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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进出口许可 > 进出口报关实务07外贸易管制制度2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I对外贸易经营管理制度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成功备案后,经营者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如图:(2)国营贸易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具有指定的性质。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2008年列入指定出口国家贸易的商品有: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钨、白银等。II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1.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2.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并可根据贸易当事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相关证书;而对于高价值、高技术、复杂的进出口商品,明令要在合同中签订监造、装运前预检、监装、以及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监管原理:该检不检的,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局就不签发给报检人“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用以出示给海关看)”,而海关如遇到应检货物申请通关,又没有“通关单”的,海关即不予放行。下面是出境货物通关单实样:案例一:盖假检疫章通关致六百批货逃检因伪造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印章并多次使用,致使600余批货物逃避入境检验检疫。记者上午获悉,张某因涉嫌伪造国家印章罪被检方公诉至朝阳法院。据指控,32岁的张某原系北京某国际运输代理公司业务员。在任期间,张某伪造首都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办检验检疫11”印章。从2007年10月起,张某多次在其公司代办及其私揽进口货物运单上加盖此章,致使639批次的货物从监管库中提出后未经检验检疫。后张某被查获归案。案例二使用伪造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案某公司于2010年4月向埃及出口了一批床上用品,货值64176美元。该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未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装运前检验。货物到达埃及后,埃及的客户向该公司提出需要装运前检验证书。因货物已出运,该公司无奈之下,使用伪造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在埃及办理该批货物的通关事宜。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自2009年7月1日起,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小知识:与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等非洲国家出口的外贸合同或供货合同时,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装运前检验的准备工作。案例三:一根实木条引发货物退运案2009年7月,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7个集装箱装运的钢丝绳。在货物出运前,公司新进上岗的装卸工人因考虑到此批货物重量较大,为了方便客户利用铲车卸货,在夹板盘上加钉了未进行除害处理、未加施IPPC标识的实木条。该公司也未就该木质包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国后,该国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包装物中混有实木包装且未加施IPPC标识,强制将全部货物做退运处理。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案情分析: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从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不是获得检验检疫许可的处理单位生产并加施有效IPPC标志,发货人又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致使涉案木质包装已经出口的,属于未依法报检的违法行为。III进出口货物收、付汇制度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主管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管理: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依据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采用外汇核销的方式。基本内容是: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此和报关单核销联进行收汇核销。出口收汇核销程序出口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1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海关2报关3“验讫”,出具报关单银行4办理结汇手续5出具银行结汇水单税务局6出口核销7交核销单位退税专用联8退税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进口付汇管理: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具体办法是:出口前申请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时海关签发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进口人凭之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到指定行办理付汇业务。最后去外管局核销。(二)进口付汇管理: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原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核销。课堂练习:判断题1.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措施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不能因实施了某种管制,而减少或解除另一种管制。2.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对外贸管制按管制对象可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3·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作废。1、【答案】对【解答】不同的管制措施,其目的、作用不同,一种进出口商品,可能会受到多种管制措施的约束,不可能因使用这一种而减少或废弃另外一种。2、【答案】对【解答】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改变。3、【答案】对【解答】根据海关规定,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作废。参考答案与解题分析案例讨论2007年4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1号公布《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该公告内容有六条,核心内容是:决定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83个编号目录的钢材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只限于一般贸易出口方式的企业须向省级发证机构申请,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同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钢材出口施行的这一管理办法被认为是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贯彻节能减排污染要求、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平衡国际贸易收支的现实选择。案例讨论所实行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一般许可,没有涉及出口资质、数量(配额)及操作细则等实质性问题,属于“一单一议”模式增加出口预报审核程序,变钢材出口管理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主要目的是规范出口秩序、为下一步是否采取出口配额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因为没有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所以仅从政策本身看不会对大型钢铁出口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对小贸易商、民营钢铁企业及靠“搭大企业出口便车”出口的企业因增加程序及时间而起到规范约束或限制的作用,可能会使小企业的出口量下降,最终起到保护和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遏制高耗能、低附加值产品及“游击式”出口的目的。请分析此案例,结合对本学习情境的学习,说出什么是出口许可证管理?国家对出口贸易进行管制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对外贸易管制都有哪些措施?IV对外贸易救济制度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1、反倾销措施实施条件是存在低价倾销并已达到相当幅度、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2、反补贴实施条件是因为政府经济性补贴或财政支持使进口国受到损害。3、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挤占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措施适用对象实施形式实施期限反倾销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同上同上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保障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实行配额数量限制或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等。临时性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也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2010年3月4日,在欧盟法院刚刚做出支持欧委会继续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后,巴西外贸委员会也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鞋类产品每双征收13.85美元的反倾销税,意味着反倾销税率几乎是100%。反倾销案例《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年3月16日第08版)西班牙9.17“烧鞋”事件★2月25日,印度工商部反倾销局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青霉素工业盐做出初步裁定,要求增收临时反倾销税。★2月24日,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宣布将把针对中国产(包括港澳台地区)轴承管的反倾销调查延长到2010年6月23日。2009年10月份,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提前建议针对中国所有生产商和出口商的轴承管征收税率为29.4%、为期5年的反倾销关税。案例:某公司伪报原产地逃避反倾销税案2007年8月,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60吨,申报原产地为台湾,原产厂商为三井化学。海关查验监控人员根据有关资料和以往现场查验经验进行风险分析后,认为该批货物涉嫌故意模糊申报:实际生产厂商可能为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射,实际原产地为日本,而非台湾。经查验发现,货物随附产品介绍标签注明生产商确为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我国于2006年7月13日起对原产商为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而这批货物的原产商为该公司,属于应征反倾销税的货物。据了解,该票货物应征收反倾销税近20万元人民币及由此带来的3万元左右的增值税。评析:该案已移送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我国对进出口货物适用不同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是货物的“原产地”。货物原产地决定了对外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适用。因此,在货物进出口时如实申报货物的原产地是进出口企业的义务;查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也是海关的重要职责。而在反倾销案中,对适用反倾销范围的商品品名、原产地等进行申报是进口商的义务,如进行伪报,则可能涉嫌逃税。本案中某公司在申报时“申报原产地为台湾,原产商为三井化学”,这与货物实际原产地为“日本”不符。根据以上引述的规定,福州某公司应当按货物真实的原产地进行申报,并应就其从日本进口的生产商为日本三井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向海关缴纳税率为12.45%的反倾销税和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反倾销税由海关征收,偷逃反倾销税属于偷逃应纳税款的范畴,如有主观故意可构成走私。请预习本章的其他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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