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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例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范例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1为保障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有序,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16〕52号)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重要公务用车。1.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县、区)外事部门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2.出席全市性重要会议、陪同市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3.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4.参加外事、港澳相关活动。(二)应急机要用车。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4.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等。(三)远程用车。1.办领导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舟山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2.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3.办主要领导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四)其他用车。1.办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2.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等集体公务出行。3.组织老干部活动、慰问用车。4.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秘书处统一负责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调派。(一)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人须填报《公务用车预约审批单》(附表1),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须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由秘书处安排落实。办领导公务用车由秘书处负责落实。(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内)或一天(市外)向秘书处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要用车的,须及时与秘书处联系取消预约。(三)乘坐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使用人须根据预约信息核对司驾人员及车辆,确认无误后乘用;用车结束后,须在司驾人员提供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附表2)上核对签字。四、用车纪律(一)办所有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市委“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和居民小区。(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不得违规驾驶、违规停放,造成扣分、罚款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后果。公务用车使用人要协同驾驶员遵纪守法、按章驾驶。(三)平台用车必须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时间和路线用车,严格按照预约人员、人数乘用,不得擅自改变人员、增加人数,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或要求驾驶员行驶到与公务行为无关区域或场所。五、其他事项因财政核定的公车平台租车费用额度有限,公务活动以公共交通出行为主。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和确保行车安全,节资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车辆管理原则(一)车辆使用范围:本车辆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用车,供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公务使用。(二)车辆使用原则:1.优先保证殡葬用车;2.同等情况下市内用车要让位于市外用车;3.用车实行预约登记制度;4.用车发生的费用从使用科室各自经费中支付。(三)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的管理,包括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调配等归口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二、车辆使用办法(一)公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各科室用车需征得本科室科长(主任)同意后与驾驶员预约。车辆出市区(不包括市属县)需要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时间各科室用车需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用车超过1天需向主管副处长请示。在保证车辆优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级别的公务用车实行“先预约先使用”原则。后预约的科室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与先预约科室协商,征得先预约科室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同时使用。预约用车需提前在用车登记本上登记,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车科室,如踩点、购物等,在用车方向和时间上一致时可以合并使用。(三)驾驶员要将车辆使用及加油记录录入电脑,并将一周内的用车单统计后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每周请各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车辆费用报销依据并存档。(四)实行“净车”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驾驶员要处理好驾驶期间所有交通违章记录,并将《公务车用车派车单》、《公务车用油记录表》记录清楚,将车辆打扫干净,方可交给下一位司机。以保障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和行车记录的连续性。办公室在司机交接时负责查清核实上述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处理。三、驾驶员基本准则(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把工作放在第一位。(二)负责车辆的清洁、保养、安全及驾驶。不得在车上吸烟;正常工作时间或有预约工作任务的休息时间内不准饮酒。(三)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四)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用语文明礼貌,文明驾驶,保守秘密,不传是非,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不开隐患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速驾车。(六)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充分休息,保证良好工作状态,确保行驶安全。(七)由于违章驾驶所产生的罚款,单位不予报销。(八)要服从调度,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调动。(九)要保证公务用车准时、准点及安全。(十)不得将车辆借于外人驾驶。(十一)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楼下,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车开回家。(十二)要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出车单,请用车人认真核对行车里程、用车时间、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要保证出车单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十三)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通报情况,事后详细填写《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单》,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结果详细填写,并附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四、车辆维修与保险(一)驾驶员日常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发现危险性故障,应及时申请维修,提出维修意见,列出修理明细及预计费用,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二)车辆行驶期间出现故障如需维修,驾驶员应通过电话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批准后方可维修。事后须补填《车辆维修申报单》。(三)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申报以外的维修项目,要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四)车辆维修后的废件要拿回单位,存放在统一指定地点。(五)车辆要做好相关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乘客险等。(六)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宜。五、驾驶员责任(一)执行公务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如有额外赔偿费用,驾驶员本人确有过错的,其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费用。(二)驾驶员因擅自开车外出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处罚外,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如有额外赔偿费用,由驾驶员本人全部承担。(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章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四)驾驶员隐匿、销毁、涂改原始出车记录或在报销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五)不得公油私加和倒卖油料,否则将处以私加和倒卖油料10倍罚款。本管理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办公室。本管理办法20**年5月发布,20**年11月修订。国企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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