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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产权属国家——经营管理单位产权属集体和个人——集体单位和个人产权出典——承典人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租典纠纷未解决——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征税范围房产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收;对出售前房地产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纳税;不包括农村。税率从价:1.2%从租:12%(个人4%,不分出租后的用途)归纳: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4%——营业税:3%减半——个人所得税:10%计税依据(房产税是年税额,要注意计算的时间)1、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土地使用权价款、开发土地费用);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按建筑面积的2倍。2、不可分割的或不单独计算的,包含在原值里。更新改造的,扣除旧设备价值;易损的零件,更新后不计入。3、以房产投资联营,共担风险的,余值计税(被投资方纳税);收取固定收入,固定收入计税(出租方纳税)。4、融资租赁房屋,余值计税。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自营的,余值计税(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出租的,租金计税。6、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及其他用途,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7、以劳务或其他报酬方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照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8、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纳税。应纳税额从价计征=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12%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地、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其余用途的,征税。2、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按持有比例纳税)征税范围1、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计提所有的土地;以外的工矿企业不征税。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税率定额税率。1、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2、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额的30%;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无论面积多少,均免税;营业的,征税4%)5、非营利性机构,免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6、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税。征收管理(区分是“之月”还是“之次月”)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委托施工建设——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房产之次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或交付之次月总结:只有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之月,其余的都是之次月。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做落地分别纳税。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测定面积;2、未组织测量的,以土地使用证书为准;3、没有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4、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权证为准;没有权证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法定减免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附设的营业单位,应纳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政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7、非盈利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够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交税。两者共同使用地上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纳税。10、中国人民总行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厂区以外的公用绿化用地、公园用地,暂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暂免。地方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总结:法定减免大多都是自用的土地;农林牧渔为生产用地。地方减免通常涉及到个人、居民、集体。征收管理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纳税;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纳税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纳税6、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之次月总结:除个别规定,大多数都为之次月;只有新征用耕地的规定较为特殊。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缴纳。不属于同一省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缴纳;属于同一省但是跨区的,当地部门确定。契税征税对象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出让金为计税依据;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买卖1、以房抵债、实务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按折价款纳税;已纳税,但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契税;已登记退房的,不退契税。2、以房产投资、入股——承受方;以自由房产作为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纳税。4、赠与——受赠人5、交换纳税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税率3%-5%计税依据不动产价格。1、出让、出售、买卖——成交价格2、赠与——核定3、交换(仅限于不动产交换)——差额计税(等额交换,不纳税;差额交换,多交付的一方纳税)4、划拨——补交的土地使用出让费或土地收益(转让者补交契税)5、不涉及使用权和所有权变动的,不纳税6、采用分期付款——合同规定的总价款7、单独计价——当地适用税率;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契税税率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除外)全额征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免征2、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为唯一住房,减半征收;90平方米以下的且唯一,减按1%征收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人员,免征5、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6、企业公司制改造:整体改建、国有独资组建新公司占股份50%以上,新公司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免征7、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8、企业重组:国有控股占新公司85%以上免征;单位、个人承受,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9、公司分立承受免征10、企业出售:买受人安置原企业员工30%以上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全部职工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免征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期限:10日内纳税地点:所在地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使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当地使用税率50%。计税依据占用耕地面积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税收优惠免征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书上讲到的学校范围是:技工院校。减征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征收管理地税局征收。30日内。临时占用耕地的,先交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税额。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不征税。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汽车(小、货、客)、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电车(有轨、无轨)、挂车(全挂、半挂)、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纳税人境内购置车辆: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使用。总结:都是使用行为。税率10%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支付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保险费、代缴购置税、代收牌照费)2、进口自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自用——(1)最低计税价格;(2)有效证明文件;(3)税务机关核定。(3种方法要按顺序来,不能打乱顺序)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1)提供有效证明;(2)税务机关核定5、6、最低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1)已办理登记注册,更换底盘,按同类型新车的70%(2)减免条件消失:国产10年、进口15年(公式:价*(1-已用/规定))(3)非贸易渠道进口,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税收优惠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2、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4、防汛、消防部门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5、公共汽电车;6、农用三轮运输车;征收管理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期限:都是60日。缴税方法: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退税制度:已纳税要退税:(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全额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复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车船税征税对象1、登记的车辆和船舶;2、不需要登记,但是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船舶。纳税人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税率1、实行定额税率。2、注意计税单位。(通常拉人的单位是辆,拉货的是整备质量吨;游艇是净吨位或者长度)3、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4、拖船、非机动驳船50%计算。5、1千瓦=0.67吨。应纳税额与代收代缴1、购置新车船,纳税义务当月起按月计算;2、已完税的车船被盗,可凭借证明退税(当月起至年末)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3、失而复得的车船,当月起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月份)+14、已纳税的车船进行转让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税收优惠法定减免:1、捕捞、养殖渔船;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3、警用车船;4、外国驻华使馆等人的车船;5、节约能源的车辆(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适用新能源的车辆(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特定减免: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税;(非应税)2、2个5年。(应税但免税)征收管理1、当月纳税。以票为准。2、纳税地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无须纳税的车船,纳税地点为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3、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关税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1、适用最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
本文标题:最新注册会计师税法高度总结(表格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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