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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书书书犌犅16740—2014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本标准与GB16740—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产品分类;———删除了基本原则;———修改了技术要求;———删除了试验方法;———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犌犅16740—201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2 术语和定义2.1 保健食品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3 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内容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2的规定。犌犅16740—20142 表2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a(Pb)/(mg/kg)2.0GB5009.12总砷b(As)/(mg/kg)1.0GB/T5009.11总汞c(Hg)/(mg/kg)0.3GB/T5009.17 a袋泡茶剂的铅≤5.0mg/kg;液态产品的铅≤0.5mg/kg;婴幼儿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的铅≤0.3mg/kg;婴幼儿液态保健食品的铅≤0.02mg/kg。b液态产品的总砷≤0.3mg/kg;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0.3mg/kg。c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0.02mg/kg。3.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3.6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29921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液态产品固态或半固态产品检验方法菌落总数b/(CFU/g或mL)≤1033×104GB4789.2大肠菌群(MPN/g或mL)≤0.430.92GB4789.3 MPN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g或mL)≤50GB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GB4789.10沙门氏菌≤0/25gGB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b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和(或)有关规定。4 其他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本文标题: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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