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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发布的文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6年7月15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目录1办法印发2办法全文3修订内容办法印发编辑播报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7月15日办法全文编辑播报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第五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七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补助资金结算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三)残疾人就业扶贫。主要用于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十)其他。符合国发〔2015〕7号文件等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且经中国残联商财政部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第十条地方残联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第十二条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各级残联应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工作绩效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1号)、《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228号)同时废止。[1]修订内容编辑播报(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等扶残助残工作实施期内,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中国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资金分配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补助资金。”(三)将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和支持因素;其中,支持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力和绩效等情况,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支持因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测算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将第六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应对照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制定区域绩效目标上报中国残联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由中国残联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备案。”(五)将第七条修改为:“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中国残联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及绩效目标自评工作。中国残联指导地方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政策调整的依据。”(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
本文标题: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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