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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纺织服装 > 10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1附件10: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企业(包括纺织企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企业,即棉、麻、毛、丝、化纤等各种原料,以及与纺织相关的生产加工作业和经营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1.1.1.3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1.1.1.4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2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1.1.3其他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5.3.1: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5.4.1: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未设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2.3其他1.3安全规章制度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八项职责。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8.1、8.2、8.3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程不全、不适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3.3.2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3: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4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考核记录等资料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缺少环节内容《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修订等存在缺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5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3.4.5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1.4安全培训教育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1.1未按规定取证。《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1.4.1.2未按规定复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1.4.2.1未按规定取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6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员培训教育不足1.4.3危险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足1.4.3.1未按规定取证。《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9.5.1: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1.4.3.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9.5.2: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后,每2年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1.4.4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1.4.4.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1.4.4.2“四新”教育缺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3号令)第十七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9.8.1: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1.4.4.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9.6.1:对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1.4.4.4相关方等其他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1、相关方作业人7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员培训、告知缺陷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1.4.4.5职业健康培训缺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15.1.7: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防尘、防毒的知识宣传和防护培训工作,并听取防尘、防毒改进工作的意见。1.4.4.6全员教育培训缺陷《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9.7.1: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守法规、反违章、除隐患、保平安的群众性活动,使从业人员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除身边隐患。9.7.2: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括动,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1.4.5其他1.5安全投入1.5.1安全投入不足1.5.1.1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十八条,《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7.4.3:安全资金的投人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7.4.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的完备、革新和改造;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
本文标题:10纺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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