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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第一节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二)特征1.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费:“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提取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及其他费用。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时受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就不再是海关的监管货物。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进出口申报“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1.申报地点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2.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3.申报单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4.申报方式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5.申报的修改或撤销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6.特殊申报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二)配合查验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1.查验地点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2.查验方式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3.查验记录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4.优先查验、复验和径行开验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5.查验费用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6.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缴纳税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申报,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进行查验,然后计算应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滞报金等税费,开具关税和代征税缴款书或收费专用票据。(四)提取或装运货物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而言,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即可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第二节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保税货物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二)特征1.经海关批准2.是监管货物3.应复运出境(三)类型1.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经过一段时间储存后又复运出境的货物,主要包括保税仓库货物、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等。2.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门为加工、装配、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境外进口经海关批准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半成品、成品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主要包括加工贸易货物、保税工厂货物、保税集团货物等。3.区域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二、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和管理规范(一)保税仓库货物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1.保税仓库类型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2.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6)公用型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手续和管理规范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保税仓储货物在仓库内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未经海关批准,保税仓库货物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4.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管理措施(1)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2)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3)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4)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5)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5.法律责任(1)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3)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4)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①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②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③保税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④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1.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分类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⑥经营自用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⑦具有符合海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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