、新准则第8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六)增加了有关披露的详细内容1、旧准则第7条: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评估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2、新准则第9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2)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3、新准则第10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三、新准则重点难点说明(一)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定义的正确理解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传统编制会计报表一贯遵循的“在结账和编制会计报表之前”,必须对账,保证“账证”,“账账”,“账实”三相符的原则的观念到,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思维方式是一个很大的改变。该准则打破了数字在期末后不能更改的观念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表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表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起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结账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编制报表日期为2005年4月20日。则企业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相关时间段及有关具体日期如下:(二)正确理解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的几个时点的划分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起200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结账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编制报表日期为2005年4月20日。则企业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相关时间段及有关具体日期如下:(1)调整事项:2004年12月31一直延续至2005年4月20日(2)非调整事项: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20日(3)审计报告日:2005年3月20日(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束日)(4)批准财务报表对外报出日:2005年4月20日(即董事会批准财务报表对外公布日)(5)再次批准日:若在2005年4月20日财务报告批准对外公布日以后,又发生了新的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调整事项,那么必须经过董事会再次审查批准后,即2005年4月28日(三)调整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及其内容的确认调整事项定义:对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非调整事项定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注意:(1)调整与非调整事项是一贯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来说,可以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准则中对两类事项的定义即可。(2)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有关状况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或存在的事项。(3)判定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基本条件是:第一,调整事项应符合:①资产负债表日前已经发生,并根据当时掌握的资料,已经作了会计处理。②资产负债表日后又获得新的证据表明原会计处理不正确,需重新或补充处理。第二,非调整事项应符合:①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②对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4)本准则所列的方式,但并没有包括所有调整和非调整事项,准则中只列举了几大类调整与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5条和第7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确立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四)需要调整的事项有:(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干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四、新准则运用举例例1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甲公司2006年5月18召开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2005年实现净利润29154元,按2005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10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本事项不属于调整事项,而是非调整事项,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单独披露即可。例2、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原材料由于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退回该材料,由于甲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同时退回该材料的货款。该材料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为8500元,销售成本为40000元。本例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分析及会计处理:(1)由于该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必须对其进行调整。(2)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账,甲公司应于2006年1月1日作如下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贷:银行存款50000由于甲公司的利润减少,应交税金也相应减少,并作调整分录: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50000×17﹪)8500贷:银行存款8500借:库存商品—产成品40000贷:以前年度调整损益40000(3)由于由于甲企业利润减少,故把2005年12月31日多提取的利润进行调整,即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0000-40000)10000贷:以前年度调整损益10000(4)由于利润减少,盈余公积多提的也应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盈余公积为1000元借:盈余公积1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5)调整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相关数字。例3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1)甲有限公司已编制2005年12月31日,董事会批准于2006年5月5日可以公布。年末,该公司已估计在2005年所售产品的,成本为125000元,销售价格1500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额),贷款于2005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2005年12月25日接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在验收产品时,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甲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乙公司协商解决办法。甲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同时,将应收账款152100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2006年1月10日双方协商未成,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款联(假如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2)甲公司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而卷入三桩法律诉讼。第一桩诉讼始于2005年10月3日;10月8日又卷入了第二桩诉讼案;第三桩案子发生于2006年1月27日。第一桩案子在2006年5月5日报表公布前未得到预计企业赔偿的损失75000元;第三桩案子已获解决,赔偿了35000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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