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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主体制度1、李某的儿子十分顽皮,11岁。今年三月,他将父亲李某刚买的一块价值2000元的进口手表偷出来,以50元的低价卖掉后买了一件小玩具。李某几经追问才找到买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还他50元钱,但对方说手表是李某儿子自愿卖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问:李某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为什么?李某能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因为:李某的儿子只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而,他将父亲李某刚买的一块价值2000元的进口手表偷出来,以50元的低价卖掉后买了一件小玩具,此行为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2、王某(12岁)与邻居宋某(19岁)向来很好。宋某很喜欢王某的电子琴(价值800余元),遂提出用自己过年得到的200元压岁钱买王的琴,王正没钱玩游戏机,于是二人顺利成交。两天后,王父发现此事,要求宋某还琴。问:1.王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2.王、宋交易行为的性质?二、民事责任制度1、2001年7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该游泳池遇险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丧生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美大学校委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按实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本案法院判决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即法律意义上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认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没有尽到对董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但董某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2、甲开玩笑说乙中大奖了(188万),在邻居中广为传播,结果导致乙妻回家吵架(说丈夫隐瞒,不讲实话),街道办厂拉赞助,黑道人“借钱”,有人打劫(乙被打伤)------乙一怒之下找到甲要求赔偿。甲说“一个玩笑,用得着上法庭?解释清楚不就完了,老哥们几十年了-----”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是,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构成侵权。侵犯了乙的名誉权。甲编造了一个事实(中奖),客观上导致了乙社会评价的降低,如别人怀疑乙说假话,不承认中奖事实,这样一来对他人品产生怀疑。影响了生活安宁权。家内外闹得不可开交。3、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王某当时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王某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承担责任?为什么?(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三、刑法1、被告人马某于1993年与杨某恋爱。1994年10月杨某因嫌马某脾气暴躁表示不再相处。马某对此大为不满,遂产生毁坏杨某面容的恶念。1994年10月28日下午,马得知杨晚间看电影,便将早已准备好的硫酸用酒瓶装好,放进提包里。晚10点10分散场后,马某尾随杨某至无人处,将硫酸洒在杨的面部,然后逃离现场,杨的面部被二度烧伤,视力严重衰退,左眼视力下降为0.08度,右眼视力下降为0.07度,治疗后面部变形、丑陋。问:根据犯罪构成的知识具体分析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构成分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部分。应该一一对应地分析,结论:马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2、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甲某、乙某的抢劫罪处于犯罪预备形态。甲某和乙某为了实行抢劫,实施了犯罪密谋、准备犯罪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但甲某和乙某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抢劫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遇到行人)而停止下来,所以,甲某、乙某的抢劫罪是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例行检查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某日下午,被告朱士臣因家事与其长兄朱继臣发生争执。朱继臣从被褥底下拿出一把杀牛刀,砍碎中门玻璃一块,又砍衣柜一刀,然后向朱士臣连砍两刀,朱士臣均躲过。朱继臣不顾其母及其他人的劝阻,仍举刀追砍朱士臣。朱士臣被逼退到屋角,顺手拾起一根长2尺、直径2公分粗的铁管,当朱继臣举刀逼近时,朱士臣用铁管朝朱继臣的头部连击两下,将朱继臣打倒在地。造成朱继臣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请说明原因。如不构成犯罪,请分析被告的行为性质。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1)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2)起因条件:针对不法侵害。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4、钱某与范某婚后感情不和,争吵不断。一日,二人又因琐事相互埋怨,在撕打中,范某动手打了钱某两巴掌,钱某遂产生了杀夫之心,并于当日下午吃饭时将老鼠药放入饭中。范某吃过后即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钱某见状十分惊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忙向邻人呼救。在邻人的帮助下,钱某将范某送到医院。经抢救,范某脱险。问题:(1)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应当如何处罚?(1)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钱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范某脱险,则可对钱某免除处罚。6、2005年1月5日,赵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批货物,欠下15万元,当时出具欠条,写明两个月内付清。2月28日,赵某突然受到一个电话,说想和它作一个两全其美的生意。原来,对方是小偷,正好偷了他这张欠条。小偷抱试试的态度,拨通欠条上赵某留下的电话,称只要赵某按欠条中20%即3万付款即可取走欠条。赵某想,只要得到欠条,债权人手中没有欠条,自己就可以赖帐。于是同意成交。分析本案。1)欠条是否可作为盗窃罪的对象?2)赵某和小偷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盗窃数额的认定和形式责任的分担(当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窃取欠条时,可以构成盗窃罪)(构成,赵某成立帮助犯)(赵某和小偷都应对15万货款负责)张丽,丈夫李明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三子一女,其中次子李小峰为养子。长子李大山成年后于1991年与孙洁结婚,生有一子李云。李大山不幸于1993年因病去世,孙洁伤心之余,决定不再结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李小峰是养子,因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三子李三平1994年与余华结婚,生有一子李聪。1996年离异,余华带李聪再嫁。1998年2月张丽因心脏病突发被孙洁送往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的精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同年6月死亡。三子李三平在丧事料理完后的几天,因车祸死亡。死前张丽立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存款中的2万赠送给邻居王小帅,以感谢他多年来对他家的关心和帮助。另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新西兰的女儿李思思打来电话称,张丽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李思思继承,但没有其他证据。请问:1.李思思称张丽所立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小峰是否享有张丽遗产的继承权?为什么?3.若孙洁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张丽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4.本案中李云和李聪是否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张丽的遗产?为什么?5.若张丽共有存款12万元,遗产该如何处理?6.若王小帅在知道受遗嘱后的第三个月才作出接受赠送的表示,其是否能得到遗赠?为什么?1.口头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两名或以上的非利害关系人在场作证,如题无效2.有。养子女在确实有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应当
本文标题:财务会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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