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组织学习教育 > 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篇
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质量问题处罚规定1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2、生产指挥错误;3、违反工艺纪律;4、操作不认真负责;5、检验员漏检、错检;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7、材料混杂或发错;8、运输保管不善;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3职责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4管理内容总则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处罚比例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a)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但是,所有员工不允许频繁出现质量问题,在一年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频次及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a)第1~4项累计发生3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4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b)第5项发生1次以上的,第2~5项从第2次开始依次提升处罚比例10%,直至100%。c)第1~5项累计发生5次(第5项都按2次计算)以上的,第6~8次按经济损失的120%处罚,第9次开始按经济损失的150%处罚(对于任何个人或供方处罚达到150%后,要考虑其能否胜任此项工作,并限期整改,如无明显提高,则劝其离职或取消其供方资格)。外协户的发生频次按第c)条执行,铸造厂家可按第c)条放宽至8次、9~14次、15次执行。各责任人在不合格品中的责任a)凡因首件未按规定送检造成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b)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发现的废品,由操作者100%承担损失比例。c)凡首检合格的、车间质检员巡检或完工检未发现的废品,被总检员发现的,操作者按70%扣罚,质检员按30%扣罚。d)凡首检被质检员误确认为合格的废品,操作者按30%扣罚,车间质检员按70%扣罚。e)对于已入库的零部件,如有不是总检员发现的不合格品,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属返修品、回用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30%扣罚,属废品的对总检员按损失的20%扣罚。管理部门领导的质量责任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4000元以上的,技术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一年度内本车间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6000元以上的,车间主任各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一年度内采购、外协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0元以上的,供销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一年度内本部门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8000元以上的,生产部长按经济损超出部分失的10%扣罚。一年度内全公司发生的不合格品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0000元以上的,质检部长按经济损失超出部分的10%扣罚。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由于技术图样等相关文件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设计人员承担50%,审核人员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工艺出现差错: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50%,审核者承担20%,会签者承担10%,批准人承担10%。一年度内同一技术人员累计发生5次(按条执行)以上的,第6~7次按120%处罚,第8次开始按150%处罚。供销部采购不及时延误生产处理采购物资到厂后,经质检员检测不合格的,供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不合格品调换手续。如超过2个工作日未办理确认手续,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急件按临时要求办理确认手续,便于重新采购。因采购计划出错或漏下计划影响生产进度,每次罚款30~100元。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处理因装配车间错、漏装零部件造成延误发货,除车间自已安排返工自行承担返工费外,相应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若总装错、漏装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责任人每次罚款50~300元。质检员按罚款金额的50%处罚、总检员按罚款金额的30%处罚。仓管错、漏发零部件及漏报零部件处理错发零部件:因仓管未按照《发货清单》错发零部件,造成错、漏发零部件,在客户中造成一定的影响,每次罚款50~300元。错、漏报零部件:因仓管错、漏报零部件或采购未及时采购物料,造成装配不能按原计划生产出货的,按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100元。其他质量问题情况的处理当质量问题是操作者自己发现的,并即时上报给质检部的,可按其责任的90%处理。产品报废后不报告,私自隐藏、销毁、偷拿仓库材料、坯料等被查获者,加倍处罚。操作者、质检员、车间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各相关人员平均承担责任。如事后查明责任者,由责任者承担其他人员的损失,并加以50~100元处罚。5附则如果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能符合上述条款时,质管办有最终判定和解释权。如对质量问题(事故)的判定、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报2日以内,逐级上诉,直至公司总经理;受理申诉的部门和领导,必须在2日以内给予答复意见。本规定的处罚规定由质检部、质管办负责执行,在每个月的25日前由相关人员提交当月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意见,相关人员会签,经责任人确认后执行;对事故处理责任和处理意见逾期不进行申诉的,视为认可处罚(或申诉后公司已拿出最终处理意见时,责任人仍拒绝签字,部门领导可代为签字,并对责任人追加处罚50~100元)。所开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交质检部、生产/供销部、财务部。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与本规定相关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但不重复考核。如属屡教不改的、造成的损失较大或在客户中影响较大时,要加重处罚,最终由总经理裁决。望全体员工监督执行。质量问题处罚规定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哪些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失效、变质的;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怎么判刑?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上所述,有些不法商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会对商家进行处罚,其标准是不合格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罚金,并且要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对于涉嫌犯罪的,会由公安机关立案,其对应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投诉/举报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延伸阅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1,概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产品质量问题怎么举证?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应该提供...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额根据赔偿项目来计算,...有法律问题?福州律师为您在线解答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一、食品有质量问题处罚标准要看适用的具体法规,法规不同,规定不同。一般是赔偿三倍和十倍的规定。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怎么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食品安全法》中涉及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质量问题处罚规定3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9389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